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70年70人特別談|王兆星談金融法治

《中國金融》70年70人特別談|王兆星談金融法治
2020年10月01日 15:00 中國金融雜志

 

  編者按 1950年10月1日,《中國金融》創刊,由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編輯室負責編輯出版工作,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交流金融實際工作經驗。這是新中國成立后創辦的第一本金融期刊,標志著新中國金融新聞出版事業邁出了第一步。2003年,《中國金融》由“中國人民銀行主辦”改為“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但其政策性、專業性、實踐性的定位沒有改變。而今,《中國金融》已經成為金融宣傳輿論戰線中的重要一員,成為財經領域最具影響力的專業刊物之一。70年來,《中國金融》忠實地記錄了新中國金融事業的輝煌歷程,堅持不懈地為金融改革開放鼓與呼。為了紀念《中國金融》創刊70周年,“中國金融雜志”微信公眾號將從10月1日起推出“《中國金融》70年 ? 70人”專欄,由70位多年來關注、支持《中國金融》,與《中國金融》同命運共成長的經濟金融界領導、專家、學者,暢談中國金融業的改革發展故事以及與《中國金融》雜志的深厚情緣。

  專欄推出次序以人物姓氏筆劃排序;部分文字選自其在《中國金融》刊發的文章內容,推出前未經本人再次審閱。

  | 本期人物 |

  王兆星

  國務院參事、中國銀保監會原副主席

  王兆星談金融法治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學習并做重要講話。總書記強調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經濟治理要依靠法治,金融治理同樣要依靠法治。銀行金融機構是高負債、高杠桿、經營貨幣、管理風險的特殊企業,涉及眾多企業、個人的經濟利益及財產安全,具有非常強的敏感性、涉眾性和外溢性,其安全穩健至關重要。因此,經營管理金融機構,金融專業知識與經驗自然重要,但道德操守和法律約束更為重要。上千年的金融發展史告訴我們,金融的運行、發展與穩定,主要靠的是誠實信用、恪守承諾。完善、穩定的法律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支撐與保障。金融或銀行的根基與生命是信用,信用的基礎和保障是法治。

  總結和反思金融領域出現的各種金融亂象和風險,幾乎都與法規缺失或違反現有法規有關。可以說,金融法治短板是產生金融亂象與風險之源。要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金融風險,從根本上保障金融安全穩定,就必須從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做起,在強化金融法治短板上下大力氣。

  第一,要嚴格實施和執行新頒布的民法典。要保障各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遵循自愿、公平、誠信原則,嚴格保護各市場主體及利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各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我們要根據新頒布的民法典,修改和完善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要抓緊清理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有關法規制度,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確保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相一致,切實維護民法典的統一與權威。

  第二,要在總結國內外金融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包括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基金法》《信托法》《擔保法》《金融監督管理法》等,制定“普惠金融法”“小企業融資法”“民間借貸法”“非存款類放貸機構法”“股權、債權保護法”“金融機構破產清算法”等。同時要適應信息經濟、金融科技的發展,對影子金融、網絡金融、數字金融、數字貨幣、金融信息披露與保護等制定法律規范。

  第三,要依法賦予金融監管部門更大的獨立金融執法權。要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和人員實施更嚴厲的懲戒,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嚴格執法者要給予有效保護,對不嚴格執法者要嚴厲問責,對違法違規者要嚴厲懲戒,真正樹立起金融法律的威嚴和權威。

  第四,要建立專業的金融監察、檢察機構及專門的金融法院或法庭。金融的專業性、復雜性比較強,波及面和危害性比較大,必須建立專業的監督、檢察、審判和執法體系,使金融民事案件得到及時裁處,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及時懲戒。

  第五,要依法應對和處置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金融風險或區域性金融風險。我們必須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清晰的程序與規則,明確各相關主體的權利與責任。當面對單體金融機構風險、區域性金融風險或系統性金融風險時,要嚴格依法、有據、有序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主觀性和隨意性,減少長官意志和個案處理,最大程度降低風險處置中的道德風險,最大限度減少風險處置損失,提高風險處置效率。

  第六,要依法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制度體系和信用信息體系。明確實施的法律主體、法律依據、法律責任、法律義務等。要不斷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并依法建立和實施相應的獎勵、懲戒機制,要讓不守信用、不履行合約、故意欺詐和違約的企業及個人付出高昂的代價,甚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選自《中國金融》雜志2020年第19-20期合刊《金融法治是維護金融安全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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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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