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楚深
2016年2月,一則消息曾轟動一時,廣州農商銀行某支行原副行長陳某賢,被指控涉嫌騙取51人約3億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經過數年的司法裁判程序,本案終于落下帷幕。假房產證、假合同、假公證書……這起橫跨十幾年的詐騙大案的細節,也一一曝光。
支行副行長集資詐騙超6億元
1975年出生的陳某賢,在20歲便成為銀行職員。2003年起,她開始負責信貸業務。到了2012年,她擔任了廣州農商行番禺石基東湖洲支行副行長。
經審理查明,陳某賢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廣州農商行東湖洲支行工作期間,虛構幫客戶做轉貸業務(俗稱“過橋”)需要大量資金周轉為由,提供虛假的房產資料作抵押,許諾給予集資參與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騙取集資參與人的借款。
實際上,陳某賢收到集資參與人借款后,并未將款項用于辦理銀行“過橋”業務,而是大部分用于償還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購、經營廣州市禺城水產有限公司。經審查,她共騙取64名集資參與人款項共計人民幣6.02億元、港幣33萬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幣2.89億元,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人民幣3.12億元、港幣33萬元。
偽造“過橋業務”資料 連房產證都是假的
那么,陳某賢是如何做到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里,持續詐騙的呢?
“2008年,陳某賢任南沙支行信貸部主任,她說手上的客戶有資金需求,這些客戶在銀行申請的貸款不能馬上審批發放,讓其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給她,她再借給客戶,她從中賺取一點利率。她向其保證這些客戶的貸款發放后可收回借款,并保證每月支付利息,并保證只是向其一人借款,風險在可控范圍內。”集資參與人李某恒表示。
李某恒說,在這之后,自己多次借款給陳某賢,都能按時收到本金和利息,信任也逐漸加深。自2010年起,陳某賢將借款月利息提高至2%,繼續吸引借款。到了2015年2月起,陳某賢未能按約定支付利息。
另一名集資參與人葉某輝表示,2013年8月,自己以2%的月利息借給陳某賢5700萬元,陳某賢在之后只歸還了1000萬元本金。到了2015年4月,陳某賢以用于過橋客戶的借款未審批為由拒絕歸還本金。
此后,應葉某輝要求,陳某賢將7名“使用借款的客戶”過橋的債權憑證交給葉某輝保管。在收到借款合同、收款收據、銀行轉賬流水等原件及聯系電話后,葉某輝向廣州農商行查證發現,這7人均為貸款客戶,但其通知這7人有關債權轉讓確認手續時,上述7人均表示沒有向陳某賢借過款項,也沒有與她簽訂借款合同、收據,也沒發生上述款項的銀行轉賬,上述債權資料全部是陳某賢偽造的。
為了集資詐騙,除了虛構過橋業務,陳某賢還在房產證、公證書上造假。
集資參與人冼某蘭證實,2006至2007年左右,陳某賢使用四本他人名下的房產證作為抵押,向冼某蘭家人借款,并出具了處理上述房屋的委托書、公證書。到了2015年4月,沒收到利息后,當年7月冼某蘭去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才知道上述房產證是假證。事后查明,處理房產的委托書上的簽名也并非房主本人。截至案發陳某賢還有1655萬元未還。
投資的公司流動資金不到300元
在長達十多年的集資過程中,陳某賢向他人宣傳辦理銀行過橋業務,集資參與人基于對陳某賢從事信貸業務、銀行副行長的身份的信任,認為風險可控而把資金借給陳某賢。陳某賢拆東墻補西墻,以后款還前款,聘請專人為其做賬、轉賬。
除了借新還舊,陳某賢還花費巨資在外投資了水產公司,結果生意慘淡。
2014年,陳某賢以7000萬元的價格成為禺城水產公司的幕后老板。
收購后,禺城水產公司一直負債,2015年5月開始才略有盈利。禺城水產公司出納證實,禺城公司生意一般,“流動資金只有兩百多元”。
2014年底,禺城水產公司曾向銀行借款9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被陳某賢用于支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截至案發,禺城水產公司還欠銀行8000多萬貸款本金尚未償還。
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陳某賢被抓的過程也頗為神奇。
據陳某賢供述,2015年7月6日,自己在公交車站被一群受害人發現,受害人圍住陳某賢要求還錢。電話報警后,“警察到場把我與被害人帶到橋南派出所,之后我就被刑事拘留了”。
2015年8月12日,陳某賢被正式逮捕。
本案的審理過程也一波三折。
裁判文書顯示,2018年12月,廣州市中院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賢犯集資詐騙罪一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后陳某賢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院于2019年4月裁定本案發回重申。
廣州市中院重審后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某賢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追繳被告人陳某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12億元、港幣33萬元,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陳某賢退賠。
宣判后,被告人陳某賢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其上訴稱: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沒有虛構辦理過橋業務取得借款。與受害人是多年朋友,資金往來是為了賺取利差,沒有虛構借款理由。對一審認定的損失數額有異議,一審認定的損失數額與事實不符,本人名下有房產,有還款能力。
陳某賢的辯護人提出,陳某賢案發前有正當職業,本案多名集資參與人與陳某賢存在長期借款關系,陳某賢除定期還本付息外,將款項大部分投入購買物業及投資禺城水產公司上,不宜以鄧某文等三宗個案存在的虛假情況認定全案集資詐騙,不宜以“銀行過橋業務”這種民間說法代替書證反映的事實,陳某賢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具有相當償付能力,請求變更其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廣東省高院認為,上訴人陳某賢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備募集社會資金條件的情況下,虛構辦理銀行過橋業務的事實,向客戶、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傳、募集資金,并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使集資參與人陷入錯誤認識而投入資金,最終導致巨額經濟損失無法挽回,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對此,證人證言、集資參與人證言及上訴人供述均予以證實,證據能相互印證。陳某賢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集資參與人財產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最終,今年7月6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理由和意見,經查與事實、法律不符,不予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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