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監、高任職資格考試!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到,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核準工作中應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進行審查。
《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
銀行業保險業市場準入環境
1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嚴禁以規劃、備案、登記之名增加、變相設定行政審批環節或事項,或將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繼續審批。
2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制定與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意見,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核。
3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制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主動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明確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條件、辦理時限、申請材料及格式要求等,并按規定及時公開行政許可結果。
4
銀保監會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時,應當嚴格控制行政許可實施范圍。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對于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
持續推動銀行業保險業監管
簡政放權
5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改革,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對于通過創新監管方式、優化監管資源配置等手段可以管住的事項,應當按照“成熟一批、取消或下放一批”的原則,積極探索取消或下放行政許可事項。
6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持續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對于已經取消的證明事項、已經清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以及通過部門或機構內部核查、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了解的事項,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7
從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取消考試后,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核準工作中應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是否具備履職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同時,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管。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按程序做好涉及考試內容的相關制度文件清理工作。
進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
1
對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一放了之”“只放不管”,應加強風險評估,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要加強審批與監管的銜接,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杜絕監管盲區和真空。
對地方中小法人銀行跨區域設立機構等事項,要加強事前溝通,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安排,強化上下聯動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監管質效。
要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9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在現場檢查工作中扎實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要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依法合規情況、評級情況、系統重要性程度、風險狀況和以往檢查情況等,結合隨機檢查對象名錄庫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通過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確保檢查項目科學、合理、可行,避免重復、隨意檢查,依法依規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10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推進“互聯網+監管”和信用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要強化銀行保險機構數據治理,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加強對風險的跟蹤預警,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11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評估和事后評價制度,提升監管政策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
監管制度和政策文件起草階段要通過座談會、專題調研、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使監管政策更加科學精準、務實管用。
政策發布后,通過組織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發布政策解讀稿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管政策特別是惠企政策的宣傳解讀,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執行力。
切實提高
銀行保險機構金融服務質效
12
銀行保險機構要持續提升民營、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改善市場融資環境。
銀行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減免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規范信貸融資收費的有關規定,切實規范收費行為,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保險機構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謹慎評估風險和運營成本,準確測算風險損失率,并結合履約義務人的實際風險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費率。
13
在銀行服務領域加快實現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印章應用,推進企業開辦經營便利化。
銀行機構應積極推廣應用不動產登記電子證明,支持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生產設備、產品、車輛、船舶、知識產權等動產和權利進行擔保融資,提高融資便利度。
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14
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加快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機制、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積極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扎實做好消費投訴處理工作,提高金融消費者獲得感。
15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督導檢查,強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各項監管政策的貫徹落實,切實提高銀行保險機構金融服務質效。
內容來源銀保監會官網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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