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修武農商行“證明”員工放貸6000萬合規 法院終審判決:是否違法違規銀行無權評價
華夏時報記者 王仲琦 馮櫻子 北京報道
河南修武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修武農商行”)原營業部業務副主任劉某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經一審、上訴和二審后,法院終審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披露了相關案情。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本來這起違法發放貸款案件并不復雜,卻因為一份“證明”材料引起關注。
裁定書顯示,劉某在二審時提出多條上訴理由。其中的一條理由是,修武農商行出具的一份“證明”證實劉某無違法違規的問題。因此,劉某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除其處罰。
不過,法院沒有采納劉某及辯護人的意見。同時,法院指出“劉某是否違法違規,修武縣農商行沒有評價的權利”。據此,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法院已經做出終審裁定,但修武農商行出具的“證明”一時成為關注的焦點。對于修武農商行為何出具“證明”等問題,本報記者多次撥打該行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隨后,記者與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取得聯系,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將這些問題轉告給修武農商行后再回復”。
但截至發稿時為止,記者沒有收到修武農商行的回復。
放貸6000萬是否合規?
裁定書顯示,劉某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間,任河南修武農商行營業部業務副主任。
2013年至2014年,劉某在辦理金河公司申請支付工程款抵押貸款過程中,對金河公司借款用途、財務狀況沒有進行嚴格審查。之后劉某在已經發現金河公司的資產負債不符合銀行貸款規定情況下,仍然告知金河公司相關人員繼續提供相關手續,提供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提示告知金河公司相關人員出具“已付1.2億工程款”的證明,并且沒有做進一步審查。后經核實,“已付1.2億工程款”證明為虛假證明,最終導致違法發放社團貸款6000萬元。
孟州市人民法院認為,劉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
一審宣判后,劉某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劉某認為:自己對資產負債表的審查符合操作流程,借款人應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這是借款人的義務,自己不應當對借款人提供的虛假資產負債表承擔責任;此外,“已經付1.2億工程款”等證明,是與借款有關的資料,其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這是銀行工作人員的職責,法律和銀行操作規程均未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向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核實“證明”真實性的權利和義務。
更重要的是,劉某提出,修武縣農商行出具的證明中明確表示“該筆貸款過程中,職工調查、審查、決策、風險控制程序符合我行制度規定,發現問題后,能夠及時起訴取得勝訴,相關抵押物足以清償我行的貸款,劉某在本次貸款中也未發現明顯違法、違章問題。”
“修武縣農商行尚不認為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章,且生效的民事判決已經判決修武縣農商行勝訴,相關抵押物足以清償貸款,銀行不存在損失。”劉某認為,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上述理由,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不認同。法院認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盡到認真調查、審查之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是否給銀行造成損失的問題,本案立案時,修武縣農商行發放的6000萬元貸款尚未收回,應當認定為給銀行造成的損失。
關于修武農商行出具“證明”,認為劉某無違法違規的問題,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做出相關認定。經查,修武農商行出具的“證明”沒有出具人簽名,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同時,法院指出,劉某是否違法違規,修武縣農商行沒有評價的權利。
據此,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銀行自身麻煩不斷
在這起案件審理過程中,因為一份“證明”,讓修武農商行成為關注的焦點。其實,此前修武農商行因為盈利驟降、不良貸款率飆升而引人注目,本報曾經對該行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報道。
從公開披露的信息看,該行2015年到2017年總資產分別為47.22億元、50.18億元和69.87億元;同期營業收入為1.6億元、1.37億元和1.5億元。但該行其他指標卻降幅驚人,其中利潤總額為0.95億元、0.73億元和0.16億元;2017年凈利潤僅300萬元,同比驟降92.86%;2015年到2017年,該行凈息差為4.16%、3.29%和1.72%,逐年下降。
而該行在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和不良貸款率方面更是出現斷崖式下跌。具體來看,2015年到2016年,修武農商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2.37%和12.92%,但到了2017年驟降至-0.75%;3年的時間,該行撥備覆蓋率從187.63%、191.06%直接降到了43.44%;不良貸款率從4.02%、4.5%飆升至20.74%。
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農商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不良貸款率不應高于5%,撥備覆蓋率則不能低于120%。因此,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修武農商行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和撥備覆蓋率全部偏離合理范圍,沒有達到監管部門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經營狀況出現大幅下跌的背景下,修武農商行董事和高管“大換血”。
2019年1月7日,河南銀監局焦作銀監分局批復顯示,核準了修武農商行董事長李俊峰、何秋民(董事)行長、獨立董事李祺、朱保增(董事)副行長、董事李燈才、董事劉奎勇、董事王夢雪、副行長姚亞峰、行長助理張曉蕾、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張艷、財務會計部總經理張榮利和稽核審計部總經理孟凡芬等12位董事、高管的任職資格。
一次更換包括董事長和行長在內的12名銀行高管,在業內實屬罕見。
除了監管指標惡化外,修武農商行有7名股東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就是常說的“老賴”,該行股東質量亟待改善。
天眼查顯示,這7家股東合計持有股數占修武農商行總股本的10.42%。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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