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向亂扣費說再見:央行今起實施代收業務新規,你有沒有收到這個通知?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儲蓄賬戶莫名被扣錢”、“出國游玩時,隨身攜帶的銀行卡陸續發生扣款交易”……諸如此類因代收業務不規范造成的資金損失風險如今將得到控制。
4月26日起,代收業務新規正式實施,新規全面梳理了代收業務的風險問題,并對付款人開戶機構、代收機構以及代收業務的適用場景做了明確規定,如要求付款人開戶機構要取得授權、要向付款人明示開通代收業務相關信息等,以打擊各類“亂扣費”行為。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目前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等在內的多家銀行已提前對代收業務規則進行了優化調整,用戶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簽訂與否。接受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表示,新規的頒布厘清了各方權責,將有利于代收業務正本清源,真正發揮小額、便民的作用。
多家銀行調整代收規則
所謂代收業務,是指經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機構按照約定的頻率、額度等條件,從付款人開戶機構扣劃付款人賬戶中資金給收款人,且付款人開戶機構不再與付款人逐筆進行交易確認的支付業務。代收機構一般指銀行、支付機構。
聽起來頗為繞口,但在日常生活中,代收業務應用十分普遍。例如,客戶與自來水、電力、燃氣、有線電視等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動從客戶賬戶扣費;信用卡持卡人與銀行簽訂自動還款協議后,銀行每月從持卡人指定的賬戶劃轉資金償還信用卡;客戶購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約定定期自動從客戶賬戶扣收保費;客戶與相關機構約定每月定期購買理財產品或在賬戶余額超過一定額度時自動購買理財產品等。
為規范代收業務,央行曾于2020年10月26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代收業務的通知(銀發〔2020〕248號)》(下稱《通知》),明確界定了代收業務,厘清了業務各方的權責,并限定代收業務適用范圍場景等。
根據要求,《通知》自發布之日起6個月后施行。當時央行還提出,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當對照《通知》要求對存量代收業務進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同意后執行。
如今《通知》下發滿6個月,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近日,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等多家銀行發布了規范或優化調整代收業務的公告。
根據交行發布的關于規范代收業務的公告,自2021年4月17日起,交行將執行人民銀行規范代收業務新規,統一按照規范要求向用戶提供代收代扣服務。包括通過交易渠道提醒、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戶發生的代扣信息,并根據客戶的簽約信息提示客戶通過交行或收款方渠道補充完善客戶的代扣協議。
交行還稱,如客戶已簽訂代收代扣協議,但近期收到該行通知要求重新簽協議或補充協議信息的,需要按照通知內容以及通知中告知的方式進行協議更新。如未按期更新,將會影響后續交易。
對于如何確定是否簽訂過相關協議,交行表示可通過柜面查詢簽約信息(部分繳費業務支持通過網銀、手機銀行查詢簽約信息,以當地分行實際開辦業務為準)。確系開通過代扣業務,且后續要求不再扣款的,可申請撤約。
另外,招商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也分別就信用卡業務發布代收業務規則優化調整的公告。如招商銀行稱,應央行要求,自2021年4月20日起,該行信用卡持卡人(付款人),在使用該行信用卡作為付款賬戶進行代收業務付款時,需事先或在業務辦理過程中與該行(付款賬戶開戶機構)、代收機構、商戶(收款人)之間簽訂代收業務協議。如客戶未能及時完成代收協議簽約,其信用卡代收付款將會失敗。
“為了避免對您在2021年4月20日前已辦理的代收業務的正常使用造成影響,部分代收機構將為您自動發起代收協議簽約。如您使用我行信用卡作為付款賬戶,請關注我行發送的簽約提醒短信。如您無需繼續使用該代收業務進行付款,則可根據短信提醒內容進行解約。”招商銀行還提到。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全國銀行卡在用發卡數量89.54億張,同比增長6.36%。其中,借記卡在用發卡數量81.77億張,同比增長6.57%;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7.78億張,同比增長4.26%。可以看到,《通知》的實施,將影響數億持卡人。
嚴打“亂扣費”行為
至于為何要實施代收業務新規,在業內人士看來,主要是為了打擊亂收費、亂扣款等各種亂象。畢竟相較于其他需付款人對交易逐筆確認的支付業務而言,代收交易驗證強度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資金風險。
特別是近年來代收業務呈快速發展趨勢,由于業務開展不規范導致的資金損失風險事件逐漸暴露。央行在發布《通知》征求意見稿件時就例舉了相關案例,如某羅姓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儲蓄賬戶被人以1分鐘1萬元的頻率在10分鐘內扣走近8萬元。經開戶銀行查詢,某公司通過某支付機構的批量代收接口將資金從羅姓客戶儲蓄賬戶扣走,但該客戶并未與此公司、儲蓄賬戶開戶銀行簽署任何協議。
再如,某李姓客戶在出國4個月期間,隨身攜帶的銀行卡陸續發生單筆5萬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萬元。經查,該客戶曾在某平臺購買理財產品,產品贖回后,該平臺以李姓客戶名義偽造代收業務授權協議,將其資金通過代收通道扣劃至湖北某公司。
“此前代收業務魚龍混雜,”研究人士蘇筱芮對記者稱,“《通知》規定了代收業務的定義,從付款人開戶機構、代收機構等角度厘清各方權責,對于付款人與收款人、付款人與付款人開戶機構、收款人與代收機構分別簽訂代收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了系統的流程梳理,有利于代收業務正本清源,真正發揮小額、便民的作用。”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也表示,之前代收業務由于缺乏必要規范和監管等,容易滋生一些潛在風險。如隨著支付業務程序復雜化、業務量增加,業務不規范容易產生操作風險;如果代收機構未嚴格履行收款人客戶身份識別,容易被詐騙、洗錢行為鉆空子以及暴露出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等問題。而央行新規發布就是要防范風險,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銀行、用戶來說,新規的執行也將帶來影響。蘇筱芮表示,影響主要在于兩方面,一是新規實施后,部分機構的不合規代收業務將下架;二是對于需要調整、需要重新簽訂代扣協議的業務,銀行需將此類事項及時告知用戶,用戶如需此類服務也需再次簽訂,即授權給銀行。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確了兩種授權方式,一種是“兩兩授權”,這是實踐中采取的比較普遍的授權模式,由付款人與收款人、付款人與付款人開戶機構、代收機構與收款人分別進行授權。
另一種則是“三方協議”授權方式,即付款人、付款人開戶機構及收款人三方同時簽訂協議。與“兩兩授權”相比,該模式進一步提升了授權強度,強化了付款人開戶機構的風險把控能力,更有利于保障付款人資金安全。
而在“三方協議”授權模式下,代收業務的適用場景也有增加,如辦理教育培訓費用繳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償還,金融機構發行的定期或定額基金理財產品購買、投資型保險費用繳納等非公眾普遍需求的,或非公眾日常必要的,或金額較大的場景。目前,已有銀行采取了“三方協議”的授權方式。
責任編輯: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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