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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家家族辦公室搶市場 三大難題制約 家族信托困局待解
本報記者/樊紅敏/鄭利鵬/北京報道
近日,中國信托業協會公布了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8~2019)(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末,68家信托公司中,共有36家實質性地開展了家族信托業務,以資金信托為主,業務總規模約為850億元。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與信托業相比,銀行、第三方財富公司等在布局家族信托業務方面也不示弱。以銀行業為例,據統計,2018年半年報中,有8家銀行均表達了對家族信托業務的重視,多家銀行家族信托業務規模已上百億元。其中,截至2018年6月末,建設銀行家族信托累計簽約委托金額150億元、管理規模195億元。
業內人士認為,從表面看,國內目前采用分業經營,各金融機構很難繞開信托公司獨立開展商業信托業務,但是,家族信托的業務歸根結底仍是高凈值客戶的競爭,而在獲取高凈值客戶方面,各參與機構之間無疑是競爭分流的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以銀信合作為主流的家族信托業務中,信托仍然難以擺脫通道業務角色。除此之外,一直以來,行業面臨的專業人才、制度問題以及行業規則等多重問題都嚴重制約了家族信托的發展。
家族辦公室暴增600家
據了解,目前家族信托業務的參與者,除信托、銀行之外,至少還包括保險、專業財富管理公司、律師事務所、券商、基金等。
記者注意到,除銀行、信托內部紛紛設立家族辦公室之外,國內也掀起了家族資產和財富管理服務機構設立潮。
天眼查顯示,名稱中帶有“家族辦公室”關鍵詞或申請“家族辦公室”商標信息的企業達近600家;名稱中帶有“家族財富管理”或申請“家族財富管理”商標信息的企業近200家。
不過,南開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韓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信托公司最主要的優勢是牌照優勢,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監管模式下,其他機構均不具有開展商業信托的業務資質,開展信托業務必須尋求與信托公司的合作。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諸多參與“角逐”的行業中,商業銀行在客戶資源、信譽基礎、資產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值得注意的是,在獲取高凈值客戶方面,各機構之間無疑是競爭分流的關系。
中鐵信托研究發展部研究員錢思澈,今年7月份在其發表的研究文章亦曾提到,設立家族信托的潛在客戶或被其他金融機構分流的觀點。
百瑞信托家族與慈善辦公室信托經理苗培稱:“銀行、保險、券商在以往積累了大量高凈值客戶,是獲客的專業渠道。”
“獲客方面,目前來看,信托公司零售客戶累積不足。”資深信托研究員袁吉偉稱。
此外,離岸家族信托,也是境內信托公司的一大“勁敵”。
此前,香港某私行及財富管理部人士曾表示:“在香港設立家族信托的客戶有50%~70%的比例來自內地,內地企業家對財富傳承需求比較強烈。”
據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資料,2018~2019年初,國內企業家已經開始將手中大量的資金,以信托計劃的方式移師海外離岸市場,截至2019年上半年,約有15家公司,涉及總市值約為2240.76億港元。
袁吉偉表示,境外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稅收制度更為成熟,相關服務更加豐富,隨著部分家族企業的全球資產配置和海外市場的拓展,位于海外的資產更多會選擇成立離岸家族信托。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移投行家族辦公室創始人王懷濤亦表示,很多時候同樣一筆資金做了國內的就做不了國外的,尤其離岸信托更加成熟、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放入的財產類型更多等優勢,對信托的保護力度更大。
通道“魔咒”
根據報告,目前家族信托的業務模式主要分為信托公司自主開發業務模式、信托公司輔助私人銀行家族信托業務模式、信托公司與保險公司合作模式、信托公司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家族信托模式。
記者注意到,被給予轉型厚望的家族信托,或將淪為信托公司又一以通道為主的業務類型。
報告提到,從目前市場中家族信托業務的構成來看,無論是從業務規模,還是從業務單數來看,這種以私人銀行為主、由信托公司提供制度及法律框架的合作模式都是主流,遠超信托公司自主開發的家族信托業務。在此種模式下,信托公司一般充當事務管理的角色,承擔的財富管理和傳承職能較少,高凈值客戶的需求主要是通過私人銀行的專業化團隊來完成。
據了解,目前家族信托業務規模排名靠前的幾大信托公司,均長期與銀行合作開展家族信托業務。
記者從業內了解到,西部某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業務規模已近百億,不過,其通道業務占比高達七成。
“銀信合作的大部分家族信托業務是通道業務,而且在早期,往往是銀行占主導地位。”苗培對本報記者表示。
袁吉偉認為,現在各種合作模式的區分關鍵還在于客戶從哪里來,是信托公司自身的,還是其他機構的。如果是其他機構的客戶,那么其他機構會享有投資決策的重大話語權,信托公司更多是執行指令,處理基本信托事務。
也就是說,除銀行之外,信托公司與其他掌握高凈值客戶的機構合作開展家族信托業務,也可能主要以提供通道為主。
據記者了解,北京某信托公司家族信托業務此前一直以銀行渠道為主,現在保險、券商等渠道開始增多。
而第三方財富機構也是信托公司家族信托業務合作的渠道之一,有的信托公司為控制風險甚至明確,“不接受三方渠道合作,只合作持牌金融機構”。
三大“障礙”待化解
如何盈利問題才是目前家族信托面臨的終極問題。
報告提到,從收費模式來看,一般家族信托按照整體的信托資產規模收取固定管理費,比例大致在0.3%~1%。
本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多數信托公司家族信托業務并不賺錢,甚至還可能出現虧損,甚至有家族信托業務人員感嘆,“只有眼前的茍且,沒有詩和遠方。”
苗培亦透露,根據其與家辦領域同業的交流,目前絕大部分家族信托業務不能為公司帶來盈利,而且收費遠遠低于國外的家族信托業務。
袁吉偉表示,與傳統融資類業務依靠類利差盈利不同,家族信托主要的盈利模式在收取管理費,市場透明度較高,在同質化業務的當下,客戶定價話語權較強,導致基本費率不高。不過,該業務持續時間長,如果能夠累積到一定規模,也能夠為信托公司實現持續、穩定的收入。
對于家族信托的收益情況,韓良認為,與信托公司傳統的項目不同,家族信托實際上是長期收益類項目,家族信托的存續期都很長,是每年都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項目兩者的收益率不能進行簡單的對比。
此外,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還面臨多重痛點,如,股權、不動產、動產等類資產裝入家族信托產品尚存困難;家族信托在國內沒有私人財富保護法規;沒法窮盡所有辦法調查合法資金來源;合法資金來源的標準不明確;相關法律制度障礙等等。
苗培表示:“首先是人才的匱乏,家族信托需要復合型人才來管理及其復雜的事務。第二是法律規章亟待完善。第三是行業規則的建立,無規矩不成方圓,有了規矩才能更好地促進行業的發展。”
對于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礙,韓良提到,第一,信托登記制度存在障礙。中國《信托法》規定,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但卻并未規定登記機關和相應程序。對于資金信托而言并不構成障礙,但對于股權、不動產等家族信托,未經信托登記存在信托無效的風險。第二,家族信托相關的稅收制度還有待完善。中國信托稅收制度還處在空白中,將信托財產轉移到受托人名下按照交易進行課稅增大了委托人設立信托的成本。第三,家族信托與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還有待進一步落實。
此外韓良還提到,實踐中,客戶保留權利的意愿較強,委托人通常不愿意放棄信托財產的實際控制,委托人更傾向于設立可撤銷信托或委托人“權利保留”信托,而真正的不可撤銷信托則較為少見,這為信托公司開展主動管理的家族信托造成了極大的障礙。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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