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勝:無論ICO還是STO在中國本質都是非法金融活動

潘功勝:無論ICO還是STO在中國本質都是非法金融活動
2018年12月08日 14:59 第一財經

  “中國在2017年開始清理整頓比特幣交易平臺,在此之前,曾經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和ICO融資都發生在中國,如果說今天還像在2017年上半年情況一樣,在座各位可以想像,將是一種什么樣的景象。”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稱。

  12月8日,在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潘功勝表示,在中國加大對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清理整治之后,一些平臺轉移到海外,但仍對中國居民提供交易服務,其性質在中國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動,屬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對象。

  “ICO融資主體魚龍混雜,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且融資運作涉嫌非法集資、網絡傳銷、金融詐騙。近期提出的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國其本質上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潘功勝表示。

  “虛擬貨幣還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不法分子借助虛擬貨幣洗白犯罪收入、偷稅漏稅,甚至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潘功勝表示。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等迅速興起,覆蓋了支付、借貸、證券、保險、理財等各類金融服務領域。我國互聯網金融在取得進步的同時,也有一些經驗教訓需要總結和思考,一些子行業的監管滯后于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部分從業機構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潘功勝指出,此前,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事件令人深省。一些平臺的發展方向偏離行業初衷,原本被定位為金融信息中介的網絡借貸平臺在實際經營中出現了私設資金池、拆標打包、期限錯配等問題,異化為信用中介;一些平臺風險管控有名無實,信息科技的作用無從談起;有的平臺甚至演化為龐氏騙局。“經過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時間,個體網絡借貸領域的整體風險水平有了一定下降。”潘功勝稱。

  他還表示,現金貸、校園貸亂象頻出,引發過度借貸、暴力催收、超高費率、侵犯個人隱私等諸多問題;從業機構對借款人適當性管理缺失,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為快速做大規模,一些機構誘導客戶過度借貸、多頭借貸,甚至借款給無收入的群體,一些機構形成的高利率、高收費、暴力催收的經營模式,還有的機構非法買賣、濫用客戶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金融科技是金融還是科技?潘功勝認為,如果說金融科技的本質也是金融,那么意味著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變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規矩辦,是科技自然定位為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務。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游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

  “無論是ICO還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虛,都應透過眼花繚亂的技術名詞,甄別其業務活動的實質。”潘功勝表示,要認識到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特征,相關風險擴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溢出效應更強;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務的多為長尾客戶,風險識別能力不高,損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現風險,其空間范圍和受眾數量相比傳統金融要翻好幾個量級,潛在的社會危害比以前更嚴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難度也更大。

  “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該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潘功勝表示,從過去這些年經驗來看,對第三方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業態和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這個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調。

  此外,市場主體要正確理解監管與行業自律的關系,行業自律水平與監管權重之間具有較強的負相關關系,實質上體現的是監管層面對效力和風險的平衡,一旦潛在風險過度累積和暴露,會迫使監管部門降低對監管的容忍度,強化監管的剛性,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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