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嚴抓銀行保險員工履職回避工作 明確懲戒措施

監管嚴抓銀行保險員工履職回避工作 明確懲戒措施
2019年12月26日 07:27 國際金融報

  原標題:銀行保險機構注意了!監管層嚴抓員工履職回避工作,明確懲戒措施

  12月25日,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推動行業自律和內部廉潔建設,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督促各機構員工公平公正履職,銀保監會官網正式發布了《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0月份時,銀保監會曾發布該指導意見的意見征求稿,并表示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實施。

  記者采訪行業人士了解到,其實回避制度一直存在,各機構則需要切實將制度落地。

  細化過渡期工作進度

  10月11日至11月12日,銀保監會就《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銀保監會相關發言人表示,期間,多家銀行保險機構和多位個人結合有關實際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銀保監會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逐條認真研究,并與部分機構當面溝通,采納了有關意見,進一步細化了過渡期的工作進度要求,適當放寬對上報摸排情況和清理工作計劃的時限要求,并修改了部分表述。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的指導,推動《指導意見》穩妥有序地得到落實。

  具體來看,《指導意見》共包括總體要求、回避對象、任職回避、業務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要求和回避懲戒七個方面、二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履職回避工作的對象范圍、回避方式和程序。對《指導意見》適用的機構范圍、人員范圍、親屬范圍等作了規定,明確回避方式包括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兩種形式,并對相應的回避程序進行了規范。

  二是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人員,重點抓好對關鍵人員的親屬回避管理。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回避和任職回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則只要求在辦理重點業務時進行親屬回避。

  三是推動機構加強制度機制建設。《指導意見》主要對履職回避工作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在此基礎上,強化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制定并完善內部專門的制度辦法。

  同時,為了推動相關工作有效落實,要求各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持續優化對員工應回避親屬信息的獲取和核實手段,定期對履職回避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是明確內外部回避懲戒措施。一方面,對于員工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機構依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另一方面,要求監管機構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建立整改跟蹤臺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結果,開展整改問責。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視情形進行行政處罰。

  五是適當增強制度彈性。考慮到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指導意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當增強制度彈性。一方面,對于存量任職回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另一方面,對于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要求進行任職回避的,允許經機構審批和公示后予以豁免。

  四點總體思路不變

  本次制定《指導意見》的總體思路依照突出重點、底線思維、強化監督、穩妥有序四點展開,與此前意見征求稿并無二致。具體解釋為:

  1.突出重點。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著重抓好對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關鍵人員的履職回避工作。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回避和任職回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則根據其崗位職責,要求其在從事重點業務時實行業務回避。

  2.底線思維。《指導意見》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提出原則性的底線要求,各機構可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在員工招錄、職務調整、業務經營等環節提出更嚴格、差異化的回避要求。

  3.強化監督。加強對履職回避工作的內部問責和外部監管,扎緊制度籬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強有力的懲戒措施推動履職回避工作在銀行業和保險業“落地生根”。

  4.穩妥有序。履職回避事關員工切身利益,相關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加強員工教育,尊重員工意愿,保護員工合法權益。在嚴控增量基礎上,分步清理存量問題。

  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

  《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區分銀行保險機構員工中的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分別明確其在任職和業務經營等環節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對相關制度機制建設、懲戒措施等作出規定。

  第一,明確履職回避工作的對象范圍、回避方式和程序。對《指導意見》適用的機構范圍、人員范圍、親屬范圍等作了規定,明確回避方式包括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兩種形式,并對相應的回避程序進行了規范。

  第二,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人員,重點抓好對關鍵人員的親屬回避管理。一是對關鍵人員在實行業務回避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提出了任職回避要求,明確關鍵人員和親屬不得在雙方有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系的崗位工作。二是對普通員工實施有重點的業務回避,要求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匯報并提請業務回避。

  第三,推動機構健全制度機制建設。《指導意見》主要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在此基礎上,強化機構的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制定并完善內部專門的履職回避制度辦法,監管機構將給予指導。同時,為了推動相關工作有效落實,要求各機構健全配套保障機制,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持續優化對員工應回避親屬信息的獲取和核實手段,定期對履職回避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向相應紀檢監察部門和監管機構報告。需要說明的是,機構獲取的信息原則上只限于與員工存在回避關系的親屬信息,獲取信息的手段也要合法合規。

  第四,明確內外部回避懲戒措施。一是加強內部問責。對于員工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機構依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二是強化監管約束。要求監管機構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建立整改跟蹤臺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結果,開展整改問責。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應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視情形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適當增強制度彈性。考慮到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指導意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當增強制度彈性。一方面,對于存量任職回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另一方面,對于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要求進行回避的,允許機構在履行內部審批和公示程序后予以豁免。在具體落實過程中,銀行保險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按照不削弱內控機制有效性、有利于機構穩健運行的總體原則,科學制定存量問題的分步清理計劃,穩妥有序推動履職回避工作落到實處。

  同時,《指導意見》要求監管機構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情況作為內控監管的重要內容,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建立整改跟蹤臺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整改結果,開展整改問責。對于嚴重違反履職回避工作要求的,監管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視違規情形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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