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監管新規直指銀保業務“交叉地帶” 推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回歸本源 來源: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趙萌 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因其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發布的監管辦法,因此受到市場廣泛關注。《辦法》對目前廣受詬病的“吃回扣”“存款變保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范。那么,新監管辦法的發布將對銀行機構日后銀保業務的開展產生何種影響?從銀行自身角度來看,又該如何推動銀保業務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之所以會出現問題,根源在于銀保合作雙方缺乏戰略思維和長遠考量。面對新形勢和新變化,銀保業務回歸本源的辦法是銀行與保險的合作和創新都要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都要從保險產品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出發。簡而言之,就是‘三個回歸’——回歸保障、回歸客戶、回歸誠信。”人民大學重陽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銀行一線人員保險銷售激勵機制面臨調整 事實上,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員工收取保險公司“回扣”現象一直飽受詬病。今年7月份,某股份制銀行行長在一次內部講話中直指這一問題。他表示,“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 對此,《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這也就意味著,銀行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收取除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這是否會對銷售人員積極性形成打擊,進而影響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銷售? “近年來,‘吃回扣’問題其實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尤其是大型銀行在業務運行方面更加規范。《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規范了市場銷售行為,對于本身經營保險業務比較規范的銀行來說影響不大,而對于之前拓展業務較為激進的銀行來說可能帶來相關業績波動。”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武雯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 董希淼則認為,監管層對“吃回扣”等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的問題早有規范,但相關機構在實際從業過程中落實不到位。《辦法》的出臺恰是延續了2017年以來一貫的嚴監管態勢,將進一步促進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以往,銀行在保險代理業務傭金分配上對一線人員的分配比例較低,激勵效果欠佳,這也是一線人員收取‘回扣’的主要動因。未來,銀行應當遵循多勞多得的原則,調整激勵機制,激發一線人員銷售保險產品的積極性。”普益標準研究員陳飛旭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武雯則認為,從行業整體來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需要進一步提升差異化服務能力。對于銷售人員來說,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滿足客戶的不同服務需求。在激勵機制方面,銀行也需要進一步優化方式方法,把專業能力與業績結合起來考核一線人員。 對交叉業務協調監管具有示范效應 “多年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聯合或各自陸續發布了一些相關規定,但監管執行的效果并不太理想。”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辦法》的出臺是銀保監會成立后對于銀行保險渠道管理的綜合性“大招”。 《金融時報》記者發現,不少受訪專家一致認為,《辦法》在銀行、保險交叉業務協調監管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隨著《辦法》的施行,由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出臺的共計7個相關監管文件同時廢止。《辦法》汲取了此前文件的重點,并作了進一步的優化,形成了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6個章節共計70條細則,建立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全流程統一的監管制度,有效避免了“政出多門”造成的混亂情形。 武雯表示:“銀保監會‘三定’之后,‘誰審批、誰負責’成為最重要的原則,監管部門從原來的側重職能監管轉向側重機構監管,得以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管。毫無疑問,加強監管的統籌協調是金融監管改革的客觀要求,也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力抓手,未來金融監管必然更趨協調性和有效性。”陳飛旭認為:“未來,對于交叉業務的監管,監管層將更多地站在全局的角度出發,統籌規劃,充分發揮銀保雙方各自的比較優勢,促進雙方融合、健康發展。”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代理網點22萬余家。其中,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1971家,代理網點近18萬余家。這一系列數字表明,商業銀行作為代理保險業務的重要渠道,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發揮了重要作用。 調整代理產品結構 回歸業務本源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在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一些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例如,從經營角度看,銀保產品保險期限短、結構單一、保障功能差、服務簡單且嚴重同質化,對客戶吸引力不強;從市場角度看,一線銷售人員銷售行為不規范,故意混淆保險與銀行存款、片面夸大收益水平、誤導消費者等現象時有發生。對此,《辦法》予以明確規范。 當前值得銀行機構思考的是,在我國經濟社會進入謀求高質量發展的大背景下,如何進一步開展好代理保險業務,將其引向健康發展軌道。 正如專家所言,“回歸”二字最為重要,這一點也體現在《辦法》的條款之中。《辦法》第38條首次對商業銀行代銷的產品類型提出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專家將其解讀為“對‘保險姓保’的回歸”。“長期以來,銀保渠道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而在本應‘主攻’的銷售保障型產品方面卻缺乏亮點,《辦法》的出臺或將改變這一局面,促進銀保轉型,更好地平衡保障與財富管理。”陳飛旭表示。 “隨著監管層對保險產品內涵提出更高要求,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將不再是收益率高一點的‘銀行理財產品’,銀行也不再只是一個渠道。”某股份制銀行理財銷售專員坦言,今后,只有合規且具有競爭力的產品才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可。 董希淼強調,推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回歸本源,銀行首先可從產品“下手”,調整產品結構,只有合理調整產品結構,最大限度地凸顯保險產品的不可替代性,滿足客戶保障需求,銀保產品才能增加吸引力,增強競爭力。同時,產品特點也要契合銀行實際。[詳情]
原標題:銀行不能隨意賣保險了!銀保監會規范8000億規模銀保渠道 作者:姜鑫 圖蟲創意 一直存在卻不怎么被提及的“銀保小賬”正在遭到狙擊,銀保渠道在經歷過多輪整治后,終于有了更加明確的方向性指導。 近日,一份以“特急”形式下發到地方監管、銀行、保險等機構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保險行業激起了漣漪,傭金統一管理嚴禁賬外核算、險種比例設限、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準入、退出更加明確……8000億規模的銀保渠道迎來新要求,有人稱之為被帶上了枷鎖。 “新規將進一步提高銀保業務的成本”,一位保險從業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談對行業的影響。 2003年,監管機構允許一家銀行同多家保險公司合作之門打開后,銀保渠道迅速發展,并成為我國保險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在這個過程中,一大批新成立的中小險企依靠銀保渠道迅速崛起,更有銀行系保險公司將其作為主要銷售渠道生存發展。 有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人身險公司實現銀郵代理業務8032.34億元,同比下降24.11%,在人身險公司所有業務中的占比為30.59%;而隨著行業轉型發展步入深水區,這一增長情況在今年出現變化:2019年前6個月,銀保渠道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6131億元,同比增長22.52%,占比提升1.94個百分點。 自3月下旬開始征求意見后,管理辦法在5個月后迅速落地,并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而與此同時,《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等系列規范銀保渠道文件將被廢止。 6章70條,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涵蓋準入退出、經營規則、問責制度、傭金支付、保障型險種占比等多方面要求,銀保監會合并后,銀保渠道銷售的監管進入了怎樣的新業態? 首提傭金統一結算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哪怕會影響我們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個健康的組織文化,遠比收入多少更重要。” 上個月,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的講話引發業內廣泛關注,而這也使得銀行保險合作中的一直廣泛存在的“小賬”現象浮出水面。 “小賬”與大賬相對應,是在支付正常費用外,保險公司私底下給銀行員工或相關負責人的回扣。據一位保險從業人士介紹,為了促進銀保渠道銷售,“小賬”現象由來已久,而目前,為了規避監管,不少小賬都是面對面現金交易,先給到客戶經理,再由客戶經理轉給柜面經理甚至是支行行長。而小賬也不僅僅只有現金一種方式,保險公司會請外部機構進行培訓抑或是舉辦活動,以旅游、預付費消費之類的形式給到。此外,在這個過程中,還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因為沒有事實上的監督,保險公司內部人里外勾結進行套費。 盡管監管一直強調保持高壓態勢,但這一行業潛規則卻屢禁不止,此前曾有保險分支機構因“小賬”行為被以“對單位行賄罪”處罰。 《管理辦法》對此做出了明確要求:例如,第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第二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嚴禁賬外結算和經營,保險公司不得額外支付利益。這打破了原先只要分立保費和傭金賬戶、記錄銷售人員報酬的模糊概念”,華金證券分析師崔曉雁表示,此舉有利于加強銀保傭金結算透明度,減少因銷售回扣大小賬的亂象,形成健康的銷售服務體系。 明確具體險種保費占比 自2017年起,人身險行業開啟了轉型發展序幕,在“回歸本源”的監管要求下,各家險企紛紛調整保費、產品結構,大力發展保障性業務,而與趨勢相匹配,銀保渠道也被提出了新要求。 《管理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同時,還在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值得注意的是,這剔除了之前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如業務占比不達標,銀行將面臨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 8月26日,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在中國人保2019年中期業績發布會上表示,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通過量化規定銀行代理渠道必須回歸保險本源和保障,這有利于整個行業轉型和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傅安平表示,2015年之前,銀保渠道是人保壽險的主渠道之一。在人保集團提出高質量轉型后,人保壽險將其定位為重要渠道。過去銀保渠道做躉交業務,現在則要通過銀保渠道做期交業務。《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公司而言是一大利好,可以通過新規加強實現價值轉型的目標。 此外,在產品銷售上,《管理辦法》明確了銷售場景: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理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應在設有銷售專區以上層級的網點進行,并嚴格限制在銷售專區內。對于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較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要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銷售專區,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從業人員的控制,將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出現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將喪失代理資格 在2018年,郵政集團(含郵儲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銀行、天津銀行、中國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等14家銀行因銀保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收到罰單,總計被罰金額為572萬元。而除銷售誤導行為外,還有銀行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便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更有銀行在客戶數據上“動了手腳”。此外,還有銀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對于商業銀行在代理保險業務時,《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準入、退出管理,并表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批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決定的頒發許可證,其許可證不設有效期。 在退出上,明確提到,最近1年內因保險代理業務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將撤銷授權。 而在代理業務中存在的各項行為,《管理辦法》從多個角度列出了負面清單。例如針對容易被誤導的老年人群體,做出了特殊要求,當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繳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時,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當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當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后,由保險公司出單…… 一位銀行從業人士表示,在對不少行為進行明確外,也有一些優化競爭業態的條款出臺: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由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改為 2 年,此外可以與不超過 3 家保險公司開展代理業務(此前為 1 家),且許可證不設有效期。[詳情]
