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條例修改 外資銀行、保險公司準入條件進一步放寬
來源:上海證券報
⊙韓宋輝 張瓊斯 ○編輯 陳羽
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兩部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豐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式,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松、自主的制度環境。”中國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在當日召開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
據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答記者問時介紹,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順利實施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出相應修改。
此次《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同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并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則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二是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三是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四是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松表示,此次修訂取消了多項對外國金融機構在企業形式、營業許可、業務范圍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國加入WTO承諾中關于金融服務開放的義務,對標巴塞爾協議Ⅲ以及如CPTPP等協定中反映的先進金融服務貿易理念和規則,為構建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將推動我國形成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在吸引外資方面的虹吸效應。
隨著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范圍等基本趨于一致。比如,外資法人銀行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后,其業務范圍與中資銀行已經一致。
“以行政法規形式將擴大金融業開放的政策措施固定下來,有利于優化金融領域外資營商環境,豐富市場主體類型、激發市場活力,提高金融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武漢大學國際金融法教授、博士生導師李仁真補充道,通過進一步拓展開放領域,優化開放布局,也有助于以高水平開放帶動改革全面深化,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在華外資銀行、保險公司數量和規模穩步增長。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華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機構、116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境外保險公司共設立了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
為貫徹落實兩部修訂后的條例,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
“實施細則起草的時候,基本上是同步進行的。我們按照立法程序,先出臺修訂后的條例,修訂后的細則接著出臺。細則由銀保監會制定出臺就可以,應該很快。”劉福壽說。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在金融業開放過程中,要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跨境資金運作的監管,防止跨境資金頻繁運作造成的金融風險,穩妥推進資本項目和人民幣可自由兌換。同時,不斷加強監管制度建設,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使監管規則逐步與國際接軌。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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