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6月15日深交所“開門納客”接受企業申請,創業板注冊制審核工作銜接怎么做,要注意這七方面的內容!
此次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是兼顧存量的改革,因此在改革啟動之時,證監會專門發布了《關于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實施前后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要求。
如今,創業板注冊制改革相關規則正式啟動。
深交所6月15日將開門接受企業注冊之下的發行、再融資、并購重組的申請,市場也希望了解到接下來的銜接工作要如何做。
根據深交所發布的信息,21世紀經濟報道梳理發現,需要注意這7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增量和存量企業申報的問題。
深交所表示,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個工作日),深交所接收中國證監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以下簡稱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2020年6月30日起,深交所開始接收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深交所提醒,發行人、上市公司、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證監會及深交所相關規定,通過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提交電子版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與書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審企業報送申請文件時,應當將前期反饋意見回復等文件一并報送。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深交所發布行業負面清單時也明確了,存量企業并不受影響,因此也提示在審企業及其保薦人無需提交關于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相關申請文件。
第二,存量在審企業的審核順序問題。
深交所明確在通知第一條所述期限內申報的在審企業,深交所對其的受理順序,不作為深交所對其的審核順序,深交所按該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階段和受理順序接續審核。如在審企業未在本通知第一條所述期限內申報的則視為新申報企業。
第三,記者了解到,深交所基于首發在審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已有審核成果,按照注冊制審核程序和規則,開展審核工作。
首發在審企業的具體安排如下:
對于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按照《通知》執行。
對于中國證監會審核過程中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深交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接續審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后深交所安排審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
對于中國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審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后安排審核會議。
對于中國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復問詢后在深交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復內容。
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參照前述安排執行。
第四,如果存量企業處于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在本通知第一條所述期限內向深交所提交申請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深交所,經審核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審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
第五,中介機構提交底稿的時間限制。
深交所表示,在審企業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相關規定報送保薦工作底稿和驗證版招股說明書(如需)的時限要求,延長至深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但不得晚于深交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審核意見的時間。這也將大大寬限中介準備材料的時間。
第六點則同疫情相關,即財務報表的有效期是否可以延長。
深交所表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第五條第十項,深交所在受理環節,要求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表應在6個月有效期內。
但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在2020年7月31日前,首發、并購重組在審企業及新申報企業提交申請的,其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第七點,也是最后一點,深交所再次強調和提醒發行人應當確保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符合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規則的要求。
保薦人應當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全面核查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發行申請文件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深交所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將嚴格依規予以懲處。
(作者:谷楓 編輯:李新江)
責任編輯: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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