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躍亭申請個人破產重組:并非只為解脫 而是尋突圍

賈躍亭申請個人破產重組:并非只為解脫 而是尋突圍
2019年10月16日 00:03 新京報

  原標題:賈躍亭申請個人破產重組 并不只是為了解脫

  選擇債務重組的破產方式,對賈躍亭來說,并不是一種解脫方式,而是尋找突圍的機會。

  2019年10月14日,法拉第未來(Faraday Future)在官網上聲明稱,“為徹底解決個人國內債務問題,Faraday Future創始人兼CPUO賈躍亭先生已經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重組(Chapter 11),并成立由債權人委員會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的債權人信托?!薄绑w驗新物種”的廣告語不僅張掛在法拉第未來的官網上,其創始人賈躍亭亦通過自己的方式,向國人介紹了一個并不熟悉的“新物種”——美國破產制度。

  《美國法典》第11編(破產法典,Bankruptcy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在第7-15章,規定了六種不同的破產類型。通常,個人破產會更多選擇第7章“個人或企業的破產清算”(下稱“第7章”)的方式,該方式與我國試行的個人破產制度類似,在操作上比較簡單,成本也低,可豁免所有個人債務。但賈躍亭選擇了第11章“個人或企業的債務重組”(下稱“第11章”)。選擇這樣的破產方式,對賈躍亭來說,并不是一種最佳的解脫方式。

  第11章的破產方式,是為了給予破產主體第二次機會,重新尋找突圍的機會。根據第11章的要求,破產主體將憑借未來收益支付部分或全部債務,而非通過出售財產來支付。為了讓債務人企業繼續“造血”,第11章允許債務人暫時停止支付本金和利息,直到重組計劃付諸實施,且在獲得法院相關批準后,債務人企業將可申請新的貸款(貸款人也將就貸款額度獲得最高優先權),此舉有望為企業帶來新的資金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7章或第11章進行破產,債權人享受的收益分配是不同的。如果按照第7章規定進行破產清算,優先級債權人(如有擔保債權)會首先得到償付,可能會導致劣后級債權人和股東無法得到任何償付。如果根據第11章規定進行破產重組,每一類債權人都將得到部分支付,股東也將得到企業部分股權。因此,優先級債權人對重組計劃能否帶來比破產清算更多的償付會格外關注。

  破產重組留給賈躍亭的時間也并不多。根據第11章的要求,在破產申請后的前4個月中,企業管理人將提出重組計劃,債權人將對重組計劃進行投票。重組計劃的初步通過條件是:得到每類債權人按債權價值計算的三分之二多數和按人數計算的簡單多數的贊成,以及三分之二多數股權的贊成。當然,即使重組計劃通過了投票,仍需得到法官的批準。通常,法官是否批準的判斷標準在于:債權人能得到的償付額,是否至少相當于按照第7章破產清算方式得到的償付數額。一旦重組計劃被否決,法官可以強制公司破產,或允許債權人提出新的重組計劃,或直接出售該企業。因此,賈躍亭的下一步怎么走,將看債權人和法院能否通過其提出的破產重組計劃。

  另外,賈躍亭在中國境內也面臨眾多訴訟困擾。一方面,賈躍亭主要資產在美國;另一方面,根據賈躍亭的聲明,所有國內債權人依然保留對賈躍亭及其他債務人國內被凍結資產的處置權,前樂視相關企業的原有債務人也將繼續履行還債義務。這意味著,根據第11章進行的債權人登記開放后,將有更多境內債權人進入該破產程序。

  個人或企業進入破產階段,通常很難達成各方都滿意的結果。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其一起煎熬,不如在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從法律制度中找到解決實際問題的出路,要么通過破產清算一了百了,要么像賈躍亭一樣選擇再拼一次。從賈躍亭申請破產一事,足以體現完備的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性。

  □王澤昊 黃晶晶(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覃肄靈

賈躍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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