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央定價項目再減近三成
來源:北京商報
電價、天然氣、成品油等市場化定價改革再進一步。11月4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中央定價目錄》(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2015年版《中央定價目錄》進行全面梳理和修訂。此次《意見稿》在此前基礎上,將定價項目縮減至16項,縮減近30%,保留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特殊藥品及血液等7類涉及基礎民生服務類項目,并在市場化改革背景下,對天然氣、電力以及交通運輸領域部分統一定價項目進行了部分調整。
部分電力資源轉向市場定價
隨著近年來電力市場化改革措施落地,《意見稿》將中央統一規定電力價格進一步細化為統一規定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格。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顯示,中央統一定價內容僅限于燃煤發電電價機制以及核電等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價;對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價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
此外,該《意見稿》還明確,對于居民、農業等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價格水平;而對市場交易的電量,則由市場形成價格。
“可以看出,被推向市場的主要是工商等盈利性企業用電,但針對公益性以及深涉農業、民生等重要基礎領域的用電定價,還是由中央及省級主管部門統籌。”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產業經濟學教授曹和平分析道,選擇性放開市場電價定價機制也是基于近年來新能源、節能減排等工作的落實,電力供應矛盾有所緩和,傳統電力市場出現供應充足信號,隨行就市安全性也得到保障。
為進一步提高用電效率,降低用電成本,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除保持輸配電價格由政府單獨核定外,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公益性之外的發售電業務;推進交易機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等,擴大電力市場化交易規模,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并以此降低用電成本,至此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正式開啟。
數據顯示,2015年至今,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域內各電力交易中心注冊市場成員11.9萬家,發電企業28266家,售電公司達3415家,數量是2015年之前的4.5倍。據悉,今年上半年中國市場交易電量達8026億千瓦時,占總售電量的36.6%,這意味著約1/3的電量通過集中競爭等市場交易方式執行,不再執行原來目錄電價。
10月24日,國家發改委再發文宣布,取消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機制,繼續加快推進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的市場化改革。
曹和平表示,市場化機制或倒逼售電企業通過技術革新降低成本。要注意的是,未來在將電力資源推向市場過程中,還需建立諸如電力交易所等第三方市場信息服務機構,加大交易透明度,降低監管成本,才能使得電力市場化交易行穩致遠。
在能源領域,成品油定價機制暫無變化,將按現行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國際市場油價變化適時調整,將視體制改革進程全面放開由市場形成。天然氣定價則進行了較大縮減。相較于此前2015年版《中央定價目錄》,此次《意見稿》進一步將天然氣統一定價范圍規定為:僅對企業內部自用管道外的跨省、市、自治區油氣管道運輸價格的統一標定。
具體來看,海上氣、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直供用戶用氣、福建省用氣、儲氣設施購銷氣、交易平臺公開交易氣以及2015年以后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的門站價格均由市場形成;其他國產陸上管道天然氣和2014年底前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門站價格,暫按現行價格機制管理,視天然氣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
事實上,我國天然氣價格改革始于2005年,彼時國家發改委將天然氣出廠價統一改為實行政府指導價;2011年時,部分地區試行天然氣價格聯動;而從2015年起,我國開始逐步落地天然氣行業體制改革,制定管控中游的管輸和配氣這兩個壟斷環節的收益率,放開上游氣源及下游銷售環節的市場化競爭及定價機制。同時,國家發改委表示,到2017年還將進一步放開天然氣氣源價格和銷售價格,政府只監管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
數據顯示,2017年、2018年,我國天然氣產量分別為1474.2億立方米和1610.2億立方米;今年前三季度,我國天然氣產量為1277億立方米,同比增長9.5%;此外,進口量增長同步幫助稀釋天然氣缺口,2009-2018年,我國天然氣進口占比已由5%漲至43.01%。
“以前,天然氣作為清潔能源,供應短缺,全國需求量巨大,這種情況下整個市場向賣方市場傾斜,買賣雙方談判機制尚未形成。但是現在,隨著國家新能源的進一步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以及進口的擴大,天然氣供需矛盾得到初步緩解,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成為大勢所趨。適時推向市場或推動形成更加合理的價格機制。”曹和平指出。
交通領域放開四項定價
《意見稿》中的定價目錄中修正幅度較大的當屬基礎交通運輸領域定價項目。此次《意見稿》中,基礎交通領域主要涉及鐵路運輸服務、港口服務與民航運輸服務,相較舊版目錄,刪除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長途管道運輸價格。
而對保留的定價項目,也作出了適當調試。比如,港口服務中,取消漁港收費項目;民航服務中,定價項目由原先的競爭領域外的民航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國內段旅客票價率,改為頭等艙、公務艙之外不具備競爭條件的民航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國內段旅客票價率;同時,將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壟斷環節服務收費、民航飛行校驗服務收費和民航空管服務收費,統一合并納入民航保障服務壟斷環節收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意見稿》照舊保留了部分項目的統一定價。其中包括,動車組列車、社會資本投資控股新建鐵路客運專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普通旅客列車硬座、硬臥票價率,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大宗貨物、行李運價率以及沿海、長江干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的壟斷服務收費。
曹和平說,由于由中央控股的普通列車客運專線分布較密集,幾乎成為老百姓出行標配,推向市場帶來價格的上浮勢必會影響公民部分基本利益,此類重大工程應當由中央統一定價。“前幾年,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太大,為減輕建設壓力,公共服務部門部分放開社會資本參與控股和建設,但鑒于這些線路并未分布于主干線且占比不大,不會對鐵路票價帶來太大波動。”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劉瀚琳
責任編輯:覃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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