規范銀保市場銷售行為 嚴禁險企給銀行人員回扣 杜川 銀保合并后,銀保業務交叉地帶的監管新規范出爐。 8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六大章,共計70條,對銀行代理保險進行了全面、全流程的監管。 《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后,此前的銀保規范類文件將廢止。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銀行員工拿保險公司回扣這一近期熱議問題,《管理辦法》也做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朱俊生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管理辦法》從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規定,嚴禁保險公司給銀行及其人員“回扣”,有利于規范銀保市場的銷售行為,提升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降低保單銷售成本。 此外,《管理辦法》也延續了不少現行規定。規定了銀行代理保險的準入、銷售合規、防范誤導、退出等內容。例如,銀行代理的意外險、健康險、壽險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儲蓄險、財產險的保費占比不低于20%;銀行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最多3家保險公司合作;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等非銀行人員在其營業場所銷售保險等。 嚴禁保險公司給“回扣”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哪怕會影響我們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個健康的組織文化,遠比收入多少更重要。”不久前,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的一段講話引來了銀行保險業以及市場的廣泛關注。 實際上,讓田惠宇不能容忍的就是所謂的銀保“小賬”。“不同的保險產品之間差異比較大,不同的保險公司議價能力不一樣,跟銀行簽訂的傭金也不一樣。行業內目前確實比較多的‘大賬’、‘小賬’現象,之所以會有‘小賬’,是保險公司為了激發銀行的積極性,額外支付一些傭金費用。”朱俊生表示。 第一財經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所謂“大賬”是指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其中明確規定了傭金,是銀行中間業務收入之一;所謂“小賬”則是銀行銷售渠道與保險公司私下里商訂的額外傭金收入。 “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利潤很高,比如,客戶買一單理財型保險產品后,銀行表面上有一定的比例收入,但實際上收入更高,這中間有一部分就被銀行或者自己的員工‘吃掉了’。”一位保險業從業人員對記者表示。 這位受訪者表示,銀行渠道代理保險產品銷售,由于銀行客戶資源多,又可以用自己的信用為保險產品背書,因此銀行往往是強硬的一方,除了賬面上合同規定的傭金分配外,私下里保險公司或其員工還會支付給銀行員工一定比例的“回扣”。 針對這一問題,《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另外,《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集中統一結算,確實會有助于減少與杜絕小賬問題。不過,朱俊生認為,小賬背后的利益驅動機制與格局其實依然存在,應“堵”和“疏”結合,需要保險和銀行做更多的工作。“對保險公司的挑戰在于,如何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以及專業化的服務,調動銀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而銀行則需要在銷售人員的激勵機制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支持一線人員的保險銷售。” 強調回歸保障 此前,銀行代銷保險產品包括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其中,理財型產品為熱銷品種,而壽險產品相對偏少。 一位保險代理人對記者表示,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基本上以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很多客戶去銀行其實是為了存錢,并不是為了買保險,但是由于銀行客戶經理有高利潤誘惑,就會給這些客戶推薦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這與銀行存款帶來的收益相比高多了。” “壽險比較麻煩,會涉及到理賠,單價相比理財型產品也相對較低,無論是從利潤收入還是從后期服務的便捷性來講,銀行員工都會更傾向于后者。”該代理人稱。 針對這一問題,《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和財產險(不包括投資型財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8月26日,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在中國人保2019年中期業績發布會上表示,監管機構通過這種量化規定,使銀保渠道必須回歸保險本源,這有利于整個行業健康發展和長期穩定發展。 朱俊生表示,20%沿用了之前的規定(區別在于,將來的信用和保證保險刪去了)。關于保障型產品占比的要求,有助于銀保渠道增加保障型產品銷售,促進銀保轉型,更好地平衡保障與財富管理。但這本質上是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客戶三方主體市場選擇的自然結果,似乎沒有太多必要通過管理辦法對結構比例予以限制,未來在保險公司自身行為規范的基礎上也許可以放松乃至取消。 事實上,銀保渠道已轉型多年。傅安平表示,2015年以前,銀保渠道是人保壽險的主要渠道。2015年以來,公司推進高質量發展轉型,銀保渠道依然是一個重要渠道,但對其要求也要聚焦轉型。人保壽險與13個全國銀行以及100多家中小銀行建立很好的關系。因此銀保渠道是轉型過程中一個重要渠道,此外近段時間銀保渠道也是用于現金流管理很好的渠道,所以要維護好。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設立專門的“業務退出”章節,規定銀行出現哪些情形時,監管將會注銷其代理保險許可證。若銀行代理保險過程中違反審慎規則,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經監管批準,可以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的措施。[詳情]
原標題:為理財險設限 銀保新規倒逼險企加速回歸 來源:北京商報 貢獻人身險三成保費收入的銀保渠道迎來監管新規。8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準入退出、經營規則、問責制度、傭金支付、保障型險種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細的要求。多位分析人士指出,《管理辦法》直指銀保“小賬”痼疾,對保險公司而言,倒逼其加速保障轉型、提高產品的競爭力,銀行則需在銷售人員的培訓機制、激勵機制等方面下功夫。 20%!劃定相關險種占比 從新出臺的《管理辦法》來看,多項條款力推銀保產品回歸保障本源。 《管理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同時,《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指出,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對此,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表示,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通過量化指標規定銀行代理渠道必須要回歸保險本源、回歸保障,這有利于整個行業轉型,也利于整個行業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同時,《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方面應加強員工培訓: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還應至少有一年以上的保險銷售經驗,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專項培訓,并無不良記錄。 事實上,躉交型或中短期理財險、分紅險曾是銀保渠道業務產品中的主力,隨著保險回歸保障,銀保渠道在轉型過程中開始主推期交產品,但同時也為銀保渠道保費增長帶來壓力。 某銀行財富管理與私人銀行部高管表示,日常需要掌握眾多金融資產知識的理財經理,對保險單項產品的認知與了解很難像保險公司人員那么深入和專業,在當前情況下,要想將保險產品講清楚、說明白,銀行銷售人員的專業性需盡快提升。 打擊營銷亂象 引入退出機制 此前,銀保渠道亂象叢生、銷售誤導屢禁不止,而《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明確增加18個“不得”禁令,并引入退出機制。 此次《管理辦法》明確表示,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8項行為,其中包括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等。 同時,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中不得有下列10項行為,其中包括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了銀保渠道的退出機制。在退出方面,《管理辦法》已明確列明12條違規條款。例如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網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機構不得授權該網點開展代理保險業務,已經授權的,須在5日內撤銷授權。具體包括: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拒不執行限期整改違法違規問題、按時報送監管數據等監管要求;最近一年內因保險代理業務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規定市場退出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有進入同時有退出,才能有效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業務退出也可以促進競爭效率的提升。 嚴格規范手續費支付 就在近期,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的一次內部講話引起銀行、保險圈震蕩。田惠宇直言:“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 事實上,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中,除了公開的手續費用外,保險公司給銀保人員回扣即“小賬”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而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往往取決于總體手續費的高低。 而此次下發的《管理辦法》為“小賬”下發禁令。該辦法指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在支付方式上,《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朱俊生表示,這有利于規范銀保市場的銷售行為,提升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降低保單銷售成本。集中統一結算有助于減少與杜絕“小賬”問題。但“小賬”背后的利益驅動機制與格局其實依然存在,因此需要保險和銀行做更多的工作。“對保險公司的挑戰在于,如何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以及專業化的服務,調動銀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而銀行則需要在銷售人員的激勵機制方面做出相應的調整,支持一線人員的保險銷售。”朱俊生補充道。 告別轉型陣痛 渠道重現生機 商業銀行作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代理網點22萬余家。其中,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1971家,代理網點18萬余家。 此前,多家險企借助銀保渠道“彎道超車”,銀保渠道保費收入占據保險業保費收入的半壁江山。不過,隨著保險業回歸保障并聚焦期交和價值型業務,曾以躉交和理財業務為主的銀保渠道不斷收縮。 相關數據顯示,2018年人身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實現8032.34億元,同比下降24.11%,在人身險公司所有業務中的占比為30.59%,同比下降多達10.06個百分點。其中,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新華保險、中國太平、中國人保6家上市險企壽險業務銀保保費合計約為1888億元,僅占壽險業務規模保費的11.5%。 不過,從行業數據看,最新數據顯示,前7個月人身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6580.48億元,增長21.15%,占人身險公司業務收入的32.24%,同比上升1.64個百分點。對此,有保險公司高管表示,監管之下銀保渠道也在積極轉型,例如相關理財型產品拉長期限、萬能險及年金險更加注重保障滿足客戶的保險需求,同時也在提升重疾險、健康險等純保障型業務的銷售力度等。 保險轉型的過程也帶動了銀行方面的改革。例如某國有大型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銀行在銀保業務方面堅持五大轉型,分別是產品轉型、營銷模式轉型、線上線下一體化轉型、營銷體系轉型與業務模式轉型。其中包括優化產品供給結構、健全營銷體系、加大培訓力度、強化科技支撐等措施。[詳情]
原標題:銀保監會發文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 來源 經濟參考報 銀保監會日前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業務準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了相應規范,旨在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業務準入方面,《辦法》提出,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注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從業人員“門檻”方面,《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投連保險產品還應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險銷售經驗,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專項培訓,并無不良記錄。 此外在經營規則方面,《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并規定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詳情]
