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中融人壽創始人陳遠首次確認被抓 一審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被判一年半罰金15萬 |新京報財訊
新京報快訊(記者趙毅波)消失兩年后,中融人壽原董事長陳遠首次確認被抓,其案件已悄然走過了一審、二審。
10月17日,新京報記者獲悉,陳遠、王天有、胡全學犯違法運用資金罪一案,已在近日迎來二審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43號刑事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即:被告人胡全學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43號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即:被告人陳遠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天有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上訴人陳遠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已執行完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四、上訴人王天有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罰[2015]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王天有的罰款十萬元折抵罰金)。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10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線了上述案件的一審判決書。根據一審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京0102刑初343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陳遠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王天有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胡全學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
新京報記者獲悉,中融人壽原董事長陳遠的上述案件由來已久。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陳遠系1967年生人,據其自述,上世紀90年代,他在上海依靠證券起家。 2004年至2010年擔任中科英華(600110,2016年2月更名為諾德股份)董事長;2009年,著手創辦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獲得保監會批準開業,同年開始擔任中融人壽董事長;2013年6月,任中融人壽董事長兼總裁。
公開信息顯示,2015年,保監會對中融人壽開出30萬元罰單,并限制不動產投資、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各一年。與此同時,保監會決定給予時任中融人壽董事長、總經理陳遠禁止進入保險業一年的處罰。
2016年4月,中國經營報報道稱,自4月21日,陳遠手機即處于關機狀態。知情人稱其因涉“違規拆借5億元”往事,已被警方帶走調查。針對此傳言,記者與陳遠親屬及同事取得聯系,但未獲明確回應,不過,他們均表示目前無法與陳遠取得聯系。
10月17日,新京報記者看到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陳遠,因涉嫌犯違法運用資金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羈押,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審。
根據一審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中融人壽公司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間,在經時任董事長的被告人陳遠決定及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的被告人王天有審核后,以購買災備系統、支付投資預付款等名目,多次將公司資本金賬戶及保險產品資金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出借給相關企業使用,出借款項共計人民幣5.24億元,截至2013年11月28日,中融人壽公司已將上述全部資金及相應利息予以回收;期間,被告人胡全學作為中融人壽公司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負責人,在被告人王天有的授意下,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以購買災備系統、支付投資預付款等名目多次發起付款申請,涉及資金共計人民幣2.54億元。
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中融人壽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保險資金的所有權,被告人陳遠、王天有及被告人胡全學分別作為對中融人壽公司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違法運用資金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中融人壽公司的違法運用資金行為尚未造成保險資金的損失,綜合考慮被告人陳遠、王天有、胡全學的犯罪事實、性質及涉案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可對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對此,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抗訴,其理由為:
1.本案屬犯罪情節嚴重。中融人壽公司違法運用資金數額共計人民幣5.24億元,超出追訴標準1700余倍;該公司先后多次違法進行資金拆借,且在原保監會對該公司進行調查期間仍有3000萬元資金以拆借的形式匯出,應認定犯罪情節嚴重。
2.本案社會危害性大。本案所涉5.24億元保險資金均系在沒有任何必要風控措施的情況下被拆借給相關企業,使巨額保險資金處于現實的風險當中,社會危害性大。
3.陳遠、王天有沒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也沒有明顯認罪、悔罪表現。
綜上,原審判決對陳遠、王天有免予刑事處罰,屬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對于一審結果,陳遠上訴提出,涉案款項支出的性質系投資行為,不應定性為違法運用資金罪。
“因違規運用資金被行政處罰的案件較多,尚無被刑事追訴的先例,如果對陳遠等人定罪處罰,其他被行政處罰案件可能面臨刑事追訴,將對保險行業產生極大影響”,陳遠方面表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融人壽公司違法運用資金13筆,每筆500萬元至1.1億元不等,累計金額5.24億元,違法運用資金數額巨大,次數多;違法運用資金的起止時間為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時間跨度較大,資金風險持續時間較長;且中融人壽公司在運用資金的過程中未采取必要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使用風險較大;其拆借資金以簽訂虛假合同為手段,惡意逃避監管,違背股東利益,使巨額資金的運用處于不確定狀態,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情節嚴重。
北京市二中院表示,一審法院適用《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認為本案犯罪情節輕微,系適用法律不當,由此導致對陳遠、王天有的量刑畸輕。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相關抗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一審法院對陳遠、王天有的量刑畸輕,且沒有區分彼此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確有不當,本院予以改判,并根據該二人的犯罪情節區別量刑,故而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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