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1年4次申請取保被拒 誰該為病重企業家之死負責

媒體:1年4次申請取保被拒 誰該為病重企業家之死負責
2019年11月09日 00:02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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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1年4次申請取保被拒,誰該為病重企業家之死負責

  “不必要羈押的就少羈押”的司法理念,不能在“能關就關,關起來更保險”的舊觀念面前碰壁。

  被羈押了515天的嫌疑人,患有陳舊性肺結核、肺大皰病;看守所認為她已不適合繼續羈押,在1年時間內4次向辦案單位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其子亦曾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在看守所最后兩天,嫌疑人曾雙手合十求救,兩次按響緊急情況警報,最終于今年9月8日去世……新京報日前的一則《女企業家羈押期病重死亡》的報道,引發關注。

  據報道,2018年6月,因涉職務侵占罪、行賄罪,女企業家周廣華被刑拘,羈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她因病陸續出現咳嗽、咳痰、咳血,止血效果差。可雖然看守所和家屬都做了爭取,在她被送醫院搶救的當天下午,才迎來玉田縣法院變更嫌疑人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的決定書。據了解,唐山市檢方駐涉事看守所檢察室工作人員表示,已介入調查。

  “羈押為例外,取保為常態”成現代刑事司法層面的共識,近日最高檢檢察長張軍還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判個緩刑好不好?我們認為是非常需要的”的背景下,該案無疑是個“可解剖的麻雀”,值得反思的地方良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有這幾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取保候審。而周廣華就符合這三條。

  就此事看,首先,看守所多次提出的建議就提到了,周廣華屬于患有重疾的被羈押者,她死前已被羈押500多天,也大大超過了刑事案件的正常辦案期限,基于這兩點,對其變更強制措施都是必要的。

  其次,這樣一位年紀較大的女性抱病者,涉嫌的又是普通經濟犯罪,最多也是判處有期徒刑,司法機關做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判斷也合理合法,不知當地辦案機關還擔心哪些障礙性因素?

  從報道看,周廣華家人跟看守所數度爭取,仍未得到辦案單位同意。涉事辦案單位為何屢次拒絕其取保候審,有何根據,是否合法,顯然需要更多的解釋。

  說起來,變更刑事強制措施難,其實是個普遍性問題。對一些案件承辦者而言,變更程序復雜,有時還牽涉公檢法之間的關系處理,難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慣性思維,通常對于不變更強制措施,他們也無須擔責。

  但對于被羈押者及其家屬親人來說,羈押帶來的負面影響卻是方方面面的,更何況超期羈押很可能帶來“以關代罰”的潛在風險。在多數情況下,“關了就得認”“關了就要判”的思維定式,很可能給被羈押者帶來不利的裁判后果。

  若周廣華在羈押期間,能感受到人道主義關懷,境況會不會不一樣,值得思忖。可現在,整個刑事案件只能因她的病故而被迫終止,司法正義也無處落腳。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發展進步和刑事政策的變化,“不必要羈押的,就不羈押、少羈押”,本該深入司法人員內心。但在司法實踐中,變更強制措施執行起來難上加難,“能關就關,關起來更保險”的理念和做法始終占據優勢地位。這不僅與我國司法進步的面向不符,也與司法改革和法治進步的進程沒“對上表”。

  回到周廣華一案上來,當地已介入調查,有關部門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該有人為此負責,希望有關部門能一一調查清楚,給死者家屬以安慰,也消弭民眾質疑。

  □金澤剛(法學學者)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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