原標題:《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出爐,明令禁止“小賬”,多項內容涉消費者保護 記者:郝昕瑤 8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向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及各保險公司下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交叉地帶進行監管規范,《管理辦法》從業務準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全面、全流程的監管。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六大章,共計70條。相較3月份的征求意見稿,《管理辦法》刪去了“商業銀行可在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一年期以下保險產品”和對銀行代理保險進行ABCD評級的“評價指標”章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管理辦法》設立了“業務退出”章節,對監管注銷銀行代理保險許可證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此外,有多項內容涉及消費者保護,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而不得夸大等條例。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首先規定,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構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在業務準入方面,《管理辦法》提出,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注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應當由法人機構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在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為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1家商業銀行進行執業登記。 商業銀行選擇合作保險公司時,應當充分考慮其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控能力、業務和財務管理信息系統、近兩年違法違規情況等。保險公司選擇合作商業銀行時,應當充分考慮其資本充足率風險管控能力、營業場所、保險代理業務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性等。 此外,商業銀行每個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保持合作關系和客戶服務的穩定性。合作期間內,其中一方出現對合作關系有實質影響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對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當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后續服務。 在銷售層面,《管理辦法》強調,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條款:代理保險產品種類,傭金標準及支付方式,單證及宣傳材料管理,客戶賬戶及身份信息核對,反洗錢,客戶信息保密,雙方權利責任劃分,爭議的解決,危機應對及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合作期限,協議生效、變更和終止,違約責任等。 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應當按保險條款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觀察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并將保險代理業務中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界定明確告知客戶。 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報、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構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對于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較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要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銷售專區,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從業人員的控制,將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 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此外,《管理辦法》在經營規則中明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并規定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管理辦法》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詳情]
原標題:銀行員工收取保險回扣推銷產品“最討厭” 銀保監會發文規范銀保渠道傭金問題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哪怕會影響我們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個健康的組織文化,遠比收入多少更重要。”此前不久,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的一段講話引發廣泛關注。 8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于近日下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3月,銀保監會便已草擬《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意見。 對于傭金問題,《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銀保“小賬”待規范 銀保“小賬”問題曾飽受爭議。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推動業務發展,在代理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私下向銀行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獎勵,因此受罰的銀行、保險公司大有人在。 《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同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此外,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銀保合作應該構建健康的發展關系。原本單一依靠儲蓄型或投資型壽險產品,以及分銷協議的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應該建立資源整合的聯動機制,明確目標客戶定位,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使得雙方都能參與其中。” 銀保渠道回歸保障 目前,銀保合作以分銷協議為主,即銀行代銷保險產品。其中,銀行傳統代銷的保險產品多為兩全險、年金險等傳統壽險產品和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新型壽險產品等。 《管理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和財產險(不包括投資型財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8月26日,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在中國人保(8.530, 0.11,1.31%)2019年中期業績發布會上表示,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通過量化規定銀行代理渠道必須回歸保險本源和保障,這有利于整個行業轉型和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事實上,銀保渠道轉型早已成為共識。傅安平表示,2015年之前,銀保渠道是人保壽險的主渠道之一。在人保集團提出高質量轉型后,人保壽險將其定位為重要渠道。過去銀保渠道做躉交業務,現在則要通過銀保渠道做期交業務。《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公司而言是一大利好,可以通過新規加強實現價值轉型的目標。 今年上半年,國壽股份銀保渠道躉交保費由去年同期的86.38億元大幅下降至0.12億元,總保費為473.57億元,同比下降15.4%。首年期交保費達173.15億元,同比下降8.0%,占長險首年業務的比重為99.93%,較去年同期提升31.39個百分點。其中,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費達40.12億元,同比增長86.5%,占首年期交保費比重為23.17%,同比提升11.74個百分點。銀保渠道新業務價值率21.5%,同比提升7.9個百分點。續期保費達291.98億元,同比增長4.4%,占總保費比重達61.66%,同比提升11.70個百分點。[詳情]
來源 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張末冬 銀行一直是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對于后者而言,銀行網點眾多,可以更好觸達客戶。然而在銀保實際合作中,卻面臨銷售誤導、產品單一、行業競爭混亂等問題。 征求意見5個月后,日前,銀保監會向各銀行、保險公司和各地銀保監局下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業銀行代銷保險業務的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提出了詳細要求,并將從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辦法》的出臺,也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的監管規范進行梳理。總體上,《辦法》系統規定了銀行代理保險的準入、銷售合規、防范誤導、退出等內容,延續了不少現行規定,比如銀行代理的意外險、健康險、壽險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儲蓄險、財產險的保費占比不低于20%;銀行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最多3家保險公司合作等。 《辦法》的出臺背景基于銀保監會合并,銀保交叉業務開始得以規范。事實上,今年2月,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負責人就強調,要以銀行類機構作為突破口,研究出臺相應制度,健全銀行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規則、標準、流程,綜合治理兩大問題:一是銷售誤導;二是手續費違規支付,即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以不同名義和形式向商業銀行基層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協議規定傭金之外的其他費用,造成財務不真實、不透明。 扣題在“保險” 針對此前銀行主要代理“理財型”保險,此次《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銀保合作以分銷協議為主,即銀行代銷保險產品。長期以來,銀保渠道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而在本應主攻的銷售保障型產品方面卻顯得乏善可陳。其中,銀行傳統代銷的保險產品多為兩全險、年金險等傳統壽險產品和分紅險、投連險以及近幾年興起的萬能險。 2017年,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叫停快速返還型年金險和附加萬能險。此后,受到業務結構轉型、銷售隊伍不適應等原因,2018年人身險公司銀保渠道保費出現大比例下滑,總保費收入僅為8032億元,同比下滑超24.11%,占比下降超10個百分點。 今年,逐漸適應了新節奏的銀保渠道開始“觸底反彈”,前6個月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6131億元,同比增長22.52%,占比也提升1.94個百分點。 隨著“保險姓保”的思路明晰,監管對保險產品內涵提出更高要求。《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這對保險產品和銀行的專業度都提出了要求。保險不是收益率高一點的銀行理財產品,銀行也不只是一個渠道。”一位股份制銀行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技術含量的產品或者服務是不被監管層認可的,“如果只是因為網點多,把保險放到銀行平臺上賣,那金融機構就相當于只賺了一個信息不對稱的錢,對技術和風險都沒太高的要求,長期看不利于銀行和保險的發展。” 在這一轉變過程中,銀行理財經理也需要相應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有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相比年金保險、萬能險這類產品相對簡單、標準化,壽險條款更為復雜,還可能涉及到長時間的投資咨詢與關系維護,都是之前銀行所不擅長的。 “小賬”待治理 值得關注的是,代銷的保險產品通常來講比銀行自身理財產品收益要高,在實際銷售中相當于保本保息,受到不少投資者青睞。但這其中涉及到的銀保“小賬”問題也一直飽受爭議。 “小賬”指的是不在合同內的“回扣”費用,一些保險公司以培訓費、咨詢費等形式,變相給銀行或其經辦人支付除手續費以外的費用,通常由保險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給銀行員工。 在過去10年,原銀監會與原保監會都曾發文,指出“禁止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以任何方式賬外給予合作銀行及其人員協議約定外的利益”“禁止銀行及其人員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賬外收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的利益“的禁令。此外,原廣東保監局對中國人壽下屬分支公司作出處罰,案由是2010年該公司向合作銀行網點柜員賬外支付業績激勵費用,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有業內人士表示,“小賬”的存在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損害了財務數據的真實性,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實質上構成“商業賄賂”,會使銷售誤導問題更加嚴重,最終后果還是由投資者來承擔。 對此,《辦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對于銀保之間的傭金結算,《辦法》也強調,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從近幾年情況來看,部分保險公司開始發展代理人或采用互聯網銷售的方式拓寬銷售渠道。綜觀發達國家及地區,保險代理人也是行業發展趨勢。不過,這種方式對中小保險公司而言是比較大的挑戰,還需要更多探索。[詳情]
