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屬系列的期貨交易是指投資者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一有色金屬的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為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有色金屬系列的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等。
一.交易細則要點
1、交易價格是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形成的價格。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賣出價和前一成交價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
2、交易指令分限價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量為1手,交易指令的報價只能在價格波動限制之內。
3、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備案制度。交易編碼是指會員和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分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和客戶交易編碼。
4、交易所按即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會員、客戶和社會公眾提供
期貨交易信息。
二.保證金制度
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最低收取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交易所根據某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和持倉的不同數量(即從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具體以上海期貨交易所最新通知為準。
1、 有色金屬系列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交易所暫不調整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 有色金屬系列期貨合約上市不同運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當某一期貨合約達到應該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標準時,交易所應當在新標準執行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歷史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在進入交割月份后,賣方可以用標準倉單作為與其所示數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合約持倉的履約保證,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三.限倉制度
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有色金屬系列的期貨合約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比例限倉和數額限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持倉限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的持倉限額從嚴控制。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不同的上市品種、合約,調整會員或者客戶的持倉限額。
四.結算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1、交易所在各存管銀行開設一個專用的結算賬戶,用于存放會員的保證金及相關款項。會員應當在存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的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2、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設立明細帳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會員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期貨公司會員對客戶存入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3、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4、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37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5、當每日收盤結束,若結算后的結算準備金小于最低余額的,會員必須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將資金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及時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于零而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則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風險控制管理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五.交割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交割流程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
交割程度如下:
第一交割日: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2、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不能用于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第三交割日: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2、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交割貨款給付時間。
第四、五交割日: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交割細則
七.期貨轉現貨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的交換行為。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方向相同的倉單的交換行為。交換的倉單可以是標準倉單也可以是非標準倉單,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復印件。期轉現僅適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種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期轉現的期限:欲進行期轉現合約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申請期轉現的期貨頭寸處理: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的協議價。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計算。
責任編輯: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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