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評三文魚標準:違背相關程序 應關注虹鱒食品安全

學者評三文魚標準:違背相關程序 應關注虹鱒食品安全
2018年08月16日 00:57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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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文魚標準合乎“標準”嗎

  □涂永前(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以人畜無害作為食品安全的底線,才是涉及頒布有關食品標準的前提條件。

  近日,剛成立的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發布了國內第一個《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報批稿)。

  這份標準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把三文魚當作“鮭科魚類的統稱”,按照這個標準,前段時間備受爭議的“淡水三文魚”虹鱒魚就名正言順地成了三文魚。三文魚標準問題迅速成為輿論焦點。

  其實,在這個爭論過程中,主要涉及兩大核心問題,首先是這個團體標準制定是否合規,其中涉及三文魚的名稱界定問題,及其參考的團體標準要求所列的各項條件是否妥當;其次是三文魚生食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問題。

  所謂“三文魚標準”違背了相關程序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團體標準。根據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在標準制定主體上,國家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

  在標準管理上,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對團體標準進行必要的規范、引導和監督。

  根據該文件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制定了《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團體標準的合法地位。其中第二條指出:為釋放市場活力,營造團體標準寬松發展空間,第(九)小條:建立基本信息公開制度。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自身需要組織建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并與全國平臺相銜接。

  社會團體可在平臺上公開本團體基本信息及標準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評議。三十日內未收到異議或經協商無異議的,社會團體可在平臺上公布其標準的名稱、編號、范圍、主要技術內容等信息。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由爭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后,再確定是否可在平臺上公開標準相關信息。

  從這些政府文件我們可以看出,此次“三文魚”團體標準的推出,乍一看,似乎遵循了相關程序。但細細比對,有諸多不合規之處。

  有媒體就調查發現,該團體標準的推出已有諸多程序違規,包括:一,從8月6日公示,到8月9日結束,《生食三文魚》的團體標準實際公示時間僅為3天,遠低于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30天。而2015年11月13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發布的《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15天公示期同樣不符合相關規定。二,《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第三章《團體標準的制修訂》中提到,“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標準制修訂的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單位至少包括五個企業、兩個科研院所。”但這次起草單位根本不涉及科研院所。

  這些操作流程不符合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在2015年公布的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文件,更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面對公示時間上的質疑,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長崔和在接受南都的采訪時解釋,2018年6月修訂后最新版本的《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標準制定、管理辦法》上寫明,原則上公示期15天,但特殊情況,或需要盡快發布的,可縮短公示期。同時,崔和表示《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提前公布了,實際上來講,現在還在公示期,還沒上傳到國家大的平臺上去。但回顧此次公示過程中的種種草率之處,仍然令公眾質疑其程序的嚴肅性。

  更應關注虹鱒的食品安全問題

  此外,細細比較研究該團體標準的一些細節,還有幾個地方值得探討。

  首先是關于三文魚名稱問題,有專家指出,通常所說的三文魚是鮭鱒魚類的商品名稱統稱,并非一種魚的科學名稱;并指出三文魚(學名Oncorhynchus)其英語詞義為“鮭科魚”。

  三文魚分為鮭科鮭屬與鮭科鱒屬,準確地說,三文魚是鮭鱒魚。而鮭科魚中的鱒屬魚有兩種:海鱒和虹鱒。正如該團體標準所指出的“三文魚是鮭科魚類的統稱,包括大西洋鮭、虹鱒、銀鮭、王鮭、紅鮭,等等。”那么,其他國家是否真的如此界定?

  為此,我查閱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一份有關水產品藥物安全的資料,其中明確將我們常稱呼的三文魚和鱒(包括虹鱒)進行了明確區分。

  其次,在該《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中,針對目前我國水產品中對人類健康危害較大的寄生蟲——線蟲、吸蟲和絳蟲,結合寄生蟲的生活史,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制品(GB10136-2015)》中即食水產品中寄生蟲的要求,對三種寄生蟲的感染人體階段(吸蟲囊蚴、線蟲幼蟲及絳蟲裂頭蚴)進行了限定,要求不得檢出,以保護消費者食用安全。

  這份團體標準根據水產制品國家標準劃定了安全底線。專家指出,無論是海水還是淡水的魚都可生吃,前提是養殖過程中沒有病原體感染的機會,且在吃前有個冷凍的過程;還有專家指出,海水魚中的寄生蟲以線蟲為主,它們多數在人體中未到成蟲前就會死掉,因此,生吃海水魚的風險相對較小。

  而淡水魚中常見的肝吸蟲等,由于生長在與人體差不多的滲透壓下,較易在人體內存活,生吃淡水魚風險就會加大等。這些專家觀點主要集中在魚類的寄生蟲所帶來的食品安全問題。

  三文魚標準之爭呼喚相關部門介入

  其實,人工養殖三文魚、虹鱒在很多國家都盛行,因為野生的海水三文魚產量極其有限。在美國,2015年FDA應馬薩諸塞州一家名為AquaBounty Technologies的水產養殖企業長達十余年的申請,通過了其提出的轉基因三文魚安全審核,盡管反轉團體持續反對,但是FDA在經過多重嚴格審查后通過了該產品的安全審核。

  我在研究美國對待水產品安全問題時,發現其所關注的不僅僅涉及病原體問題,還涉及是否存在過敏原、水產品飼料及用藥等對人畜的安全風險。對于涉及食品藥品的術語和定義、要求、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等,FDA也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民以食為天,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特別關注,應該是相關部門審核批準該團體標準的前提條件。對標美國等其他國家就三文魚的界定,我們應區分三文魚和虹鱒。

  另外,建議我國國家食藥監部門對市場上銷售的野生及人工飼養的水產品,包括虹鱒的養殖過程涉及的水體、飼料及用藥等,發布細致的人畜無害安全標準及上市前的安全操作標準,以人畜無害作為食品安全的底線,才是涉及頒布有關食品標準的前提條件。

  鑒于此,在此提出兩點建議:首先,標準認定審核機構在審核本三文魚團體標準時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標準,從名稱開始進行審核;其次,國家食藥監部門在特別涉及水產品飼料、用藥人畜無害安全標準等方面制定更為詳細的規范并指導實施。

責任編輯:萬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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