原標題 監管新規直指銀保業務“交叉地帶” 推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回歸本源 來源: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趙萌 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因其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發布的監管辦法,因此受到市場廣泛關注。《辦法》對目前廣受詬病的“吃回扣”“存款變保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范。那么,新監管辦法的發布將對銀行機構日后銀保業務的開展產生何種影響?從銀行自身角度來看,又該如何推動銀保業務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之所以會出現問題,根源在于銀保合作雙方缺乏戰略思維和長遠考量。面對新形勢和新變化,銀保業務回歸本源的辦法是銀行與保險的合作和創新都要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都要從保險產品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出發。簡而言之,就是‘三個回歸’——回歸保障、回歸客戶、回歸誠信。”人民大學重陽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銀行一線人員保險銷售激勵機制面臨調整 事實上,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員工收取保險公司“回扣”現象一直飽受詬病。今年7月份,某股份制銀行行長在一次內部講話中直指這一問題。他表示,“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 對此,《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這也就意味著,銀行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收取除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這是否會對銷售人員積極性形成打擊,進而影響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銷售? “近年來,‘吃回扣’問題其實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尤其是大型銀行在業務運行方面更加規范。《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規范了市場銷售行為,對于本身經營保險業務比較規范的銀行來說影響不大,而對于之前拓展業務較為激進的銀行來說可能帶來相關業績波動。”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武雯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 董希淼則認為,監管層對“吃回扣”等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的問題早有規范,但相關機構在實際從業過程中落實不到位。《辦法》的出臺恰是延續了2017年以來一貫的嚴監管態勢,將進一步促進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以往,銀行在保險代理業務傭金分配上對一線人員的分配比例較低,激勵效果欠佳,這也是一線人員收取‘回扣’的主要動因。未來,銀行應當遵循多勞多得的原則,調整激勵機制,激發一線人員銷售保險產品的積極性。”普益標準研究員陳飛旭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武雯則認為,從行業整體來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需要進一步提升差異化服務能力。對于銷售人員來說,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滿足客戶的不同服務需求。在激勵機制方面,銀行也需要進一步優化方式方法,把專業能力與業績結合起來考核一線人員。 對交叉業務協調監管具有示范效應 “多年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聯合或各自陸續發布了一些相關規定,但監管執行的效果并不太理想。”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辦法》的出臺是銀保監會成立后對于銀行保險渠道管理的綜合性“大招”。 《金融時報》記者發現,不少受訪專家一致認為,《辦法》在銀行、保險交叉業務協調監管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隨著《辦法》的施行,由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出臺的共計7個相關監管文件同時廢止。《辦法》汲取了此前文件的重點,并作了進一步的優化,形成了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6個章節共計70條細則,建立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全流程統一的監管制度,有效避免了“政出多門”造成的混亂情形。 武雯表示:“銀保監會‘三定’之后,‘誰審批、誰負責’成為最重要的原則,監管部門從原來的側重職能監管轉向側重機構監管,得以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管。毫無疑問,加強監管的統籌協調是金融監管改革的客觀要求,也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力抓手,未來金融監管必然更趨協調性和有效性。”陳飛旭認為:“未來,對于交叉業務的監管,監管層將更多地站在全局的角度出發,統籌規劃,充分發揮銀保雙方各自的比較優勢,促進雙方融合、健康發展。”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代理網點22萬余家。其中,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1971家,代理網點近18萬余家。這一系列數字表明,商業銀行作為代理保險業務的重要渠道,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發揮了重要作用。 調整代理產品結構 回歸業務本源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在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一些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例如,從經營角度看,銀保產品保險期限短、結構單一、保障功能差、服務簡單且嚴重同質化,對客戶吸引力不強;從市場角度看,一線銷售人員銷售行為不規范,故意混淆保險與銀行存款、片面夸大收益水平、誤導消費者等現象時有發生。對此,《辦法》予以明確規范。 當前值得銀行機構思考的是,在我國經濟社會進入謀求高質量發展的大背景下,如何進一步開展好代理保險業務,將其引向健康發展軌道。 正如專家所言,“回歸”二字最為重要,這一點也體現在《辦法》的條款之中。《辦法》第38條首次對商業銀行代銷的產品類型提出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專家將其解讀為“對‘保險姓保’的回歸”。“長期以來,銀保渠道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而在本應‘主攻’的銷售保障型產品方面卻缺乏亮點,《辦法》的出臺或將改變這一局面,促進銀保轉型,更好地平衡保障與財富管理。”陳飛旭表示。 “隨著監管層對保險產品內涵提出更高要求,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將不再是收益率高一點的‘銀行理財產品’,銀行也不再只是一個渠道。”某股份制銀行理財銷售專員坦言,今后,只有合規且具有競爭力的產品才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可。 董希淼強調,推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回歸本源,銀行首先可從產品“下手”,調整產品結構,只有合理調整產品結構,最大限度地凸顯保險產品的不可替代性,滿足客戶保障需求,銀保產品才能增加吸引力,增強競爭力。同時,產品特點也要契合銀行實際。[詳情]
原標題:銀行不能隨意賣保險了!銀保監會規范8000億規模銀保渠道 作者:姜鑫 圖蟲創意 一直存在卻不怎么被提及的“銀保小賬”正在遭到狙擊,銀保渠道在經歷過多輪整治后,終于有了更加明確的方向性指導。 近日,一份以“特急”形式下發到地方監管、銀行、保險等機構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保險行業激起了漣漪,傭金統一管理嚴禁賬外核算、險種比例設限、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準入、退出更加明確……8000億規模的銀保渠道迎來新要求,有人稱之為被帶上了枷鎖。 “新規將進一步提高銀保業務的成本”,一位保險從業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談對行業的影響。 2003年,監管機構允許一家銀行同多家保險公司合作之門打開后,銀保渠道迅速發展,并成為我國保險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在這個過程中,一大批新成立的中小險企依靠銀保渠道迅速崛起,更有銀行系保險公司將其作為主要銷售渠道生存發展。 有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人身險公司實現銀郵代理業務8032.34億元,同比下降24.11%,在人身險公司所有業務中的占比為30.59%;而隨著行業轉型發展步入深水區,這一增長情況在今年出現變化:2019年前6個月,銀保渠道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6131億元,同比增長22.52%,占比提升1.94個百分點。 自3月下旬開始征求意見后,管理辦法在5個月后迅速落地,并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而與此同時,《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等系列規范銀保渠道文件將被廢止。 6章70條,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涵蓋準入退出、經營規則、問責制度、傭金支付、保障型險種占比等多方面要求,銀保監會合并后,銀保渠道銷售的監管進入了怎樣的新業態? 首提傭金統一結算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哪怕會影響我們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個健康的組織文化,遠比收入多少更重要。” 上個月,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的講話引發業內廣泛關注,而這也使得銀行保險合作中的一直廣泛存在的“小賬”現象浮出水面。 “小賬”與大賬相對應,是在支付正常費用外,保險公司私底下給銀行員工或相關負責人的回扣。據一位保險從業人士介紹,為了促進銀保渠道銷售,“小賬”現象由來已久,而目前,為了規避監管,不少小賬都是面對面現金交易,先給到客戶經理,再由客戶經理轉給柜面經理甚至是支行行長。而小賬也不僅僅只有現金一種方式,保險公司會請外部機構進行培訓抑或是舉辦活動,以旅游、預付費消費之類的形式給到。此外,在這個過程中,還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因為沒有事實上的監督,保險公司內部人里外勾結進行套費。 盡管監管一直強調保持高壓態勢,但這一行業潛規則卻屢禁不止,此前曾有保險分支機構因“小賬”行為被以“對單位行賄罪”處罰。 《管理辦法》對此做出了明確要求:例如,第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第二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嚴禁賬外結算和經營,保險公司不得額外支付利益。這打破了原先只要分立保費和傭金賬戶、記錄銷售人員報酬的模糊概念”,華金證券分析師崔曉雁表示,此舉有利于加強銀保傭金結算透明度,減少因銷售回扣大小賬的亂象,形成健康的銷售服務體系。 明確具體險種保費占比 自2017年起,人身險行業開啟了轉型發展序幕,在“回歸本源”的監管要求下,各家險企紛紛調整保費、產品結構,大力發展保障性業務,而與趨勢相匹配,銀保渠道也被提出了新要求。 《管理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同時,還在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值得注意的是,這剔除了之前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如業務占比不達標,銀行將面臨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 8月26日,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在中國人保2019年中期業績發布會上表示,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通過量化規定銀行代理渠道必須回歸保險本源和保障,這有利于整個行業轉型和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傅安平表示,2015年之前,銀保渠道是人保壽險的主渠道之一。在人保集團提出高質量轉型后,人保壽險將其定位為重要渠道。過去銀保渠道做躉交業務,現在則要通過銀保渠道做期交業務。《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公司而言是一大利好,可以通過新規加強實現價值轉型的目標。 此外,在產品銷售上,《管理辦法》明確了銷售場景: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理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應在設有銷售專區以上層級的網點進行,并嚴格限制在銷售專區內。對于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較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要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銷售專區,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從業人員的控制,將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出現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將喪失代理資格 在2018年,郵政集團(含郵儲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銀行、天津銀行、中國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等14家銀行因銀保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收到罰單,總計被罰金額為572萬元。而除銷售誤導行為外,還有銀行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便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更有銀行在客戶數據上“動了手腳”。此外,還有銀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對于商業銀行在代理保險業務時,《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準入、退出管理,并表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批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決定的頒發許可證,其許可證不設有效期。 在退出上,明確提到,最近1年內因保險代理業務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將撤銷授權。 而在代理業務中存在的各項行為,《管理辦法》從多個角度列出了負面清單。例如針對容易被誤導的老年人群體,做出了特殊要求,當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繳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時,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當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當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后,由保險公司出單…… 一位銀行從業人士表示,在對不少行為進行明確外,也有一些優化競爭業態的條款出臺: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由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改為 2 年,此外可以與不超過 3 家保險公司開展代理業務(此前為 1 家),且許可證不設有效期。[詳情]
