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張末冬
銀行一直是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對于后者而言,銀行網點眾多,可以更好觸達客戶。然而在銀保實際合作中,卻面臨銷售誤導、產品單一、行業競爭混亂等問題。
征求意見5個月后,日前,銀保監會向各銀行、保險公司和各地銀保監局下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業銀行代銷保險業務的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提出了詳細要求,并將從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辦法》的出臺,也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的監管規范進行梳理。總體上,《辦法》系統規定了銀行代理保險的準入、銷售合規、防范誤導、退出等內容,延續了不少現行規定,比如銀行代理的意外險、健康險、壽險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儲蓄險、財產險的保費占比不低于20%;銀行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最多3家保險公司合作等。
《辦法》的出臺背景基于銀保監會合并,銀保交叉業務開始得以規范。事實上,今年2月,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負責人就強調,要以銀行類機構作為突破口,研究出臺相應制度,健全銀行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規則、標準、流程,綜合治理兩大問題:一是銷售誤導;二是手續費違規支付,即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以不同名義和形式向商業銀行基層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協議規定傭金之外的其他費用,造成財務不真實、不透明。
扣題在“保險”
針對此前銀行主要代理“理財型”保險,此次《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銀保合作以分銷協議為主,即銀行代銷保險產品。長期以來,銀保渠道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而在本應主攻的銷售保障型產品方面卻顯得乏善可陳。其中,銀行傳統代銷的保險產品多為兩全險、年金險等傳統壽險產品和分紅險、投連險以及近幾年興起的萬能險。
2017年,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叫停快速返還型年金險和附加萬能險。此后,受到業務結構轉型、銷售隊伍不適應等原因,2018年人身險公司銀保渠道保費出現大比例下滑,總保費收入僅為8032億元,同比下滑超24.11%,占比下降超10個百分點。
今年,逐漸適應了新節奏的銀保渠道開始“觸底反彈”,前6個月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6131億元,同比增長22.52%,占比也提升1.94個百分點。
隨著“保險姓保”的思路明晰,監管對保險產品內涵提出更高要求。《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這對保險產品和銀行的專業度都提出了要求。保險不是收益率高一點的銀行理財產品,銀行也不只是一個渠道。”一位股份制銀行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技術含量的產品或者服務是不被監管層認可的,“如果只是因為網點多,把保險放到銀行平臺上賣,那金融機構就相當于只賺了一個信息不對稱的錢,對技術和風險都沒太高的要求,長期看不利于銀行和保險的發展。”
在這一轉變過程中,銀行理財經理也需要相應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有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相比年金保險、萬能險這類產品相對簡單、標準化,壽險條款更為復雜,還可能涉及到長時間的投資咨詢與關系維護,都是之前銀行所不擅長的。
“小賬”待治理
值得關注的是,代銷的保險產品通常來講比銀行自身理財產品收益要高,在實際銷售中相當于保本保息,受到不少投資者青睞。但這其中涉及到的銀保“小賬”問題也一直飽受爭議。
“小賬”指的是不在合同內的“回扣”費用,一些保險公司以培訓費、咨詢費等形式,變相給銀行或其經辦人支付除手續費以外的費用,通常由保險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給銀行員工。
在過去10年,原銀監會與原保監會都曾發文,指出“禁止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以任何方式賬外給予合作銀行及其人員協議約定外的利益”“禁止銀行及其人員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賬外收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的利益“的禁令。此外,原廣東保監局對中國人壽下屬分支公司作出處罰,案由是2010年該公司向合作銀行網點柜員賬外支付業績激勵費用,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有業內人士表示,“小賬”的存在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損害了財務數據的真實性,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實質上構成“商業賄賂”,會使銷售誤導問題更加嚴重,最終后果還是由投資者來承擔。
對此,《辦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對于銀保之間的傭金結算,《辦法》也強調,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從近幾年情況來看,部分保險公司開始發展代理人或采用互聯網銷售的方式拓寬銷售渠道。綜觀發達國家及地區,保險代理人也是行業發展趨勢。不過,這種方式對中小保險公司而言是比較大的挑戰,還需要更多探索。
責任編輯:楊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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