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正式發布實施

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正式發布實施
2019年02月18日 03:30 中國證券報

  為進一步規范期貨行業創新發展,適應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導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近日發布了《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2012年12月21日,協會發布了《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并啟動試點工作。2014年8月26日,協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修訂并發布《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修訂)》(以下簡稱原《指引》)。截至2018年12月底,共有79家風險管理公司,較2015年增加28家,總資產和業務收入分別達到344.16億和1132.46億元,是2015年的2.03及2.02倍。從試點情況看,風險管理公司業務開展符合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推動期貨行業創新的總體方向,試點公司也逐步探索出一些服務實體企業和“三農”的業務模式,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

  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原《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三方面:一是需進一步明確試點業務類型和邊界,特別是近兩年快速發展的場外衍生品業務;二是根據行業規范發展需要和證監會的統一安排,協會前期發布實施的自律管理通知內容需在自律規則層面予以明確;三是近年來風險管理公司出現的一些問題需要在規則層面予以明確規范。鑒于上述情況,本次《指引》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完成了修訂:

  一是進一步明確主要業務類型。《指引》對風險管理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類型進行了重新梳理和歸類,明確規定可以開展的試點業務包括:基差貿易、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場外衍生品業務、做市業務、其他與風險管理服務相關的業務等,并對不同類型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是修訂公司備案和業務備案的條件,新增對未能達到相應條件公司的限制措施。在公司備案方面,《指引》提高了對母公司的資質要求;在業務備案方面,《指引》針對不同類型業務的風險程度及外溢性影響,規定了差異化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細化風險管理公司業務發展的負面清單。原《指引》規定了風險管理公司展業中的禁止行為,《指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風險管理公司具體業務負面清單,明確合規邊界。

  四是進一步加強對期貨公司管理責任的要求。《指引》明確要求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所設風險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圍繞風險管理服務開展業務,依法合規經營,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防范風險管理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導致的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聲譽風險。

  五是進一步完善對信息報送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修訂了信息報送的時限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對報送數據質量的要求,提高了信息報送的可操作性。

  《指引》發布實施后,協會將密切關注期貨公司風險管理服務業務試點的開展情況,不斷總結經驗,加強現場檢查和風險防控,根據《指引》要求加強自律管理,進一步推動期貨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責任編輯:張瑤

風險管理 期貨公司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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