規范銀保市場銷售行為 嚴禁險企給銀行人員回扣 杜川 銀保合并后,銀保業務交叉地帶的監管新規范出爐。 8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六大章,共計70條,對銀行代理保險進行了全面、全流程的監管。 《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后,此前的銀保規范類文件將廢止。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銀行員工拿保險公司回扣這一近期熱議問題,《管理辦法》也做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朱俊生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管理辦法》從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規定,嚴禁保險公司給銀行及其人員“回扣”,有利于規范銀保市場的銷售行為,提升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降低保單銷售成本。 此外,《管理辦法》也延續了不少現行規定。規定了銀行代理保險的準入、銷售合規、防范誤導、退出等內容。例如,銀行代理的意外險、健康險、壽險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儲蓄險、財產險的保費占比不低于20%;銀行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最多3家保險公司合作;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等非銀行人員在其營業場所銷售保險等。 嚴禁保險公司給“回扣”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哪怕會影響我們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個健康的組織文化,遠比收入多少更重要。”不久前,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的一段講話引來了銀行保險業以及市場的廣泛關注。 實際上,讓田惠宇不能容忍的就是所謂的銀保“小賬”。“不同的保險產品之間差異比較大,不同的保險公司議價能力不一樣,跟銀行簽訂的傭金也不一樣。行業內目前確實比較多的‘大賬’、‘小賬’現象,之所以會有‘小賬’,是保險公司為了激發銀行的積極性,額外支付一些傭金費用。”朱俊生表示。 第一財經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所謂“大賬”是指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其中明確規定了傭金,是銀行中間業務收入之一;所謂“小賬”則是銀行銷售渠道與保險公司私下里商訂的額外傭金收入。 “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利潤很高,比如,客戶買一單理財型保險產品后,銀行表面上有一定的比例收入,但實際上收入更高,這中間有一部分就被銀行或者自己的員工‘吃掉了’。”一位保險業從業人員對記者表示。 這位受訪者表示,銀行渠道代理保險產品銷售,由于銀行客戶資源多,又可以用自己的信用為保險產品背書,因此銀行往往是強硬的一方,除了賬面上合同規定的傭金分配外,私下里保險公司或其員工還會支付給銀行員工一定比例的“回扣”。 針對這一問題,《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另外,《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集中統一結算,確實會有助于減少與杜絕小賬問題。不過,朱俊生認為,小賬背后的利益驅動機制與格局其實依然存在,應“堵”和“疏”結合,需要保險和銀行做更多的工作。“對保險公司的挑戰在于,如何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以及專業化的服務,調動銀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而銀行則需要在銷售人員的激勵機制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支持一線人員的保險銷售。” 強調回歸保障 此前,銀行代銷保險產品包括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其中,理財型產品為熱銷品種,而壽險產品相對偏少。 一位保險代理人對記者表示,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基本上以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很多客戶去銀行其實是為了存錢,并不是為了買保險,但是由于銀行客戶經理有高利潤誘惑,就會給這些客戶推薦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這與銀行存款帶來的收益相比高多了。” “壽險比較麻煩,會涉及到理賠,單價相比理財型產品也相對較低,無論是從利潤收入還是從后期服務的便捷性來講,銀行員工都會更傾向于后者。”該代理人稱。 針對這一問題,《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和財產險(不包括投資型財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8月26日,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在中國人保2019年中期業績發布會上表示,監管機構通過這種量化規定,使銀保渠道必須回歸保險本源,這有利于整個行業健康發展和長期穩定發展。 朱俊生表示,20%沿用了之前的規定(區別在于,將來的信用和保證保險刪去了)。關于保障型產品占比的要求,有助于銀保渠道增加保障型產品銷售,促進銀保轉型,更好地平衡保障與財富管理。但這本質上是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客戶三方主體市場選擇的自然結果,似乎沒有太多必要通過管理辦法對結構比例予以限制,未來在保險公司自身行為規范的基礎上也許可以放松乃至取消。 事實上,銀保渠道已轉型多年。傅安平表示,2015年以前,銀保渠道是人保壽險的主要渠道。2015年以來,公司推進高質量發展轉型,銀保渠道依然是一個重要渠道,但對其要求也要聚焦轉型。人保壽險與13個全國銀行以及100多家中小銀行建立很好的關系。因此銀保渠道是轉型過程中一個重要渠道,此外近段時間銀保渠道也是用于現金流管理很好的渠道,所以要維護好。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設立專門的“業務退出”章節,規定銀行出現哪些情形時,監管將會注銷其代理保險許可證。若銀行代理保險過程中違反審慎規則,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經監管批準,可以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的措施。[詳情]
原標題:為理財險設限 銀保新規倒逼險企加速回歸 來源:北京商報 貢獻人身險三成保費收入的銀保渠道迎來監管新規。8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準入退出、經營規則、問責制度、傭金支付、保障型險種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細的要求。多位分析人士指出,《管理辦法》直指銀保“小賬”痼疾,對保險公司而言,倒逼其加速保障轉型、提高產品的競爭力,銀行則需在銷售人員的培訓機制、激勵機制等方面下功夫。 20%!劃定相關險種占比 從新出臺的《管理辦法》來看,多項條款力推銀保產品回歸保障本源。 《管理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同時,《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指出,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對此,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表示,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通過量化指標規定銀行代理渠道必須要回歸保險本源、回歸保障,這有利于整個行業轉型,也利于整個行業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同時,《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方面應加強員工培訓: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還應至少有一年以上的保險銷售經驗,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專項培訓,并無不良記錄。 事實上,躉交型或中短期理財險、分紅險曾是銀保渠道業務產品中的主力,隨著保險回歸保障,銀保渠道在轉型過程中開始主推期交產品,但同時也為銀保渠道保費增長帶來壓力。 某銀行財富管理與私人銀行部高管表示,日常需要掌握眾多金融資產知識的理財經理,對保險單項產品的認知與了解很難像保險公司人員那么深入和專業,在當前情況下,要想將保險產品講清楚、說明白,銀行銷售人員的專業性需盡快提升。 打擊營銷亂象 引入退出機制 此前,銀保渠道亂象叢生、銷售誤導屢禁不止,而《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明確增加18個“不得”禁令,并引入退出機制。 此次《管理辦法》明確表示,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8項行為,其中包括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等。 同時,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中不得有下列10項行為,其中包括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了銀保渠道的退出機制。在退出方面,《管理辦法》已明確列明12條違規條款。例如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網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機構不得授權該網點開展代理保險業務,已經授權的,須在5日內撤銷授權。具體包括: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拒不執行限期整改違法違規問題、按時報送監管數據等監管要求;最近一年內因保險代理業務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規定市場退出機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有進入同時有退出,才能有效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業務退出也可以促進競爭效率的提升。 嚴格規范手續費支付 就在近期,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的一次內部講話引起銀行、保險圈震蕩。田惠宇直言:“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 事實上,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中,除了公開的手續費用外,保險公司給銀保人員回扣即“小賬”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而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往往取決于總體手續費的高低。 而此次下發的《管理辦法》為“小賬”下發禁令。該辦法指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在支付方式上,《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朱俊生表示,這有利于規范銀保市場的銷售行為,提升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降低保單銷售成本。集中統一結算有助于減少與杜絕“小賬”問題。但“小賬”背后的利益驅動機制與格局其實依然存在,因此需要保險和銀行做更多的工作。“對保險公司的挑戰在于,如何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以及專業化的服務,調動銀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而銀行則需要在銷售人員的激勵機制方面做出相應的調整,支持一線人員的保險銷售。”朱俊生補充道。 告別轉型陣痛 渠道重現生機 商業銀行作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代理網點22萬余家。其中,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1971家,代理網點18萬余家。 此前,多家險企借助銀保渠道“彎道超車”,銀保渠道保費收入占據保險業保費收入的半壁江山。不過,隨著保險業回歸保障并聚焦期交和價值型業務,曾以躉交和理財業務為主的銀保渠道不斷收縮。 相關數據顯示,2018年人身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實現8032.34億元,同比下降24.11%,在人身險公司所有業務中的占比為30.59%,同比下降多達10.06個百分點。其中,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新華保險、中國太平、中國人保6家上市險企壽險業務銀保保費合計約為1888億元,僅占壽險業務規模保費的11.5%。 不過,從行業數據看,最新數據顯示,前7個月人身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6580.48億元,增長21.15%,占人身險公司業務收入的32.24%,同比上升1.64個百分點。對此,有保險公司高管表示,監管之下銀保渠道也在積極轉型,例如相關理財型產品拉長期限、萬能險及年金險更加注重保障滿足客戶的保險需求,同時也在提升重疾險、健康險等純保障型業務的銷售力度等。 保險轉型的過程也帶動了銀行方面的改革。例如某國有大型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銀行在銀保業務方面堅持五大轉型,分別是產品轉型、營銷模式轉型、線上線下一體化轉型、營銷體系轉型與業務模式轉型。其中包括優化產品供給結構、健全營銷體系、加大培訓力度、強化科技支撐等措施。[詳情]
原標題:銀保監會發文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 來源 經濟參考報 銀保監會日前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業務準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了相應規范,旨在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業務準入方面,《辦法》提出,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注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從業人員“門檻”方面,《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投連保險產品還應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險銷售經驗,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專項培訓,并無不良記錄。 此外在經營規則方面,《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并規定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詳情]
