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特急文件:銀行代銷保險產品保障型不低于20%

銀保監會特急文件:銀行代銷保險產品保障型不低于20%
2019年08月25日 08:09 中國經營網

  原標題:銀保監會發特急文件:銀行代銷保險產品中保障型不低于20%

  本報記者 宋文娟 北京報道

  8月23日,《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向各銀行、保險公司和各地銀保監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以特急的形式下發,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記者注意到,《通知》對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的行為作了詳細的說明,如其提出“商業銀行作為保險產品的銷售主體,依法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代理銷售行為承擔主體責任”,同時為了大力發展保障型業務,銀保監會還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此前,7月26日,招行行長田惠宇內部講話稿被曝光,將存在已久的銀保“小賬”潛規則也曝光于公眾視野中。“我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據我所知,這不是個別現象,對這個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對內、對外都必須堅決果斷。”

  針對諸如 “不走大賬走小賬”等現象,《通知》對支付環節有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而對銀保領域長期被投訴詬病的“存單變保單”行為,《通知》對全流程有嚴格的風險管控,如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不得使用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此外,《通知》第四十九條要求: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簡單類比等。

  對于銷售誤導、銀行向保險公司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等行為,銀保監會的處罰也是非常嚴格的,如《通知》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行為的,中國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經中國銀保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的措施。

  嚴抓落實“回歸本源”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對業務占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或者省一級派出機構有權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

  長期以來,銀保渠道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而在銷售保障型產品方面乏力。某壽險公司中支總經理告訴記者,銀行人員賣保障型產品的難度肯定比賣躉交的要難一些,需要增加培訓、對產品的了解。

  “這種抓回歸本源的方式,也側面限制了一些主要靠類中短存續期產品提高保費規模的保險公司。”該人士認為。據了解,目前仍存在一些新型的壽險公司中由于未培養建立營銷員隊伍,主要依靠銀保渠道銷售理財型保險,而由于前期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帶來的現金流壓力等原因,依然在大力銷售類中短存續期產品。

  某保險公司總經理告訴記者:“原來存在一些打著長期的旗號賣短期產品的現象,比如一些1年期產品向保監部門報備實際是終身壽險。而現在銀保產品險種劃分是比較成熟、明確的,所以這種操作是可行的。”

  “目前銀行賣保障類產品確實很少,個人認為監管此舉可能是想把涉嫌中短存續期產品給壓下來,對比例一刀切限制,這些類中短存續期產品保險公司再怎么變相創新總量只能賣這么多。”該人士續稱。

  “我從一些銀行的朋友處獲悉,今年銀行渠道萬能險賣得比較多,這與目前利率低有關,而市場上基金產品也暴雷不少。萬能險產品有一些是客戶主動到銀行選擇的,在銀行賣萬能險這些儲蓄類似產品比較容易,這是由銀行本業性質決定的,客戶來銀行是沖著錢的增值收益去的。”該人士透露。

  銀行要承擔主體責任

  一般來說,客戶購買了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認為是銀行的信用做背書。而保險產品出問題了,客戶來“質問”銀行時,銀行卻常以這是保險產品、自己只是代銷機構來推卸,認為只向銀行追責冤枉。

  《通知》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作為保險產品的銷售主體,依法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代理銷售行為承擔主體責任。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依法對商業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監管措施時,保險公司負有責任的,應同時依法對該行為涉及的保險公司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一位在銀保領域從業多年的人士告訴記者:“此前監管就規定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能進銀行網點駐點銷售,銀行不能把陣地讓給保險公司,由銀行做獨立銷售,銀行銷售保險就得對銷售行為承擔主體責任。”

  他透露,保險公司銀保專員不能在網點駐點銷售后,這些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地位就很尷尬了,只能做一些送保單等客戶服務工作,所以有些保險公司如太保、中國人壽逐漸將銀保專員劃轉到大個險隊伍里。而銀行獨立代理銷售保險業務,就要有銷售保險業務一整套的能力,要沒有這個能力就別做代理保險業務了,這也是監管探索銀保退出機制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銀保業務的退出方面,《通知》也有明確規定,如其要求:內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最近1年內因保險代理業務引發過30人以上群訪群訴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等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網點,銀行法人機構不得授權該網點代理保險業務,已經授權的須在5日內撤銷。

  (編輯:鄭利鵬 校對:顏京寧)

責任編輯:張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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