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個人破產,欠的債就不用還?你想簡單了
工人日報
據央廣報道,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有消息說,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迄今為止,我國僅將企業法人納入適用破產法的主體,未設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司法實務中,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是通過執行程序來解決該類糾紛。
個人資不抵債后,往往出現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債務人四處逃債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慘劇。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現象。
允許個人破產,對于創業創新來說,也是一種鼓勵和寬容。對那些誠信的債務人來說,不至于因一時的商業失敗或個人財務混亂而陷入無法自拔的境地,還有機會通過自身努力讓生活重新開始,這無疑是社會的進步。
當然,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并不意味著欠錢可以不還了,制度本身也并非是為“老賴”提供避難所。個人申請破產后,將由法院對其個人的資產等進行拍賣,然后按被欠債人的相應比例進行償還。而且在破產程序進程中,相關主體負有不得抽逃資產、不得損害債權利益、配合破產等義務。此外,免責也是有條件的,并非所有債務人都能免責。
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出是適應社會發展的產物。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因而個人破產制度的施行、完善仍道阻且長。
總體來說,個人破產制度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非惡意的債務人。相信個人破產制度將會有嚴密的程序和細節設計。而隨著央行個人征信系統等不斷完善,個人躲債、逃債的空間也將越來越小。一旦選擇實施個人破產,破產者多半會被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等多個方面都會受到不利影響,所以除非萬不得已,一般人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那些試圖“假破產”者,將很難有空子可鉆。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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