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個人借錢借賬戶炒股算不算配資?已有法院按照新證券法作出判決

向個人借錢借賬戶炒股算不算配資?已有法院按照新證券法作出判決
2020年07月18日 09:34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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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個人借錢借賬戶炒股算不算配資?已有法院按照新證券法作出判決!

  每當A股市場行情火熱,場外配資也會有明顯的抬頭跡象。向配資公司借錢炒股,多數投資者已經能夠分辨這種行為的不合法性。中國證監會也在近期集中曝光了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的平臺及其運營機構名單,向投資者提示風險。

  但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模式,即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簽訂《借款協議》或者《資金使用協議》,約定借用資金規模、保證金、利息、平倉線等條款,并伴隨出借證券賬戶的行為,這種類型的民間“炒股合作”,究竟算是民間借貸,還是場外配資呢?

  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日公開了2則判決文書,小編發現,該法院已經根據新證券法的條款對涉案合同的效力及雙方民事責任重新作出了判決。

  先劃重點告訴大家結果:第一,上述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資金使用協議被認定為用資方借用配資方證券賬戶進行場外證券融資交易的合同;第二,雙方簽署的資金使用合同效力被認定為無效。

  相似的借錢炒股合作模式 

  兩則案例有一些共性,小編梳理發現,二者有著相似的“借錢炒股合作”模式,也有相似的“穿倉后被追債”結局。

  案件一中三人的“合作”是這樣開展的:

  2018年6月8日,雙方當事人按照以前的《資金使用協議》模式達成口頭協議,由顧某、朱某提供證券賬戶及資金800萬元,宋某提供200萬元保證金,上述總計1000萬元資金匯入朱某的銀河證券22×××93賬戶,交由宋某投資股票。雙方約定宋某按本金800萬元,年利率11%,按月向顧某、朱某支付資金使用費。

  案件二中兩人的“合作”與案件一大同小異:

  2018年3月5日,雙方當事人簽署借款協議。馬某有借款炒股需求,孟某有資金,經雙方協商,馬某向孟某支付250萬元的保證金,孟某向馬某提供借款1000萬元,借款和保證金資金用于股票二級市場投資。孟某將個人國元證券026×××85的證券賬號提供給馬某,借款利息每月為借款金額的1%,即每月支付利息10萬元。雙方還約定了警戒線、平倉線等條款。

  雙方走到訴諸法庭的地步,可想而知加杠桿借錢炒股的結局并不愉快。

  案例一中宋某主動平倉,仍有150余萬元沒有還上,還寫了一份還款承諾書。案例二中,由于孟某的證券賬戶內資產長期處于平倉線以下,孟某對該賬戶進行強制平倉,并對賬戶密碼進行了修改。

  兩個案件均因借款者沒有還上借款,被出資方告上法庭。但是借款者均以對方開展的是非法的場外配資提出反訴,提出反訴的過程恰逢證券法修訂,法院會如何判決?

  法院明確:合同無效!

  當事雙方訴諸法庭,無非是借款方想少還一點錢,出資方想多要一點錢,這背后最大的爭議焦點便是案涉協議的效力問題。

  案件一中,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基于國家法律政策的調整及訴訟裁判尺度的變化,對本案合同效力及雙方民事責任作出新的評判。

  對于《資金使用協議》合同效力,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對一審法院認定的雙方口頭達成的《資金使用協議》內容,雙方均無實質異議,合同內容能夠確認。根據合同內容及在案證據,該合同是用資人宋某使用配資方朱某證券賬戶進行場外證券融資交易的合同,屬于證券市場外的融資融券行為。

  根據2020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融資融券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方可實施,而且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同時,本院注意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本案雙方約定的場外融資交易,不僅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涉及證券公司方可經營的業務事項,而且違規出借及借用證券賬戶,違反了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基于上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的《資金使用協議》無效。

  出借方利息損失主張不予支持

  合同被判無效,借的錢就可以不還了嗎?答案并非如此。

  法院對于無效合同下的民事責任是這樣認定的:

  案例一中案涉《資金使用協議》無效,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相互返還;宋某所實際借取的800萬元款項應當返還給顧某和朱某,因此前已先后實際返還260萬元、3798628.86元,尚應返還1601371.14元;顧某和朱某所取得的“資金使用費”174685元亦應當返還給宋某;兩相相抵,宋某尚應返還朱某1426686.14元。

  案件二的案涉《借款協議》同樣被認定為用資方借用配資方證券賬戶進行場外證券融資交易的合同,相關場外融資交易不僅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涉及證券公司方可經營的業務事項,而且違規出借及借用證券賬戶,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無效。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相互返還。

  此外,孟某在訴訟中主張,馬某應承擔配資利息損失。法院對此表示,該項主張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為有力地懲罰違法行為,遏制場外配資違法交易,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本院對孟某的利息損失主張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馬某應返還給孟某2624230.73元;駁回孟某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旭表示,新證券法強化了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從而將禁止范圍從法人擴大到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對場外配資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曹旭還提醒,《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將場外配資業務定性為“本質上屬于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場外配資合同從法律上全部定性為無效合同,按照無效合同進行相關后果的處置。

  所以,無論是向個人配資還是向平臺配資,投資者都要承擔自己因使用配資而導致的損失。配資方也繞不開法律的約束。投資千萬條,風險第一條,配資風險大,不碰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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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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