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珺(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主任)
《紅樓夢》中王熙鳳因為其身份特殊、才干出眾,成為榮國府的管家,但實際上,她也并非有自主決策權的管家,而是一個執行管家。王熙鳳管理榮國府其中的一項職責就是二門內的女眷月錢的發放,小說中多次出現她挪用月錢放貸的內容。如果榮國府是一個家族企業,王熙鳳作為CEO,挪用員工工資放貸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收取利息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至于王熙鳳是否真正掌管榮國府的大權,從她在首次出場時便可知曉。第三回“賈雨村夤緣復舊職 林黛玉拋父進京都”中,有這樣的表述:說話時,已擺了茶果上來。熙鳳親為捧茶捧果。又見二舅母問他:“月錢放過了不曾?”熙鳳道:“月錢已經放完了。才剛帶著人到后樓上找緞子,找了這半日,也并沒有見昨日太太說的那樣的,想是太太記錯了?”
從這個細節可以看到,王夫人向王熙鳳詢問了一系列工作進度,包括發放月錢的情況。由此可見,真正有決策權的當家人是王夫人,王熙鳳的工作需要向王夫人匯報。但是作為女性,在封建舊社會的大家族中,即便是王夫人,其管理的事務也只能局限于內帷之中,包括領取月錢的不同身份的女人——只針對上至老太太、下至小丫頭的“二門內”的部分。
什么是月錢呢?就是按月付給的辛苦費,主子的零花錢和仆人的工資,依照身份、地位的不同,數額有所差異。
有關王熙鳳發放月錢的前后情況,書中還有一些更為細微的描述。
第三十六回“繡鴛鴦夢兆絳蕓軒 識分定情悟梨香院”有這樣的描述,王夫人道:“前兒我恍惚聽見有人抱怨,說短了一吊錢,是什么緣故?”鳳姐忙笑道:“姨娘們的丫頭,月例原是人各一吊。從舊年他們外頭商議的,姨娘們每位的丫頭分例減半,人各五百錢,每位兩個丫頭,所以短了一吊錢。這也抱怨不著我,我倒樂得給他們呢,他們外頭又扣著,難道我添上不成。這個事我不過是接手兒,怎么來,怎么去,由不得我作主。我倒說了兩三回,仍舊添上這兩分的。他們說只有這個項數,叫我也難再說了。”
這個細節,是王熙鳳向王夫人匯報,解釋趙姨娘丫鬟的份例被減半時,就提到了以前發月錢的情形,即在她接手之前,月錢一直都是外頭發的。
外頭是指誰呢?榮國府好比一個企業,各個機構健全,并且機構間職責分明,互相配合,使得龐大的家族得以順利運轉。榮國府設有總管房,根據主子的吩咐或慣例落實榮國府的所有事務。在王熙鳳接手給“二門內”的女眷發放月錢之前,這個工作由“二門外”的整個家族的管家負責。外頭,是相對于“二門內”而言。
