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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3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訴訟案件
原創 鼓小助
來源:鼓樓法院
2020年12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3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起訴認為中國銀行應對原告在4月20日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中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庭審結束后,一件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于庭審當天達成調解協議,該案調解結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畢。
2020年12月31日,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另兩件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決由中國銀行承擔原告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原告賬戶中保證金余額,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于2017年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設立,采取的是100%保證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貨杠桿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原油寶”產品事項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中國銀行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而非期貨業適當性標準銷售“原油寶”產品并無不當,原告認為中國銀行向風險測評結果為平衡型的投資者銷售“原油寶”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中國銀行在交易過程中雖然通過官方網站以及通過向投資者發送手機短信等方式提示油價波幅大、市場風險提升,以及2005合約臨近到期流動性變差等內容,但在產品設計上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會出現負價極端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向投資者提示負油價帶來的風險,且未執行協議中關于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中國銀行應予賠償,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市區兩級人大代表、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原、被告推薦的代表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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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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