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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 銀保監會促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段煉
日前,銀保監會印發《關于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取消了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持續推進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監管。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是銀保監會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高保險機構自主投資決策效率意義重大。
明確各類投資業務標準
據悉,《通知》由正文和七項附件構成,正文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的具體標準進行了細化設計。
具體來看,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類: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
在具體投資資產的管理上,《通知》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則,細化和明確了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產、衍生品運用等各類投資業務,以及發行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的能力標準和監管要求,引導保險機構全面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
各類投資管理能力標準是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業務的基礎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險機構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據。從具體內容看,能力標準主要在保險機構的組織結構設計、專業團隊構成、制度體系建設、投資運作機制、風險控制體系、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并針對不同投資管理能力提出了差異化要求。
此外,《通知》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對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方式、頻次等進行了明確,并規定了違規情形和責任,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十余年來,投資管理能力已成為提升保險機構資產管理水平,增強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和監管效能的有力工具。通過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保險資金運用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原有的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還存在部分投資管理能力設置不合理等問題,因此銀保監會基于原有的投資管理能力監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細化保險機構信披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對保險機構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上主動、及時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司及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官方網站上主動、及時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三類。
對于未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其應當在首次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對照《通知》標準和要求,充分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并應當至少在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對于已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確保持續滿足監管要求,并應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開披露自評估相關情況。
保險機構出現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主要制度流程變更、系統重大故障異常等重大突發事件或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標準情形的,應當于相關事項發生變動后的10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并進行公開披露。重大事項未解決、投資管理能力暫不符合能力標準的,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業務。
“由于《通知》將原有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和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整合為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對于此前已獲得基礎設施或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完成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繼續發行債權投資計劃產品,但產品投向僅限于原有備案能力允許的范圍。”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發布前已發行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的,在完成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繼續開展相關業務。
責任編輯: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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