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金融體系穩健性 中國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TLAC規則出爐

夯實金融體系穩健性 中國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TLAC規則出爐
2020年09月30日 16:26 第一財經

  原標題:夯實金融體系穩健性,中國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TLAC規則出爐

  來源:第一財經 杜川

  為有效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迎來中國版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框架。

  9月30日,央行、銀保監會起草《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構成以及監管檢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確要求,以確保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

  2015年11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發布針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的《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TLAC條款),要求G-SIBS在監管資本以外,持有更多的具有次級屬性、可通過減記或轉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債務工具,為抵御風險準備更厚的緩沖。作為新興市場經濟體G-SIBs,我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最遲須從2025年起分階段滿足TLAC要求。

  所謂總損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通過減記或轉誒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資本和債務工具的總和。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助于提升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推動銀行高質量發展,同時也有助于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

  “TLAC規則是針對G-SIBs損失吸收能力的監管標準,有別于資本監管要求。TLAC規則創設了TLAC債券,總體看對金融市場帶來影響有限。”上述接近監管人士同時強調。

  推動銀行高質量發展

  FSB設置了全球統一的TLAC監管指標和最低監管要求。要求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G-SIBs的TLAC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比值(TLAC充足率)不得低于16%,TLAC資本與表內外風險暴露比值(TLAC杠桿率)不得低于6%;自2022年1月1日起,TLAC充足率和杠桿率分別不得低于18%和6.75%。

  考慮到中國作為新興經濟體,FSB給予中國6年過渡期,即我國G-SIBS應在2025年初和2028年初分別達到相應標準。

  根據《辦法》,G-SIBs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應滿足:(一)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低于18%;(二)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杠桿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低于6.75%。

  從目前來看,四大行距離監管規定的比率雖然仍存差距,但近年來,以四大行為代表的我國銀行業以應對監管改革為契機,以改革促轉型,持續提升資本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資本充足水平明顯提升,四大行資本充足率達到歷史最好水平,風險抵御能力顯著増強,金融體系穩定性逐步提升。

  由于我國的G-SIBs尚未針對TLAC規則發行相應的TLAC債務工具,因此TLAC比率接近于扣除資本緩沖后的資本充足率。截至2019年末,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6.77%、16.13%、15.59%、17.52%。

  在業內專家看來,當前全球經濟呈現低增長和低利率發展特征,國際大型銀行面臨較大經營壓力。面對TLAC要求,通過在低利率環境發行大量TLAC工具是較明智的應對策略。建議盡早明確適用于我國銀行的合格TLAC債務工具標準,有利于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供支撐。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TLAC規則的實施將有助于引導大型銀行進一步轉變發展方式,更加注重業務發展與損失吸收、風險抵御能力相匹配,提升發展質量。同時,對標全球監管最新實踐,實現監管標準一致,也有利于中資銀行更好的參與國際競爭。目前,距離2025年初達標時點還有4年時間,四大行可充分利用達標的過渡期,建立完善的TLAC內部管理機制,做好達標規劃并統籌安排TLAC工具的發行。

  有助于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G-SIBs具有資產規模大、業務復雜程度高、關聯度強、國際活躍程度高、不可替代性強等特點,其損失吸收和風險抵御能力事關金融穩定的全局。

  《辦法》共七章四十ニ條,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規則的基本原則,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使用合格的資本和債務工具,通過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此外,還同時明確了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的風險加權比率和杠桿比率的計算方法及達標要求等多項內容。

  接近監管人士指出,TLAC要求我國G-SIBs在原有資本工具吸收損失的基礎上,増加能夠吸收損失的其他類型工具,并制定恢復與處置計劃,這對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處置機制,提高大型銀行的風險抵御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于強化市場約束,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健性。

  “TLAC規則創設了TLAC債券,TLAC債券的期限超過一年即可,更具有靈活性,有助于商業銀行豐富主動負債的期限結構,提升久期管理的主動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契合了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商業銀行負債轉型的訴求。”接近監管人士稱。

  從國際實踐來看,TLAC債券是銀行補充TLAC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銀行調節負債規模和期限結構的重要工具。以日本為例,日本G-SIBs發行的TLAC債券的期限從3年到30年不等、單筆金額從2億元到150億元不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均有,有利于充分對接市場多元化需求。

  上述接近監管人士同時強調,債券品種的豐富也有助于債券市場完善定價機制、健全收益率曲線,對構建更加完善的資本要素市場配置機制、促進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發展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有別于資本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監管指標的計算、工具的次級屬性等方面,TLAC與現有資本工具有類似之處,但TLAC規則與資本監管規則存在顯著區別。

  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資本監管要求是針對商業銀行可持續經營條件下提出的,是約束商業銀行風險資產規模無序擴張的重要工具,而TLAC規則是保障金融機構有序處置的關鍵因素,是一套與金融機構處置密切相關的監管框架。

  其次,在達標工具方面,TLAC債務工具強調商業銀行在不可持續經營條件下的損失吸收能力,是指銀行在進入處置階段可以通過減記或轉股來吸收損失,介于資本工具和高級債之間的債務工具。

  再次,除了上述符合條件的監管資本和非資本工具外,在一國處置框架下,其他有效的處置基金也可按一定比例計入TLAC。例如,日本將存款保險基金按照FSB的上限要求計入TLAC。

  對金融市場影響有限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進一步暴露出大型金融機構存在的“大而不倒”問題,許多國家政府動用公共財政資金救助大型銀行集團,也引發了人們對大型金融機構道德風險問題的深入思考。FSB提出,當金融機構陷入危機時,應以金融機構“內部紓困”代替動用納稅人資金進行的“外部援助”,理順大型金融機構救助的主體責任。

  發行TLAC工具成為全球大型銀行主要應對措施。從外部TLAC實施情況看,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英國、瑞士、中國香港等經濟體或地區已出臺本國TLAC實施規則,其G-SIBs的外部TLAC數量也已達標,并符合TLAC工具標準。

  從發行規模看,2016年至2018年,全球G-SIBs的TLAC工具發行總量分別為4000美元、4330億美元、3600億美元。國內市場普遍關注,TLAC債務工具的集中發行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考驗債券市場的承受能力。

  對此,上述接近監管人士稱,TLAC債券的總體發行需求有限,且將在2021-2024年期間分批次、有序實施,是一個逐步發行的過程。“預計每年發行規模與目前四大行資本工具的發行規模相當,TLAC債券的總體發行并非集中發行,不會對債券市場造成較大沖擊。”

  從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的容量看,2019年國內各類債券當年累計發行45.2萬億元,其中金融債券25.9萬億元、公司信用類債券10.7萬億元、政府債券8.5萬億元。

  “債券市場預計能夠有效吸納每年千億規模的TLAC工具發行。”市場分析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總體看,四大行TLAC工具發行不會明顯推高債券市場利率,并對其他債券品種產生擠出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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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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