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出爐 引入人均凈利潤等發展質量評價指標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出爐 引入人均凈利潤等發展質量評價指標
2021年01月05日 08:04 上海證券報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出爐 引入人均凈利潤等發展質量評價維度指標

  作者:張瓊斯

  財政部昨日印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激勵商業銀行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增強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的能力,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按照辦法執行。

  據悉,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是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中四類(銀行、保險、證券、其他)評價類別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進行過修訂。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結果是商業銀行整體運行綜合評價的客觀反映,應當作為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管理和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確定商業銀行負責人薪酬和商業銀行工資總額的主要依據。辦法適用于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含國有實際控制商業銀行)、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實質性管理的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可參照執行。

  指標體系設置方面,辦法將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為25%,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系。各單項指標權重依據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可適時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進行動態調整。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對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制度體系進行優化完善,主要體現在五個“更加突出”:評價導向更加突出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等綜合經濟效益;評價理念更加突出高質量發展,建立發展質量評價維度,引入經濟增加值、人均凈利潤、人均上繳利稅等指標,引導銀行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提升投入產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對標體系更加突出行業對標、歷史對標、監管對標的綜合統籌;加分事項更加突出違規“黑名單”的扣分降級,以減少可能出現的數據失真問題;結果運用更加突出與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領導班子考核等事項掛鉤,進一步完善“薪酬與績效匹配、激勵與約束并重”機制,有效發揮指揮棒作用。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透露,除了商業銀行,其他類型金融企業如主權財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業,以及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業性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目前已啟動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發實施,在新的辦法實施前,繼續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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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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