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手法揭秘 新規下合同高息無效還會追究刑責
作者: 陳洪杰
[ 第一財經記者近期在調查中發現,一些資金雄厚的大企業,資質較好的個體經營戶、農戶(農戶可以獲得高息補貼)等群體,在銀行獲取低成本資金后(通常年利率在2%~6%不等),轉身借貸給需要資金的人,從中賺取利差,做“無本賺高利”生意。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當高利轉貸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時,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
近年來,民間高利轉貸時有發生,司法審判中,高利轉貸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第一財經記者近期調查中發現,一些資金雄厚的大企業,資質較好的個體經營戶、農戶(可以獲得高息補貼)等群體,在銀行獲取低成本資金后(通常年利率在2%~6%不等),轉身借貸給需要資金的人,從中賺取利差。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材料》顯示,2015年至2020年9月,北京二中院及轄區基層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主張的共68件,呈現出遞增現象。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當高利轉貸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時,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國家多部門綜合施策,為的是讓資金更有效率地進入實體經濟。而‘高利轉貸’無疑會影響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精準滴灌,造成部分資金空流轉。隨著多層次、廣覆蓋金融體系的完善,‘高利轉貸’也會減少?!币晃汇y行業人士稱。
高利轉貸無非是“無本賺高利”
所謂“高利轉貸”是指,部分出借人通過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方式從金融機構獲得低成本資金,再提高利息轉貸給他人,從中賺取利差,做“無本賺高利”生意。
去年以來,監管引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力度,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穩健的貨幣政策更加靈活適度,促進市場整體利率穩中有降。另外,持續釋放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紅利,推動企業貸款利率明顯下行;中小微企業貸款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支持政策兩個直達實體經濟的貨幣政策工具加快落地,對小微企業的直接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總體看,今年以來,各項措施成效顯著,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持續提升。
但記者在走訪過程中發現,部分地區的“高利轉貸”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東部地區一些較具實力的海邊養殖企業,因股東實力突出、盈利良好等,可以在銀行獲取大量低成本信貸,年化利率在5%左右。這些實力雄厚的企業一時可能無法用完較多的貸款或者自身對資金需求度低,就把閑置資金借貸給附近海域的個體養殖戶,年化利率在12%以上。
不僅如此,記者調查發現,有些流水較好、有抵押或擔保的個體工商戶、農戶,也可以從銀行獲得低息貸款。例如,在農商行獲取的年化貸款利率在5%以上,從國有大行獲取的貸款年化利率在4%,同時可以享受較高的貼息,實際承擔的年化利率只有2%左右。一些貸款人獲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或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賺取利差收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相關人士認為,個人在申請貸款時,都需要填寫“貸款用途”,而金融機構在審核貸款申請時往往把重點放在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措施上,對于個人提供房產、車輛等作為抵押的貸款業務,金融機構往往較為青睞。但是,在放貸完成后,部分金融機構往往疏于對借款用途進行跟蹤核查,給部分人收到借款后用于放貸造成可乘之機。
“另外,部分擔保機構對轉貸持放任態度,只求撮合借貸以獲取擔保費用,不對出借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在擔保機構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出借人認為自己的債權有充分保障,更加放心地進行轉貸,擔保機構客觀上對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鄙鲜鋈耸勘硎?。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材料顯示,涉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案件中出借方均為自然人。2019年11月8日后被認定為涉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案件比例大幅攀升。
“目前,銀行利率低,有些出借人很容易拿到較多的貸款,但另外部分人群因企業經營不善、信貸無法完全覆蓋等原因,依然得不到銀行的支持。”一位接觸到此類案件的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不過,現在通過大數據,銀行信貸資金流動很容易被追蹤到。
一位銀行信貸經理則稱,國家規定一些銀行貸款僅限用于特定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市場或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經營的項目。如果出借人業務量、流水較小,銀行較容易看到資金流向。但若出借人經營的企業業務規模大,騰挪空間大,或者將資金進行多次轉手,是很難監測到錢去了什么地方?!斑@時候,我們主要看的是企業老板的人品,以及企業是不是沿著其主營業務發展的?!鄙鲜鲢y行人士稱。
也有部分銀行人士持不同的觀點。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對記者稱:“有些企業‘高利轉貸’,我們銀行也‘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銀行而言,我們相信這些企業的盈利能力,并且有抵押品和擔保方。對于這些企業而言,可以賺取多余利潤的。而對于鏈條下方的個人,他們獲得了從銀行享受不到的貸款,最終資金還是進入了實體。不過,其中關鍵的一環是出借方對資金最終使用者的風險把控能力?!?/p>
金額大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整體看,我國對“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政策經歷了放寬限制——逐步收緊——嚴格規制的變化。
2017年,最高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無金融資質的國有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應當依法否定其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其中第52條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所規定的“高利轉貸”進行了嚴格規制。
今年8月20日開始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比此前司法解釋中關于認定高利轉貸合同無效的尺度進一步收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相關人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當高利轉貸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時,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法院人士稱,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稗D貸”過程中,一旦借款人出現逾期還款的行為,輕則使出借人無法及時向銀行還貸,導致信用受損,重則無法收回借款,如果不能以自身資金及時向銀行償還貸款,則可能失去抵押給銀行的房屋,得不償失。
另外,根據即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會導致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均歸于無效,擔保人如果對此不存在過錯的話,出借人無法從擔保人處獲得清償;即使擔保人對此存在過錯,也只是根據自己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出借人可能無法通過擔保人完全受償。因此,出借人不能全靠擔保,否則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上述人士稱。
另外,出借人若不存在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上述人士對此表示,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出借資金并非來源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議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保存好資金來源證據,例如賣房款、個人存款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免被認定出借資金來自“金融機構的貸款”,從而造成損失。
“今年國家多部門綜合施策,為的是讓資金更有效率地進入實體經濟。而‘高利轉貸’無疑會影響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精準滴灌,造成部分資金空流轉。隨著多層次、廣覆蓋金融體系的完善,‘高利轉貸’也會減少?!币晃汇y行業人士稱。
責任編輯:楊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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