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 關乎科創板注冊制 新證券法不能再等了
歷時五年,《證券法》修訂草案迎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此時,科創板和注冊制試點銜枚疾進,也到了關鍵時刻。
據新華社報道,草案三審稿的看點,包括科創板注冊制專節、存托憑證納入證券范圍、取消暫停上市交易制度、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等內容。就目前來看,市場最為關注的是與科創板注冊制試點相關的內容。
科創板注冊制需要這部資本市場根本大法的支持。目前科創板申報企業達90家,上交所在抓緊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工作,陸續發出首輪問詢函,與之相配套的首批科創板基金正式開始申購。首個注冊制下的科創公司即將落生,我們一切都準備好了么?
作為一項關鍵的制度創新,注冊制落地需要底層的法律制度構建,一個涵蓋相關內容的新《證券法》因此呼之欲出。現實擺在那里:現行的核準制,相當于發審機構對企業的信披真實性背書,目的在于“審”出好企業。注冊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將信披真實性交于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把關,進而將新股定價權力真正還給市場和投資者,特點是“易進易出”。新的理念背后,是跟以往完全不同的制度體系。現有的法律法規無法適應注冊制需要,也無法給監管執法提供法律遵循。
沒有注冊制的成功就不會有科創板的崛起。修法的必要性無需多言。比如說,在注冊制下,投資者價值判斷高度依賴于發行人的信披。市場的威懾力在于對違規信披絕不容忍,嚴懲不貸。無論欺詐發行還是信披虛假記載,現行《證券法》對公司頂格處罰最高6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頂格處罰不過30萬元。與一些違規信披行為可能獲得的收益相比,更是微乎其微。
《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關注到了這一現實問題。比如草案明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數額從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到50萬以上到500萬以下——這樣的處罰力度可能仍然不夠大。
注冊制的特點是寬進嚴管,不行就退。過去11年間,滬深兩市退市率僅為0.3%和0.1%,不及倫交所、納斯達克9.5%、7.6%退市率的零頭。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類似于“暫停上市規定”,不管初衷如何,實際上給了劣質企業一個救生筏。不能不說,正是由于暫停上市的存在,令一些面臨退市的企業處于一種“死而不退,艱而不死”的狀態,甚至成為二級市場惡炒的對象。此次修訂草案明確取消了這項規定,為退市常態化掃清了障礙。
按照常規,法律案三審之后即可交付表決。盡管我們知道,對于證券法相關內容,各方仍有討論甚至爭議,不過,科創板和注冊制已然箭在弦上,既然我們的目的是通過關鍵的制度創新重塑資本市場生態,建設一個新資本市場,那么當務之急,應該是求取最大公約數,合力推動新證券法盡快出臺。這不僅關乎科創板注冊制,也決定著中國資本市場的未來。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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