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雷志強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以被告人雷志強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財產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強在擔任甘肅省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匯票承兌、授信業務、干部選拔等過程中,為他人及近親屬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1億余元,尚有8200余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雷志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雷志強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被告人雷志強到案后,如實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交待的贓款、贓物去向已經查證屬實,部分贓款、贓物已被追回,當庭認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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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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