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27日電27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對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保險產品宣傳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保險公司給銀行及其人員“回扣”方面,《辦法》指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對于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組織其定期接受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職業道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培訓。其中,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還應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險銷售經驗,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專項培訓,并無不良記錄。 關于保險產品宣傳,《辦法》還規定,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報、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此外,《辦法》指出,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詳情]
原標題:《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出爐,明令禁止“小賬”,多項內容涉消費者保護 記者:郝昕瑤 8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向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及各保險公司下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交叉地帶進行監管規范,《管理辦法》從業務準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全面、全流程的監管。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六大章,共計70條。相較3月份的征求意見稿,《管理辦法》刪去了“商業銀行可在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一年期以下保險產品”和對銀行代理保險進行ABCD評級的“評價指標”章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管理辦法》設立了“業務退出”章節,對監管注銷銀行代理保險許可證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此外,有多項內容涉及消費者保護,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而不得夸大等條例。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首先規定,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構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在業務準入方面,《管理辦法》提出,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注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應當由法人機構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在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為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1家商業銀行進行執業登記。 商業銀行選擇合作保險公司時,應當充分考慮其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控能力、業務和財務管理信息系統、近兩年違法違規情況等。保險公司選擇合作商業銀行時,應當充分考慮其資本充足率風險管控能力、營業場所、保險代理業務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性等。 此外,商業銀行每個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保持合作關系和客戶服務的穩定性。合作期間內,其中一方出現對合作關系有實質影響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對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當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后續服務。 在銷售層面,《管理辦法》強調,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條款:代理保險產品種類,傭金標準及支付方式,單證及宣傳材料管理,客戶賬戶及身份信息核對,反洗錢,客戶信息保密,雙方權利責任劃分,爭議的解決,危機應對及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合作期限,協議生效、變更和終止,違約責任等。 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應當按保險條款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觀察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并將保險代理業務中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界定明確告知客戶。 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報、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構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對于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較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要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銷售專區,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從業人員的控制,將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 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此外,《管理辦法》在經營規則中明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并規定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管理辦法》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詳情]
原標題:銀行員工收取保險回扣推銷產品“最討厭” 銀保監會發文規范銀保渠道傭金問題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哪怕會影響我們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個健康的組織文化,遠比收入多少更重要。”此前不久,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的一段講話引發廣泛關注。 8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于近日下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3月,銀保監會便已草擬《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意見。 對于傭金問題,《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銀保“小賬”待規范 銀保“小賬”問題曾飽受爭議。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推動業務發展,在代理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私下向銀行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獎勵,因此受罰的銀行、保險公司大有人在。 《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同時,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此外,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銀保合作應該構建健康的發展關系。原本單一依靠儲蓄型或投資型壽險產品,以及分銷協議的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應該建立資源整合的聯動機制,明確目標客戶定位,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使得雙方都能參與其中。” 銀保渠道回歸保障 目前,銀保合作以分銷協議為主,即銀行代銷保險產品。其中,銀行傳統代銷的保險產品多為兩全險、年金險等傳統壽險產品和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等新型壽險產品等。 《管理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和財產險(不包括投資型財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8月26日,人保壽險副董事長、總裁傅安平在中國人保(8.530, 0.11,1.31%)2019年中期業績發布會上表示,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通過量化規定銀行代理渠道必須回歸保險本源和保障,這有利于整個行業轉型和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事實上,銀保渠道轉型早已成為共識。傅安平表示,2015年之前,銀保渠道是人保壽險的主渠道之一。在人保集團提出高質量轉型后,人保壽險將其定位為重要渠道。過去銀保渠道做躉交業務,現在則要通過銀保渠道做期交業務。《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公司而言是一大利好,可以通過新規加強實現價值轉型的目標。 今年上半年,國壽股份銀保渠道躉交保費由去年同期的86.38億元大幅下降至0.12億元,總保費為473.57億元,同比下降15.4%。首年期交保費達173.15億元,同比下降8.0%,占長險首年業務的比重為99.93%,較去年同期提升31.39個百分點。其中,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費達40.12億元,同比增長86.5%,占首年期交保費比重為23.17%,同比提升11.74個百分點。銀保渠道新業務價值率21.5%,同比提升7.9個百分點。續期保費達291.98億元,同比增長4.4%,占總保費比重達61.66%,同比提升11.70個百分點。[詳情]
新浪保險訊 8月27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公司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詳情]
來源 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張末冬 銀行一直是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對于后者而言,銀行網點眾多,可以更好觸達客戶。然而在銀保實際合作中,卻面臨銷售誤導、產品單一、行業競爭混亂等問題。 征求意見5個月后,日前,銀保監會向各銀行、保險公司和各地銀保監局下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業銀行代銷保險業務的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提出了詳細要求,并將從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辦法》的出臺,也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的監管規范進行梳理。總體上,《辦法》系統規定了銀行代理保險的準入、銷售合規、防范誤導、退出等內容,延續了不少現行規定,比如銀行代理的意外險、健康險、壽險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儲蓄險、財產險的保費占比不低于20%;銀行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最多3家保險公司合作等。 《辦法》的出臺背景基于銀保監會合并,銀保交叉業務開始得以規范。事實上,今年2月,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負責人就強調,要以銀行類機構作為突破口,研究出臺相應制度,健全銀行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規則、標準、流程,綜合治理兩大問題:一是銷售誤導;二是手續費違規支付,即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以不同名義和形式向商業銀行基層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協議規定傭金之外的其他費用,造成財務不真實、不透明。 扣題在“保險” 針對此前銀行主要代理“理財型”保險,此次《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銀保合作以分銷協議為主,即銀行代銷保險產品。長期以來,銀保渠道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而在本應主攻的銷售保障型產品方面卻顯得乏善可陳。其中,銀行傳統代銷的保險產品多為兩全險、年金險等傳統壽險產品和分紅險、投連險以及近幾年興起的萬能險。 2017年,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叫停快速返還型年金險和附加萬能險。此后,受到業務結構轉型、銷售隊伍不適應等原因,2018年人身險公司銀保渠道保費出現大比例下滑,總保費收入僅為8032億元,同比下滑超24.11%,占比下降超10個百分點。 今年,逐漸適應了新節奏的銀保渠道開始“觸底反彈”,前6個月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6131億元,同比增長22.52%,占比也提升1.94個百分點。 隨著“保險姓保”的思路明晰,監管對保險產品內涵提出更高要求。《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這對保險產品和銀行的專業度都提出了要求。保險不是收益率高一點的銀行理財產品,銀行也不只是一個渠道。”一位股份制銀行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技術含量的產品或者服務是不被監管層認可的,“如果只是因為網點多,把保險放到銀行平臺上賣,那金融機構就相當于只賺了一個信息不對稱的錢,對技術和風險都沒太高的要求,長期看不利于銀行和保險的發展。” 在這一轉變過程中,銀行理財經理也需要相應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有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相比年金保險、萬能險這類產品相對簡單、標準化,壽險條款更為復雜,還可能涉及到長時間的投資咨詢與關系維護,都是之前銀行所不擅長的。 “小賬”待治理 值得關注的是,代銷的保險產品通常來講比銀行自身理財產品收益要高,在實際銷售中相當于保本保息,受到不少投資者青睞。但這其中涉及到的銀保“小賬”問題也一直飽受爭議。 “小賬”指的是不在合同內的“回扣”費用,一些保險公司以培訓費、咨詢費等形式,變相給銀行或其經辦人支付除手續費以外的費用,通常由保險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給銀行員工。 在過去10年,原銀監會與原保監會都曾發文,指出“禁止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以任何方式賬外給予合作銀行及其人員協議約定外的利益”“禁止銀行及其人員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賬外收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的利益“的禁令。此外,原廣東保監局對中國人壽下屬分支公司作出處罰,案由是2010年該公司向合作銀行網點柜員賬外支付業績激勵費用,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有業內人士表示,“小賬”的存在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損害了財務數據的真實性,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實質上構成“商業賄賂”,會使銷售誤導問題更加嚴重,最終后果還是由投資者來承擔。 對此,《辦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對于銀保之間的傭金結算,《辦法》也強調,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從近幾年情況來看,部分保險公司開始發展代理人或采用互聯網銷售的方式拓寬銷售渠道。綜觀發達國家及地區,保險代理人也是行業發展趨勢。不過,這種方式對中小保險公司而言是比較大的挑戰,還需要更多探索。[詳情]
