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終審:24%貸款給客戶 不適用民間借貸“最高利率”限制

地方法院終審:24%貸款給客戶 不適用民間借貸“最高利率”限制
2020年11月12日 15:40 中國基金報

  銀行“贏了”!剛剛,地方法院終審宣布:24%貸款給客戶,不適用民間借貸“最高利率”限制!

  中國基金報記者  楚深

  今年9月初,一份民事判決書引發廣泛關注,文件顯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糾紛起訴,主張按年化24%計收涉案貸款逾期利息,被法院一審駁回,認定銀行主張的個貸利率太高,應按照4倍LPR執行。

  此判決一出,頓時在金融圈炸鍋!因為今年8月,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剛剛出臺,整個市場對該解釋是否適用于持牌金融機構拭目以待。而對于這個一審結果,不少金融機構“懵”了。

  此后,平安銀行方面上訴,該案在今天迎來二審宣判。

  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12日表示,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復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前情:民間借貸新規出臺

  法院判決中駁回銀行24%利率訴請 

  今年9月,一份顯示為《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在業內引起廣泛關注。

  這份判決的案情,涉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被告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情方面顯示,2017 年7 月4 日,被告洪某某與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向銀行借了21萬元,貸款期限為3年,月利率為1.53%,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如果逾期的話,銀行有權對于逾期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

  結果借款后,被告洪某某在足額支付了10期后,第11期只支付了期內利息和復利兩千多元,共計已償還了4.73萬余元。

  于是,銀行方面在今年7月14日對洪某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還錢。

  銀行方面的訴請是,請求被告償還包括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按照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確定了“兩線三區”規則,即民間借貸年利率不超過24%的,受到法律的保護,人民法院也會支持出借人對此的訴訟請求。

  但值得注意的一個背景是,今年8月20日,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出臺,4倍LPR取代過往的“兩線三區”,成為新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該解釋,并未有定論。

  回到這個案件,判決書顯示,法院對銀行的訴請一審駁回,認為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法院酌情調整為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也就是說,對于銀行的訴請,法院認為年化24%的利率過高,支持按4倍LPR計息。

  這份判決文件公布后,引起廣泛關注。因為在此前,業內普遍認為,所有持牌金融機構名義上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而這份判決,讓這個問題的不確定性陡增。

  之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就該案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認定: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不適用新司法解釋

  支持銀行按年化24%計息的訴請

  案件在二審迎來改判。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

  二審法院指出,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復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同時,二審法院還認為,在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于本案。

  法院認定,對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二審上訴請求,根據合同約定,案涉貸款的月利率為1.53 %,即年化利率為18.36%;貸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約定的月息加收50%標準計收罰息,則逾期利率達到年化27.54%。

  也就是說,針對此案,法院二審的意見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司法解釋,同時本案受理時新司法解釋尚未實施。

  溫州中院的終審判決顯示,本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請求均主張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依法予以支持。

  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引關注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

  新《規定》明確了新的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新規出臺后,市場對于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銀持牌金融機構,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借貸利率等問題就頗為關注。

  而根據新規的表述,是“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間訂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所有持牌金融機構名義上不適用,其他以貸款為主業但屬于非金融機構需要適用,還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間借貸都需要適用。

  已有多個判例顯示

  4倍LPR暫不適用于金融機構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今年8月20日新規出臺后,已經有多則判決書仍然沿用年利率24%為金融機構融資費用上限。

  比如,9月16日,根據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號判決書顯示,借款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華融消費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罰息3177.56元(利息和罰息暫計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合并計至款清之日)。

  9月25日,根據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3民初1057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廣發銀行深圳分行欠款本金195235.24元、利息4033.56元、罰息4130.56元、復利166.30元(暫計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復利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

  9月27日,根據內蒙古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內2222民初279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內蒙古中和農信農村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科爾沁右翼中旗營業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欠款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

  9月28日,根據陜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陜0482民初字132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彬州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借款本金60萬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從2018年12月4日計算至還款之日)。

  部分綜合自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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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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