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湘財Plus
江蘇淮安農商銀行一支行原行長犯職務侵占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刑7年半,出獄兩年多后,監管部門的罰單姍姍來遲,擬對其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的處罰。
△江蘇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金融監管總局淮安監管分局10月22日發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其中提及,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江蘇淮安農商銀行存在貸款三查不盡職、違規發放借冒名貸款的行為,時任淮安農商銀行宋集支行行長邵小剛,是上述貸款的調查人、審批人和管戶人,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責。
根據相關規定,淮安監管分局擬對邵小剛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的行政處罰。因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該局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要求邵小剛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該局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湘財Plus注意到,上述提及的邵小剛多年前因職務侵占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上述監管開出的禁業罰單發布時,邵小剛已經出獄兩年多。
邵小剛1975年7月出生,2011年9月任淮安市楚州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宋集信用社主任。2011年12月,江蘇淮安農商銀行及其支行開業,邵小剛任宋集支行行長,主持宋集支行全面工作,包括信貸管理崗(包片負責宋集鄉大董村的貸款發放與管理)。2014年6月,邵小剛被調離宋集支行。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邵小剛于2015年3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江蘇淮安農商銀行。
據判決書披露,邵小剛被指控犯職務侵占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
2012年至2014年,邵小剛利用擔任宋集支行行長,負責宋集支行全面工作,負責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編造貸款資料,冒用11人的名義騙取貸款204萬元并予以侵吞;
2013年至2014年,邵小剛未按照貸款管理制度規定進行放貸調查、組織會辦,對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和擔保人資信等情況未嚴格審查,在明知存在貸款用途不實、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通過簽訂空白借據和合同等方式,,違法向116人發放貸款1093萬元。
湘財Plus注意到,檢方于2016年1月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公訴機關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先后兩次建議延期審理,法院依法兩次予以延期審理,并在兩次補充偵查完畢后分別于2016年5月6日、9月6日分別予以恢復審理。在第二次恢復審理期間,法院經報請淮安中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案件于2017年3月審理終結。
△判決書披露證據部分。
法院最終判決,邵小剛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
同時,法院判決邵小剛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出職務侵占犯罪所得60萬元,發還給江蘇淮安農商銀行。淮安區法院于2017年6月立案執行,但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于當年12月裁定執行程序終結。
以上述刑期計算,邵小剛出獄已至少兩年,監管部門的禁業罰單來得有點遲。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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