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監管政策落地 抓住風險源頭 明晰準入標準
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張末冬
對金融控股公司嚴把市場準入關,是加強風險源頭管控的重要舉措,而醞釀已久的相關監管辦法也終于于近日落地。
依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準入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從長遠來看,《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于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在談到《辦法》出臺背景時,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范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于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的理念,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控公司依法準入,實施監管,將市場準入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設立了明確的準入條件。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適用于符合三種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計劃,推出《辦法》的正式稿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監管細則將是2020年重要的工作之一。
規范金控公司發展勢在必行
“考慮到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涉及跨行業交易,其風險對整個宏觀經濟穩定都有影響,所以必須將其納入監管體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事實上,當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據《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9)》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國已有約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準”金融控股平臺。
同時,近年來,確有部分金控集團出現亂象,暴露出較大風險。對此,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就曾指出,一些非金融企業投資動機不純,通過虛假注資、杠桿資金和關聯交易,急劇向金融業擴張,同時控制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跨領域、跨業態、跨區域、跨國境經營的金融控股集團,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
除了對金融風險的考慮外,曾剛還提到,和持牌金融機構設立的金控公司有嚴格要求不同,非持牌機構并無并表等要求,不面臨資本的約束。不僅容易出現關聯交易等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同發起主體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基于此,規范金控公司發展勢在必行。總體來看,《辦法》通過正負面清單方式,嚴格了股東資質監管,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區分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安排,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2019年7月26日,人民銀行向社會公開征求對《辦法》的意見,采納吸收了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要求、延長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的時限、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層級要求、豁免新設金融控股公司成為金融機構股東的部分資質條件、提高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等意見。前述人民銀行負責人強調,“對于部分放松監管要求的意見未予采納。”
明晰準入門檻 實施穿透式管理
整體來看,《辦法》對持牌金控公司的準入門檻相對比較高,對股東資質、資金來源、穿透管理均有所要求。同時,從宏觀審慎角度,加入國際通行的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要求,執行全面風險管理,以保證金控公司潛在風險得到規避。
具體而言,在設立初期,申請設立金控公司需滿足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曾剛表示,此舉限制了一些擁有比較少資本的實體企業去控股金控機構,符合“有多大能力辦多大事”的原則。對資本充足率也有所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以及集團整體的資本應當與資產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資本充足水平應當以并表管理為基礎計算,持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曾剛強調,這會對金控公司后續發展形成較大影響,避免其無序發展,主要目的在于保證其風險抵御能力。
對于外界所關心的并表管理的范圍,《辦法》指出,對于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各類被投資機構,即便其資產規模占金融控股公司并表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加總的業務和風險足以對金控公司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的;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風險和損失足以對金融控股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通過境內外所控股機構、空殼公司及其他復雜股權設計成立的、有證據表明金控公司實質控制或對該機構的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被投資機構,都納入并表管理的范圍。
另外,金控公司應當在并表基礎上,建立大額風險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內控制度以及與風險限額相匹配的風險分散措施、集團內部的風險隔離機制等;強化法人、人事、信息、財務和關聯交易等“防火墻”,包括對共用銷售團隊、信息技術系統、運營后臺、營業設施和營業場所等行為進行合理隔離,有效防控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對于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的,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的時間,相較于征求意見稿,從《辦法》實施后半年修改為一年內。對于《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后,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復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如果未達到《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由人民銀行合理設置過渡期,并負責驗收。
基于以上要求,目前來看,會有一些以“金控”名義運行的企業受到影響,《金融時報》記者經過梳理發現,甚至有部分省份的金控集團在注冊資本方面不達標。北京金融控股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范文仲撰文稱,對非金融企業集團而言,從短期來看,一些與《辦法》監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業,需要根據《辦法》要求進行調整,將金融業與實體產業分離,壓縮股權層級,規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從長期來看,《辦法》的實施有利于建立一個規范的市場環境,促進金控公司規范運營、良性發展。
對互聯網巨頭影響引發關注
近年來,不少互聯網企業將業務拓展至金融領域,規模龐大、業務創新多,對監管形成一定挑戰。2018年5月,人民銀行選取了螞蟻金服、蘇寧集團等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業開展模擬監管試點。《辦法》對于近幾年日漸活躍的民營金控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有何影響受到市場關注。
有監管人士稱,對新興的金控公司沒有特殊要求,統一參照《辦法》以及后續相關細則進行監管。不過,由于其運作模式有較大特殊性,也有幾家企業規模非常大,“機構可能需要做相應整改”。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院長傅蔚岡表示,《辦法》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在業務層面沒有新增太多監管條件,也沒有對具體業務進行干涉。對金融科技企業的影響,主要看對資本、杠桿率有無額外要求以及對聯營模式是否有影響。
值得關注的是,幾天前,5家開展模擬監管試點金控公司之一的螞蟻集團,日前針對“金控準入管理”進行了回復。其在上交所官網披露的科創板上市第二輪問詢函的回復中表示,“公司擬以全資子公司浙江融信為主體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監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關從事金融活動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權。”
另一家模擬監管試點企業蘇寧集團則在去年9月發布公告稱,蘇寧金服完成增資擴股,合計募集資金100億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蘇寧金服的相關增資工商變更已經完成,公司持有蘇寧金服41.15%的股份,蘇寧金服成為關聯方蘇寧金控的控股子公司。也就是說,蘇寧易購已經完成了蘇寧金服的獨立拆分。對于蘇寧金服剝離蘇寧易購集團的原因,相關人士回應稱,“蘇寧金服獨立經營是集團金融板塊業務發展的需要,也是進一步滿足監管對于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隔離的要求。原則上,未來所有金融相關業務均由蘇寧金服下屬各子公司分別持牌獨立開展、合規運營。”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東認為,試點工作已經為企業積累了很多合規經驗。《辦法》在核心條款上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或不會對這類公司的相關業務模式產生大的影響。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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