原標題:銀行代理保險辦法發布:收回扣、銷售誤導將受重拳整治 新京報訊(記者 潘亦純 陳鵬)近日,新京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向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及各保險公司下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業務準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了相應規范。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這其中有不少利于消費者保護的相關規定。例如《管理辦法》第24條就規定,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投連保險產品還應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險銷售經驗,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專項培訓,并無不良記錄。 《管理辦法》文件截圖 又比如第30條規定,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管理辦法》文件截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上述《管理辦法》系統規定了銀保的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回應了銀保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對于銀保的轉型與發展有促進作用。“未來銀保的發展要真正以客戶價值創造為核心,優化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業務運營機制 ,加強銀保業務協同程度,深化二者在銷售、產品管理、客戶關系管理、運營與IT支持等多方面的合作。”朱俊生進一步表示。 “收回扣”飽受詬病:規定險企不得向銀行支出協議外利益 銀行保險渠道員工收保險公司回扣的現象一直飽受詬病。今年7月,招行行長田惠宇在一次內部講話中就直指了這一問題,他表示“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 而此次下發的《管理辦法》也對相應行為進行了規范,例如第21條規定就稱,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并規定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管理辦法》文件截圖 朱俊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從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規定,嚴禁保險公司給銀行及其人員“回扣”,這有利于規范銀保市場的銷售行為,提升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降低保單銷售成本。對保險公司的挑戰在于,如何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以及專業化的服務,調動銀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而銀行則需要在銷售人員的激勵機制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支持一線人員的保險銷售。 此外,《管理辦法》還對商業銀行經營保險業務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第8條就對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設置了準入門檻,主要包括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經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已建立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業務信息系統等總計6個條件。 《管理辦法》文件截圖 在退出方面,《管理辦法》也規定,商業銀行網點若有最近1年內因保險代理業務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5種情形之一的,法人機構不得授權該網點開展代理保險業務,已經授權的,須在5日內撤銷授權。 《管理辦法》體現保險姓保理念 發布多項消費者保護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管理辦法》中也有一些條款與保險回歸保障、“保險姓保”的理念相契合。 例如第38條就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管理辦法》文件截圖 不過,朱俊生認為,雖然這一條款有助于銀保渠道增加保障型產品銷售,促進銀保轉型,更好地平衡保障與財富管理,但這本質上是一個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客戶三方主體市場選擇的自然結果,似乎沒有太多必要通過管理辦法對結構比例予以限制,未來在保險公司自身行為規范的基礎上也許可以放松乃至取消。 此外,《管理辦法》還用較大的篇幅,在消費者保護上做文章,制定了多項管理規定。除了上述關于銷售從業人員及銷售材料等方面的規定之外,還對一些有可能產生矛盾的險種在銷售方面進行了多項規定,例如規定稱: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時,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存在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保費繳費年限與投資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等多種情況的,應該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后方可承保。 《管理辦法》文件截圖 新京報記者 潘亦純 陳鵬 編輯 程波 校對 劉軍[詳情]
小賬問題被炮轟,8000億銀保渠道迎整肅:新規直指銷售誤導、客戶真實信息 來源:慧保天下 “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對內誰收取回扣就開除誰,甚至是移交司法處理;對外取消相關保險公司準入資格,哪怕會影響我們的中收,也在所不惜,一個健康的組織文化,遠比收入多少更重要。” 7月,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在內部的一番表態迅速引爆網絡,甚至一度傳出確實暫停與某些保險公司合作的消息,將“銀保小賬”這個老大難問題,再度推向前臺。“銀保小賬”的存在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損害了財務數據真實性,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實質上構成“商業賄賂”,而這種商業賄賂,卻成為了銀保渠道的“潛規則”。 除了小賬問題,銷售誤導問題在銀保渠道也一直高發,尤其是在行業轉型之后,加大保障型產品銷售力度,原本習慣了銷售簡單的理財型產品的銀保渠道,銷售誤導問題也更加突出。 好在,以后治理這些問題,將更有抓手。8月22日,《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各銀保監局、銀行、保險公司,并將從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共計6章70條,在準入退出、經營規則、問責制度、傭金支付、保障型險種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細的要求,旨在解決銀保轉型難、銷售誤導和手續費“小賬”屢禁不止的突出問題。 此前,針對銀保這一渠道的很多規定,都由原銀監會、保監會共同合作完成,從不同的立場上出發觀點或有不同,而現在,銀監保監合二為一,外部的對接改為內部的協調,監管資源更加集中,目標更統一明確,對于銀保渠道的監管將更加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重申了對于銀保渠道業務結構的要求,明確商業銀行銷售保障型業務占比不得低于20%,這對于當下正全力推動轉型的銀保渠道而言,或將有所助益。由于業務結構轉型,銷售隊伍不適應等原因,2018年人身險公司銀保渠道保費出現大比例下滑,總保費收入僅8032億元,同比下滑超-24.11%,占比下降超10個百分點。 2019年,逐漸適應了新節奏的銀保渠道開始“觸底反彈”,前6月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6131億元,同比增長22.52%,占比也提升1.94個百分點。 如今,在銀保監會合并之后,銀保渠道,這一僅次于個人代理人的第二大人身險銷售渠道,再度迎來全面嚴監管,這會成為其發展歷程中的又一個轉折點嗎? 01 嚴格準入退出機制,明確要求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商業銀行具有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辦法》對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準入管理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不僅明確了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法人機構應具備的條件,也明確了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對于申請業務資格具體應當提交的資料、監管部門需要履行的職責都做出一一規定,銀行兼業代理機構準入規則,得到進一步明確。 值得一提的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批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決定的頒發許可證,其許可證不設有效期。 但商業銀行若出現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因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注銷許可證。 同時,《辦法》在《征求意見稿》僅有3條退出情形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4條業務退出的管理規定,并強調,商業銀行終止保險代理業務活動,應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在經營規則方面,《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該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其法人機構的書面授權,并在簽訂協議后,及時向其法人機構備案。 02 嚴禁“小賬”,針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雙管齊下,要求明晰傭金結算要求,禁止賬外核算和經營 此前,銀保“小賬”問題一直被行業所詬病。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推動業務發展,在代理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變相給銀行或其經辦人支付除手續費標準以外的利益和費用。 這些“小賬”是如何走出去的?業內人士透露,一般通過會議費、旅游費、培訓費、咨詢費、餐飲費等方式虛列公司費用,私下向銀行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獎勵。“小賬”問題的普遍存在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損害了財務數據真實性,更重要的是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實質上構成“商業賄賂”。 長期以來,監管部門為破解“銀保小賬”問題頗費周章,不過由于銀行、保險公司由不同監管部門監管,實際上加大了問題解決的難度。 現在情況顯然已經完全不同,銀保監會合并,部門之間的利益藩籬被徹底打破。例如,此次出臺的《辦法》,就對商業銀行以及保險公司均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雙管齊下,試圖根治小賬頑疾。 第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此外,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二十二條還規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業務臺賬,逐筆記錄有關內容,臺賬至少應當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代理險種、保險單號、保險期間、繳費方式、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姓名及其執業登記編號、所屬網點、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傭金等。 正如前文所言,銀保監會合并,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影響最直接的一定是銀保渠道,如今,這一影響顯然已經顯現。 03 嚴治銷售誤導,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原則只能投保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 多年來,銷售誤導一直是銀保渠道銷售的一大頑疾,有觀點甚至認為,銀保渠道就是建立在銷售誤導基礎之上。到現在行業加速轉型,復雜的保障型產品占比顯著增加,如何避免銷售誤導顯得更加重要。 對此,《辦法》從多個角度出發進行詳細規定,例如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按保險條款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觀察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并將保險代理業務中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界定明確告知客戶。 此外,針對容易被誤導的老年人群體,誤導后負面影響會很大的收入相對較低群體,以及容易出現誤導的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辦法》也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例如,《辦法》規定,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繳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當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當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后,由保險公司出單。 