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 究竟如何“獨立”?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 究竟如何“獨立”?
2020年12月30日 07:28 上海證券報

  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了規范。行業期盼已久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終于“破冰”,數百萬保險代理人將迎新政策“大禮包”。

  市場關注的是,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究竟如何體現“獨立性”?

  整體上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有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征。一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傭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在傳統考核機制下,保險公司按保費計提的傭金只有部分給到基層保險代理人,部分被所在保險營銷團隊的團隊長以“人頭費”分享,部分預留作為團隊發展津貼。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下,相當于砍掉了“團隊”這個中間環節,基層代理人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約定一個傭金比例,售出保險產品后分享全部傭金提成,不用再被抽走一部分。

  在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看來,這對于基層保險代理人有利,可以分享更多的收益。但對于效益好的團隊長來說,在傳統模式下,主要收入來自于其發展的基層代理人隊伍所收取的“人頭費”。此次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所聘請協助出單、售后服務等輔助人員也不得超過3人。這意味著,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只能靠一單單保費提成賺取收入,而無法發展隊伍收“人頭費”。

  美國等保險發達市場的獨立保險代理人,其“獨立”一是體現為沒有層級關系,二是體現為可以同時為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根據通知內容,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將歸屬于個人保險代理人范疇,其“獨立”更側重于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系,暫沒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也就是說,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依然只能與一家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公司簽訂銷售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跨機構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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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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