王熙鳳絕不是按部就班老老實實發放月錢的主兒,憑她善于算計的靈動心思,不會讓這么一大筆銀子白白過自己的手,但是要想對這些月錢動點心思,一定需要有人配合。我們在第二十七回中,看到王熙鳳早已認賬房總領的媳婦做干女兒。第二十七回“回滴翠亭楊妃戲彩蝶 埋香冢飛燕泣殘紅”中這樣寫的。鳳姐又道:“這一個丫頭就好。方才兩遭,說話雖不多,聽那口聲就簡斷。”說這又向紅玉笑道:“你明兒服侍我去吧。我認你作女兒,我一調理你就出息了。”紅玉聽了,撲哧一笑,鳳姐道:“你怎么笑?你說我年輕,比你能大幾歲,就作你的媽了?你還作春夢呢!你打聽打聽,這些人頭比你大的,趕著叫我媽,我還不理。今兒抬舉了你呢!”紅玉笑道:“我不是笑這個,我笑奶奶認錯了輩數了。我媽是奶奶的女兒,這會子又認我作女兒。”鳳姐道:“誰是你媽?”李宮裁笑道:“你原來不認得他?他是林之孝之女。”
這段說的是林之孝的媳婦雖年長于王熙鳳但卻認王熙鳳為干媽,這體現出奴仆與主子攀親戚的渴求,不顧尊嚴,也暗含作為賬房主管的林之孝與王熙鳳關系親密,為王熙鳳挪用月錢伏筆。
我們不僅能夠在第十六回中看到來旺媳婦給王熙鳳送利息的片段,更能在第三十九回中看到此事終被平兒揭穿。
第十六回“賈元春才選鳳藻宮 秦鯨卿夭逝黃泉路”中原文是這樣的。這里鳳姐乃問平兒:“方才姨媽有什么事,巴巴打發了香菱來?”平兒笑道:“哪里來的香菱,是我借他暫撒個謊。奶奶說說,旺兒嫂子越發連個承算也沒了。”說著,又走至鳳姐身邊,悄悄的說道:“奶奶的那利錢銀子,遲不送來,早不送來,這會子二爺在家,他且送這個來了。幸虧我在堂屋里撞見,不然時走了來回奶奶,二爺倘若問奶奶是什么利錢,奶奶自然不肯瞞二爺的,少不得照實告訴二爺。我們二爺那脾氣,油鍋里的錢還要找出來花呢,聽見奶奶有了這個梯己,他還不放心的話了呢。所以我趕著接了過來,叫我說了他兩句,誰知奶奶偏聽見了問,我就撒謊說香菱來了。”
既然是放出去的錢,就不一定能按時回來,其中也有過資金鏈斷裂的風險。第三十九回“村姥姥是信口開合 情哥哥偏尋根究底”。
襲人又叫住問道:“這個月的月錢,連老太太和太太還沒放呢,是為什么?”平兒見問,忙轉身至襲人跟前,見方近無人,才悄悄說道:“你快別問,橫豎再遲幾天就放了。”襲人笑道:“這是為什么,唬得你這樣?”平兒悄悄告訴他道:“這個月的月錢,我們奶奶早已支了,放給人使呢。等別處的利錢收了來,湊齊了才放呢。因為是你,我才告訴你,你可不許告訴一個人去。”襲人道:“他難道還短錢使,還沒個足厭?何苦還操著心。”平兒笑道:“何曾不是呢。這幾年拿著這一項銀子,翻出有幾百來了。他的公費月例又使不著,十兩八兩零碎攢了放出去,只他這梯己利錢,一年不到,上千的銀子呢。”襲人笑道:“拿著我們的錢,你們主子奴才賺利錢,哄的我們呆呆的等著。”
襲人見月錢遲遲不發,就找平兒詢問情況,這才從平兒口中坐實了王熙鳳拿大家的月錢對外放貸的行徑。以上這些《紅樓夢》里有關王熙鳳挪用月錢放貸的內容,挪用的過程不可謂不大膽!若將榮國府視為一個家族企業,從現代企業管理的角度分析,王熙鳳挪用月錢放貸的行為應如何評判呢?
