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房產贈與等有關收入個稅適用細則明確

兩部委:房產贈與等有關收入個稅適用細則明確
2019年06月26日 00:10 新浪財經綜合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財政部網站25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公告明確了包括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房產受贈收入等有關收入的個稅適用政策。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公告還明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此外,個人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據悉,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改前,我國個稅征收中有十項按照“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因此,為落實新個稅法,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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