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峰:建議延長金融領域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至5年

劉峰:建議延長金融領域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至5年
2020年05月23日 19:48 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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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兩會快訊 | 全國人大代表、吉林銀保監局局長劉峰:建議延長金融領域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至5年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近年來,銀保監會持續加大金融市場亂象整治力度,嚴肅查處一批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性質惡劣、社會關注廣泛的重大案件,銀行業保險業經營管理亂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和金融領域整治市場亂象的深入,監管機構在對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中面臨一個問題,即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僅為二年的規定已不能滿足監管執法的需求,導致超追訴時效的有章不循、屢查屢犯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得到應有處罰,相關責任人員沒有被依法追究責任,相關金融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吉林銀保監局局長劉峰表示。

  劉峰認為,亟需適當延長金融領域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使金融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和糾正,更好地保護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他建議,充分考慮金融領域監管執法的特殊要求,修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延長金融領域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至5年。

  “延長金融領域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適應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特點的必然要求。”劉峰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金融機構的數量、業務品種、資產規模快速上升,隨之也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甚至案件,部分涉案金額大,危害后果嚴重,且違法違規行為隱蔽性強,不易在短時間內發現。

  在他看來,延長金融領域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是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客觀要求。目前,監管機構受諸多因素制約,檢查頻次和覆蓋面相對有限。實踐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在兩年后才被發現,有的甚至隱藏了數年之久才逐漸浮出水面。監管處罰因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超過兩年而無法落實,導致違規經營者獲得較大收益卻付出較小的代價,助長了有章不循、鋌而走險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致使部分機構和領域金融風險日益累積。

  “金融安全事關國家安全,適當延長金融領域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加大對市場亂象和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是進一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深入遏制大案要案高發頻發勢頭及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客觀要求。”劉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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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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