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騙局重現,合同里的“雷”別讓老人自己扛
將房子抵押貸出錢來,投進號稱“以房養老”的理財項目,每月就能拿萬元以上的“養老金”——“養老服務”公司中安民生給老人們繪制的“以房養老”藍圖,像是一張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在中安民生停止給付出資方利息的情況下,很多老人面臨著房財兩空的困境。
日前,新京報報道的一則“以房養老”騙局,引發輿論關注。北京公安機關目前已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佳豪等88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所謂“以房養老”,其實就是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借此在有生之年獲得穩定的現金流,以補充養老金的不足。因為涉及傳統觀念等問題,推行之初原本爭議就不小,多年下來也受到冷遇。誰曾想,這個熱點卻被騙子結結實實抓住了,成為其向老年人集資騙錢的名頭。
該案中,涉案公司中安民生推出的理財項目,跟“以房養老”八竿子打不著,其實就是哄騙老年人將房子抵押,以個人名義獲得12%-24%的高息貸款,然后把錢全數交給中安民生打理,約定4%-6%的年利率回報,以“養老金”形式按月發放。中安民生要付清這兩部分利息,投資回報至少要16%-30%,否則肯定無以為繼,所以說風險極高。
若其直接告訴大爺大媽,讓他們把房子抵押了,借錢投資給中安民生,受害者稍有風險意識肯定都不會干。但換了個“以房養老”的名頭——廣播電視里天天提到的,很多人的警惕性可能就降低了,騙子們由此更易得手。更何況,中安民生還善于自我包裝,顯得“很官方”,欺騙性更大。
該公司敢這樣操作,或許是出于賭徒心理,是做著“只要被投資企業上市,就能大發橫財”的美夢。可因為風險早超過了正常的市場投資回報,一旦資金鏈斷裂,或者說無法繼續騙到更多人,“龐氏騙局”必然玩不下去。
鑒于此,其騙局顯然不同于一般的非法集資。因為有著非法占有的目的,有著欺騙的故意,這當屬集資詐騙。若查證屬實,對此也惟有依法嚴懲,方能以儆效尤。
目前涉事公司實際控制人李佳豪等88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相信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公正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事件中,“以房養老”的路數之所以能被涉案公司玩得如此之溜,相關機構、相關人員是否知情并與之有惡意串聯的情節,也值得進一步調查,以厘清責任。
比如這場騙局中占據重要一環的出資人。據報道,目前已有出資人向借款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機構提起訴訟,這也意味著,若訴訟成功,那些老人的房子將被出資人拿走。
從報道可以看出,按照中安民生授意,在與出資人的借款抵押合同中“貸款用途”一欄,老人們只要不說是投資理財,資金用途隨便怎么編都行。甚至有出資方表示,自己被涉事老人和中安民生合伙騙了。乍看之下,確實是涉事公司“兩頭騙”,出資人依據相關法律和合同規定進行權益主張,也并無不妥。問題是,事情果真如此簡單?作為出資人,放貸前,有沒有核實過所謂資金用途是否屬實,又是否考慮過老人們高息貸款的風險,而對中安民生的養老騙局,又是否真的不知情……這些問題顯然都應調查清楚。若證實其與中安民生早有勾結,本就是奔著占房子的目的而去,就有“套路貸”的嫌疑,相關合同是否合法也另當別論。
再比如公證機構,一邊翻頁一邊讓老人簽字,“大概5分鐘就簽完了”,老人們連簽了什么都不知道,合同中甚至還有“放棄訴權及抗辯權”這樣顯失公平的條款。
《公證法》明確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涉事公證機構在出具公證書前,有沒有謹慎仔細地審查材料,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顯然也存疑。
騙子永遠都有,盯著大爺大媽騙的尤其多。對于很多騙局,必須嚴加預防、露頭即打,提高違法成本,也筑牢那些防范機制,追責相關失職主體。金融知識宣傳也不妨跟進,讓老人們懂得更多現代社會的理財常識,尤其是在新政策推行之初,更要防止被騙子借機蹭熱點。
而就“買房養老”類的騙局看,事后的法律援助同樣重要,既然是大爺大媽被騙簽的合同,“意思表示”并不真實,當務之急也是要幫助他們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避免“房財兩空”。
□舒圣祥(媒體人)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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