要說挪用資金,首先需要具備相關身份職務,再利用該身份職務實施挪用行為。
對照王熙鳳,其發放“二門內”月錢的職責是由王夫人決定,賈母也是知情并且支持的,如此其具備了挪用資金罪所要求的“公司內部人員”的身份。如果是公司外部人員,單獨無法實施挪用的行為,必須與公司內部人員串通在一起,才可能完成挪用資金的行為。
再看具備身份要求的王熙鳳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也就是其經手月錢的方便條件。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她是月錢的實際發放者,月錢自然會經過她之手,她有機會將月錢挪作他用。
最后看資金的屬性和用途。雖然從賬面上看月錢已經出賬,即已經不屬于榮國府,但是我們需要從實質上關注到,月錢是提前出賬的,“月錢出賬”本身就是作弊的手段,因為只有讓月錢提前出賬、提前于“法定”發放日支取給王熙鳳,王熙鳳才有拿月錢對外放貸賺取利息的時間和機會。故嚴格來說,月錢在實際發放之前仍然應當屬于榮國府,王熙鳳只是在經手期間暫時代為保管,因此發放之前的月錢具備單位資金的屬性。王熙鳳正是將榮國府的資金放貸給他人,用來賺取利息。
前面幾個要件都具備了,該行為若放在當下是否應當以挪用資金罪來進行評價,就需要看挪用資金的金額、時間和用途了。
按照我們現行的法律規定:(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包括供其他自然人使用),數額5萬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則構成挪用資金罪;(2)或者挪用資金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5萬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也構成挪用資金罪;(3)如果將挪用的資金直接用來進行非法活動,那么不論金額、時間,不論是否營利,一律構成挪用資金罪。
王熙鳳挪用的月錢是要按月發放的,因此不可能挪用3個月之久,但因為涉及的人數多,故月錢總金額一定是龐大的,對應到當前必定是超過數額標準的。挪用月錢的目的就是放貸賺取利息,是典型的營利活動,故從這個角度評判,就已經涉刑了。至于是否可能以第三個標準即進行非法活動來評判,請見下面部分的分析。
2019年10月,兩高兩部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其中對于發放貸款的利率,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為基本衡量標準;此外結合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對象人數,危害后果(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去評判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從王熙鳳挪用月錢放貸的事件我們可以看到,其營利的目的是肯定的,其對外放貸的行為是慣常的。但是在2019年10月之前,類似行為并不涉及觸犯刑法的問題,只是在2019年10月之后,才納入到刑法規制范疇。依據現行的法律,類似行為入罪也是有一定的門檻的,即需要參照具體的利率標準、以及放貸數額或人數或利息所得等因素,來判斷是否觸犯刑事法律風險。
一旦達到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就能夠認定為所挪用的月錢是用于“非法活動”,繼而以此認定挪用資金罪,就不受時間和金額的限制了。同時觸犯挪用資金罪和非法經營罪,將面臨兩罪并罰。
挪用月錢絕不是王熙鳳一個人能夠完成的,前前后后牽涉的人不少。
前面我們已經提及,如果王熙鳳自收到月錢到實際發放月錢之間沒有時間差的話,她是沒有機會拿月錢去放貸的;只有具備時間差,即提前支取月錢,才有放貸謀利的機會和空間。而根據發放月錢的整個流程,王熙鳳屬于最后的執行層,上游還有總管房的審批、賬房的記錄、銀庫的現金支取等程序,若沒有上游幾個環節的幫助和配合,就不可能提前支出月錢。因此在挪用月錢事件上,總管房的賴大、賬房總管林之孝和銀庫總管吳新登,一定是知情并默許、放任的,不論其三人是否參與利息分配,都是王熙鳳挪用月錢的幫助犯。
再看平兒,雖然知情,但是其并沒有在事前形成挪用的共同合意,也沒有在挪用的過程中起到幫助作用,她只是在挪用行為完成后知曉,故而不能成為王熙鳳挪用月錢的共犯。但是在放貸的過程中,王熙鳳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都親自操辦,其必然需要幫手,協助算賬、收發或跑腿。可以想見,在這個過程中,平兒一定不會坐視不理,因此其幫助放貸的身份大概是跑不掉了。奈何,囿于封建社會的主仆關系,讓仆人拒絕幫助主子甚至檢舉揭發主子是不太現實的,但是對于現代企業來說,情況便截然不同。
《紅樓夢》長于以小見大。挪用月錢放貸,反映出的是榮國府的財務管理漏洞,內外勾結、腐敗滋生,為不久后的大廈傾覆埋下伏筆。偌大的榮國府,管理起來不可能沒有其相對成熟的制度流程、懲戒措施,但若缺乏正向的企業文化、合規經營的理念、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早晚給人可乘之機。故而,近幾年頒發的《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等將合規文化、監督問責機制作為企業合規建設有效性評判的重要因素。我們以《紅樓夢》中的故事為前車之鑒,如今來看也是大有啟發的。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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