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報告:應盡快明確風險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
在穩妥處置了包商銀行、恒豐銀行、錦州銀行的風險后,中國人民銀行11月6日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中指出,下一步,要結合三家中小銀行等機構風險處置的經驗、效果和教訓,抓緊補齊制度短板,鞏固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取得的重要成果,建立金融風險防范處置長效機制。
“透過三家中小銀行的風險處置實踐可以發現,一些經營理念激進、風險偏好過高、公司治理薄弱的中小銀行,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監管逐步趨嚴的背景下,風險非常突出。”央行表示。
具體來說,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指揮下,央行會同各部門各地方,采取針對性處置方式以收購承接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以“地方政府注資+引戰重組”的方式處置恒豐銀行風險,以“在線修復”方式化解錦州銀行風險。
《報告》同時給出了風險處置的政策建議。
一是健全高效風險處置機制。
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金融委牽頭抓總、統籌協調,對風險形勢進行戰略研判,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制定金融風險處置方案并督促實施。強化風險處置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強化督促落實。對于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金融委與紀檢監察、司法部門加強協調配合,予以嚴肅處理。
二是強化人民銀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職能。
人民銀行負有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按照權責對等原則,應強化或賦予人民銀行必要的履職手段。例如,對被處置金融機構進行系統性影響評估;在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時,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問題機構自救,進行早期干預,對股東或債權人采取一定措施,協調地方政府落實風險處置屬地責任,提供流動性支持,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收購、注資并階段性持有問題機構股份等。
三是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防范道德風險。
金融機構擔負起風險處置主體責任,地方政府承擔起屬地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好敢于監管、善于監管的監管責任,人民銀行在必要時落實好最后貸款人責任。設計好激勵約束機制,使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具有內生動力,把化解風險真正當成自己的事情來辦,主動擔當、主動作為,有效防范道德風險。
四是明確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完善處置資金保障體系。
從成熟處置實踐看,當處置資金籌集主體和使用順序明晰時,責任主體就有壓力和動力加強事前和事中監管,從而降低金融風險積累和爆發的概率,處置中也會盡力實現處置成本最小化。為此,應盡快明確風險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原則上優先以原股東權益吸損、無擔保債權減記、地方政府籌資和存款保險基金出資等方式填補資金缺口,必要時,央行發揮最后貸款人職能。同時,考慮創設更多應急資金籌措工具,充實風險處置資金。
五是健全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存款保險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平臺功能
不斷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探索建立處置銀行風險的長效機制。進一步發揮存款保險制度作用,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進一步拓寬基金使用渠道,探索建立相對獨立的機構,建立專業化處置團隊,對存款類金融機構實施風險監測、預警、早期介入,做到風險早發現、早控制,必要時可通過直接參股、控股、收購承接、設立過橋銀行等方式參與風險處置。在處置系統性風險時,同時發揮好存款保險處置平臺功能和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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