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利用金融憑證詐騙 高平農商銀行瞞報案件被罰

員工利用金融憑證詐騙 高平農商銀行瞞報案件被罰
2018年10月17日 10:08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澤銀監罰決字〔2018〕9號-16號)顯示,山西高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利用金融憑證詐騙且銀行未按規定報告案件信息、存在瞞報情節,被晉城銀監分局罰款20萬元。此外,王宏峰、宋標慶、潘軍旗、馮偉巍、張京廣、郭艷玲、楊琦共七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澤銀監罰決字〔2018〕9號顯示,山西高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報告案件信息,存在瞞報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晉城銀監分局給予其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澤銀監罰決字〔2018〕10號顯示,王宏峰未及時報送案件信息,負有瞞報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晉城銀監分局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澤銀監罰決字〔2018〕11號顯示,宋標慶未及時報送案件信息,負有瞞報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晉城銀監分局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澤銀監罰決字〔2018〕12號顯示,潘軍旗未及時報送案件信息,負有瞞報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晉城銀監分局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澤銀監罰決字〔2018〕13號顯示,馮偉巍在“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案件中承擔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晉城銀監分局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澤銀監罰決字〔2018〕14號顯示,張京廣在“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案件中承擔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晉城銀監分局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澤銀監罰決字〔2018〕15號顯示,郭艷玲在“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案件中承擔監督制約不力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晉城銀監分局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

  澤銀監罰決字〔2018〕16號顯示,楊琦利用金融憑證詐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晉城銀監分局給予其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農商銀行 高平 瞞報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10-25 新疆交建 002941 --
  • 10-24 宇信科技 300674 --
  • 10-17 長城證券 002939 6.31
  • 10-11 昂利康 002940 23.07
  • 10-09 天風證券 601162 1.79
  • 股市直播

    • 圖文直播間
    • 視頻直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