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推進嚴格公正執法,維護行業秩序,12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全文共計四章三十一條,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及基本原則,細化了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規范了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標準,同時,考慮處罰實踐的復雜性,為各監管局預留了一定裁量空間。
在分析人士看來,《辦法》的公布一方面對于金融機構起到了震懾作用,強調對于違法違規行為將予以嚴厲懲戒,另一方面也更加公開透明,細化了各類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和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相匹配。
01
處罰多名責任人應區分主次
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管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圖片來源:國際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辦法》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行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守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則。同時,對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進行規定,時效上,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據了解,制定《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辦法》在《行政處罰法》的基礎上對涉及裁量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在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方面,《辦法》明確了減輕、從輕、適中、從重處罰的基本內涵,并落實《行政處罰法》要求,進一步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規定當事人同時存在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當地執法實踐、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考慮機構層級、市場規模、違法業務占比、涉案金額等其他因素,確定最終裁量階次。
《辦法》強調依法實施雙罰,對相關責任人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處罰責任人,不得僅以機構內部問責作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理由。在責任人認定上,《辦法》規定認定人員責任應當綜合考察當事人崗位職責、與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悅表示,《辦法》通過細化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銀行業保險業相關機構在面對不同情況時的處罰力度可以得到更加精確的調控,有利于保護被處罰機構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公平。
02
預留一定自主裁量空間
《辦法》進一步規范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標準。明確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幅度標準,例如,銀行業法定罰款幅度為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按照50萬元至100萬元(不含本數)、100萬元至150萬元(不含本數)、150萬元至200萬元的標準,分別把握從輕、適中、從重罰款。
在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與計算方式上,《辦法》規定,計算違法所得時,當事人已經依法退賠的款項,應當在違法所得款項中扣除,當事人提供相關票據、賬冊等能夠證明直接相關的稅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金融監管總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明確了不同裁量階次的內涵以及具體適用情形,對使用頻率較高的罰款處罰,規定了幅度標準,提高執法可操作性。考慮處罰實踐的復雜性,預留一定裁量空間,對同時存在多種不同種類裁量情節等復雜情形,允許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執法僵化。
《辦法》明確金融監管總局省級派出機構可以結合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根據本辦法對轄內行政處罰階次、幅度以及適用情形進行合理細化量化。同時指出,適用《辦法》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調整適用。
而對于濫用處罰裁量權,《辦法》規定,對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種類和幅度等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發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表示,《辦法》通過制度方式予以明確,一方面對于金融機構起到了震懾作用,對于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厲懲戒;另一方面也更加公開透明,細化了各類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和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相匹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
文 / 北京商報記者 李海顏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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