躉繳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繳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的客戶,投保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時候,商業銀行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后方可承保。 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理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應在設有銷售專區以上層級的網點進行,并嚴格限制在銷售專區內等。 04 責令銀行必須將全面、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提供給保險公司并告知客戶 通過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之后,銀行往往不會將客戶真實聯系方式交給保險公司,以至于保險公司不掌握客戶信息、不能有效完成監管規定的回訪工作等。在原保監會公布的客戶信息真實性專項檢查中發現,銀保渠道客戶信息不真實的保單比例遠遠高出其他渠道。 某險企負責人解釋:“通過合作平臺銷售產品時,對方以保護客戶隱私為由拒絕提供客戶聯系方式,造成客戶信息不真實,這與一些險企,尤其是中小型險企業務嚴重依賴中介渠道發展有關,銀行為了保護業務,往往不愿讓保險公司掌握真實的客戶信息。” 而此次《辦法》則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通過篡改客戶信息,以商業銀行網點電話、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電話冒充客戶聯系電話等方式編制虛假客戶信息。 保險公司發現客戶信息不真實或由其他人員代簽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應當及時聯系客戶說明保單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要求商業銀行予以更正。 第四十七條也明確,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客戶信息保護,防止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隱瞞真實客戶信息的背后歸根結底是利益驅使——銀行不希望保險公司掌握寶貴的客戶資源,從而與銀行爭利,這種格局之下,銀行會否落實《辦法》要求,尚值得關注。 05 強調回歸本源,規定保障型產品占比不得低于20% 此次銀保新政的一大亮點,便是促進銀保渠道回歸本源。 習慣了銷售簡單的理財型產品的銀行保險銷售人員不擅長銷售復雜保險產品,可以看到,2018年,銀保渠道在全部保費收入中的占比不斷下滑,到2019年,這一形勢才有所改觀,銀保渠道保費收入占比開始有所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推動銀保渠道保費結構調整,《辦法》還直接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和財產險(不包括投資型財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顯然,通過此舉,監管部門意在喚醒保險公司從高成本吸金的沖動上逐漸回歸理性。[詳情]
原標題:銀保新政來了!從源頭攔截“賬外賬、吃回扣” 記者 黃蕾 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7月下旬的一次內部講話,將塵封已久的銀保業務“小賬”潛規則,再次曝光于陽光下。“賬外賬、吃回扣”的亂象,即將在制度上找到解決方法。 上海證券報近日獨家獲悉,備受關注的銀保新政——《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近日下發至各銀行及保險公司,并將從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施行的一些銀保規范類文件將同時廢止。 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的監管規范進行梳理,并進行全流程監管。相較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銀保新政在準入退出、傭金支付、保障型和長期型險種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細的要求,旨在從源頭解決銀保轉型難、銷售誤導和手續費“小賬”屢禁不止等突出問題。 細化準入退出要求 嚴重者收回代理許可證 近年來,由于傳統銷售渠道日漸式微,中介渠道已躍升為保險行業的主流渠道。其中,商業銀行作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的主力軍,成為保險公司最緊密的業務伙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亂象。對此,監管部門陸續出臺相關文件,但缺少對于銀保渠道的全面規范。銀保監會“三定”之后,可實現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管。 在此背景下,銀保新政應運而生。而此番變革的一大重點,便是完善業務準入與退出制度。 在準入方面,銀保新政明確及細化了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具備的具體條件。對于申請業務資格具體應當提交的資料、監管部門需要履行的職責,也都一一作出規定。 同時,明確了商業銀行在銀保業務上的退出制度。銀行有因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等情形時,監管將注銷其代理保險許可證;銀行網點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等情形時,銀行法人機構不得授權該網點開展代理保險業務。并強調,商業銀行終止保險代理業務活動,應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傭金集中統一結算 私下“小賬”不允許 “員工收取保險公司回扣”問題,前陣子讓招商銀行行長深惡痛絕。此處所指回扣,指的是銀保手續費“小賬”,即保險公司通過虛列公司費用等方式,變相給銀行或其經辦人支付除手續費標準以外的利益和費用。 此次銀保新政的重中之重,就是擊破這個潛規則、從源頭封堵“小賬”出口。主要體現在,相較于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各自制訂過的銀保規范類文件,銀保新政對于傭金支付這一環節規定得更細,并首次提出傭金應集中統一結算,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具體規定如下: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 同時,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糾偏業務結構 銀保也要回歸本源 過去,銀行喜歡賣短期保險產品,因為“好賣”——久期短、預期收益高、易沖規模、傭金結算周期短。然而,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短期保險產品往往“賠本賺吆喝”,不僅保單獲取成本高企,還給資產端帶來較大壓力。一旦把握不當,易引發費差損、利差損。 隨著銀監、保監的“監管合一”,“保險姓保,回歸本源”的保險業轉型基調也正逐漸延伸至銀保渠道。 此次銀保新政的另一大亮點,便是促進銀保渠道回歸本源。再次明確要求,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應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不僅如此,銀保新政直接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險、健康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以及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和財產險(不包括投資型財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對于業務占比達不到該條要求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以下及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有權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通過此舉,意在進一步喚醒保險公司從高成本吸金的沖動上逐漸回歸理性。畢竟保險公司的定位有別于基金等其他金融類企業,保險也不是能與基金等簡單比拼的價格敏感性產品。在新政威懾之下,預計銀保業務進一步轉型、逐步優化結構勢不可擋。 “18個不得”打擊銷售誤導 多年來,銷售誘導、誤導一直是銀保渠道銷售的一大頑疾。 對此,銀保新政規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要做到八個“不得”,包括: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不確定性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等。 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如違反上述要求的,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嚴重危機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經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排除機構負責人批準,可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的措施。 此外,還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中,要做到十個“不得”,包括:不得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得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等。 銀保渠道監管改革的方向已明,銀保新政的出臺,有利于凈化整個市場,有利于促進保險行業長期穩定健康地發展。不過,轉型還遠未結束。產品同質化等困擾行業已久的頑疾,仍然有待于保險公司一步一個腳印地去解決。[詳情]
原標題:銀保監會發特急文件:銀行代銷保險產品中保障型不低于20% 本報記者 宋文娟 北京報道 8月23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向各銀行、保險公司和各地銀保監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以特急的形式下發,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記者注意到,《通知》對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的行為作了詳細的說明,如其提出“商業銀行作為保險產品的銷售主體,依法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代理銷售行為承擔主體責任”,同時為了大力發展保障型業務,銀保監會還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此前,7月26日,招行行長田惠宇內部講話稿被曝光,將存在已久的銀保“小賬”潛規則也曝光于公眾視野中。“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 針對諸如 “不走大賬走小賬”等現象,《通知》對支付環節有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而對銀保領域長期被投訴詬病的“存單變保單”行為,《通知》對全流程有嚴格的風險管控,如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不得使用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此外,《通知》第四十九條要求: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簡單類比等。 對于銷售誤導、銀行向保險公司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等行為,銀保監會的處罰也是非常嚴格的,如《通知》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行為的,中國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經中國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的措施。 嚴抓落實“回歸本源”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對業務占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或者省一級派出機構有權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 長期以來,銀保渠道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而在銷售保障型產品方面乏力。某壽險公司中支總經理告訴記者,銀行人員賣保障型產品的難度肯定比賣躉交的要難一些,需要增加培訓、對產品的了解。 “這種抓回歸本源的方式,也側面限制了一些主要靠類中短存續期產品提高保費規模的保險公司。”該人士認為。據了解,目前仍存在一些新型的壽險公司中由于未培養建立營銷員隊伍,主要依靠銀保渠道銷售理財型保險,而由于前期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帶來的現金流壓力等原因,依然在大力銷售類中短存續期產品。 某保險公司總經理告訴記者:“原來存在一些打著長期的旗號賣短期產品的現象,比如一些1年期產品向保監部門報備實際是終身壽險。而現在銀保產品險種劃分是比較成熟、明確的,所以這種操作是可行的。” “目前銀行賣保障類產品確實很少,個人認為監管此舉可能是想把涉嫌中短存續期產品給壓下來,對比例一刀切限制,這些類中短存續期產品保險公司再怎么變相創新總量只能賣這么多。”該人士續稱。 “我從一些銀行的朋友處獲悉,今年銀行渠道萬能險賣得比較多,這與目前利率低有關,而市場上基金產品也暴雷不少。萬能險產品有一些是客戶主動到銀行選擇的,在銀行賣萬能險這些儲蓄類似產品比較容易,這是由銀行本業性質決定的,客戶來銀行是沖著錢的增值收益去的。”該人士透露。 銀行要承擔主體責任 一般來說,客戶購買了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認為是銀行的信用做背書。而保險產品出問題了,客戶來“質問”銀行時,銀行卻常以這是保險產品、自己只是代銷機構來推卸,認為只向銀行追責冤枉。 《通知》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作為保險產品的銷售主體,依法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代理銷售行為承擔主體責任。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依法對商業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監管措施時,保險公司負有責任的,應同時依法對該行為涉及的保險公司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一位在銀保領域從業多年的人士告訴記者:“此前監管就規定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能進銀行網點駐點銷售,銀行不能把陣地讓給保險公司,由銀行做獨立銷售,銀行銷售保險就得對銷售行為承擔主體責任。” 他透露,保險公司銀保專員不能在網點駐點銷售后,這些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地位就很尷尬了,只能做一些送保單等客戶服務工作,所以有些保險公司如太保、中國人壽逐漸將銀保專員劃轉到大個險隊伍里。而銀行獨立代理銷售保險業務,就要有銷售保險業務一整套的能力,要沒有這個能力就別做代理保險業務了,這也是監管探索銀保退出機制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銀保業務的退出方面,《通知》也有明確規定,如其要求:內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最近1年內因保險代理業務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網點,銀行法人機構不得授權該網點代理保險業務,已經授權的須在5日內撤銷。 (編輯:鄭利鵬 校對:顏京寧)[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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