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監管新規直指銀保業務“交叉地帶” 推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回歸本源
來源: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趙萌
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因其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這個“交叉地帶”發布的監管辦法,因此受到市場廣泛關注。《辦法》對目前廣受詬病的“吃回扣”“存款變保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范。那么,新監管辦法的發布將對銀行機構日后銀保業務的開展產生何種影響?從銀行自身角度來看,又該如何推動銀保業務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之所以會出現問題,根源在于銀保合作雙方缺乏戰略思維和長遠考量。面對新形勢和新變化,銀保業務回歸本源的辦法是銀行與保險的合作和創新都要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都要從保險產品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出發。簡而言之,就是‘三個回歸’——回歸保障、回歸客戶、回歸誠信。”人民大學重陽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銀行一線人員保險銷售激勵機制面臨調整
事實上,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員工收取保險公司“回扣”現象一直飽受詬病。今年7月份,某股份制銀行行長在一次內部講話中直指這一問題。他表示,“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就是員工收取保險公司的‘回扣’”。
對此,《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這也就意味著,銀行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收取除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這是否會對銷售人員積極性形成打擊,進而影響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銷售?
“近年來,‘吃回扣’問題其實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尤其是大型銀行在業務運行方面更加規范。《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規范了市場銷售行為,對于本身經營保險業務比較規范的銀行來說影響不大,而對于之前拓展業務較為激進的銀行來說可能帶來相關業績波動。”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武雯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
董希淼則認為,監管層對“吃回扣”等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的問題早有規范,但相關機構在實際從業過程中落實不到位。《辦法》的出臺恰是延續了2017年以來一貫的嚴監管態勢,將進一步促進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以往,銀行在保險代理業務傭金分配上對一線人員的分配比例較低,激勵效果欠佳,這也是一線人員收取‘回扣’的主要動因。未來,銀行應當遵循多勞多得的原則,調整激勵機制,激發一線人員銷售保險產品的積極性。”普益標準研究員陳飛旭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武雯則認為,從行業整體來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需要進一步提升差異化服務能力。對于銷售人員來說,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滿足客戶的不同服務需求。在激勵機制方面,銀行也需要進一步優化方式方法,把專業能力與業績結合起來考核一線人員。
對交叉業務協調監管具有示范效應
“多年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聯合或各自陸續發布了一些相關規定,但監管執行的效果并不太理想。”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辦法》的出臺是銀保監會成立后對于銀行保險渠道管理的綜合性“大招”。
《金融時報》記者發現,不少受訪專家一致認為,《辦法》在銀行、保險交叉業務協調監管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隨著《辦法》的施行,由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出臺的共計7個相關監管文件同時廢止。《辦法》汲取了此前文件的重點,并作了進一步的優化,形成了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6個章節共計70條細則,建立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全流程統一的監管制度,有效避免了“政出多門”造成的混亂情形。
武雯表示:“銀保監會‘三定’之后,‘誰審批、誰負責’成為最重要的原則,監管部門從原來的側重職能監管轉向側重機構監管,得以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管。毫無疑問,加強監管的統籌協調是金融監管改革的客觀要求,也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力抓手,未來金融監管必然更趨協調性和有效性。”陳飛旭認為:“未來,對于交叉業務的監管,監管層將更多地站在全局的角度出發,統籌規劃,充分發揮銀保雙方各自的比較優勢,促進雙方融合、健康發展。”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代理網點22萬余家。其中,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1971家,代理網點近18萬余家。這一系列數字表明,商業銀行作為代理保險業務的重要渠道,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發揮了重要作用。
調整代理產品結構 回歸業務本源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在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一些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例如,從經營角度看,銀保產品保險期限短、結構單一、保障功能差、服務簡單且嚴重同質化,對客戶吸引力不強;從市場角度看,一線銷售人員銷售行為不規范,故意混淆保險與銀行存款、片面夸大收益水平、誤導消費者等現象時有發生。對此,《辦法》予以明確規范。
當前值得銀行機構思考的是,在我國經濟社會進入謀求高質量發展的大背景下,如何進一步開展好代理保險業務,將其引向健康發展軌道。
正如專家所言,“回歸”二字最為重要,這一點也體現在《辦法》的條款之中。《辦法》第38條首次對商業銀行代銷的產品類型提出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專家將其解讀為“對‘保險姓保’的回歸”。“長期以來,銀保渠道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產品為主,而在本應‘主攻’的銷售保障型產品方面卻缺乏亮點,《辦法》的出臺或將改變這一局面,促進銀保轉型,更好地平衡保障與財富管理。”陳飛旭表示。
“隨著監管層對保險產品內涵提出更高要求,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將不再是收益率高一點的‘銀行理財產品’,銀行也不再只是一個渠道。”某股份制銀行理財銷售專員坦言,今后,只有合規且具有競爭力的產品才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可。
董希淼強調,推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回歸本源,銀行首先可從產品“下手”,調整產品結構,只有合理調整產品結構,最大限度地凸顯保險產品的不可替代性,滿足客戶保障需求,銀保產品才能增加吸引力,增強競爭力。同時,產品特點也要契合銀行實際。
責任編輯:楊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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