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5萬億私募迎監管新規 禁止從事民間借貸、場外配資
作者: 杜卿卿
[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達2.45萬家,備案私募基金超過8.8萬只,管理基金規模達到14.96萬億元。 ]
9月11日晚間,證監會公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重申和細化私募基金監管的底線要求,以期讓私募行業真正回歸“私募”和“投資”的本源,實現行業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達2.45萬家,備案私募基金超過8.8萬只,管理基金規模達到14.96萬億元。
發展迅速的同時,監管層也發現私募行業存在眾多影響惡劣的問題。比如,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普遍性異地經營、錯綜復雜的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剛性兌付、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甚至出現侵占、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起草《規定》,主要內容包括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的底線、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行為負面清單、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具體來看,《規定》征求意見稿要求管理人統一名稱規范,應當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樣。
在業務范圍上,征求意見稿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資管理主業,圍繞私募基金管理開展資金募集、投資管理、顧問服務等業務,不得管理未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沖突或無關的業務,比如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場外配資等。
《規定》對集團化私募管理人提出專門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如實披露其出資結構,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環出資等行為。同一主體實際控制兩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制度。
對于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以及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等,《規定》表示嚴格禁止,同時,還要求私募基金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及國家禁止或限制投資的項目。
《規定》還提出,嚴禁基金財產混同、資金池運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財產、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不公平對待基金財產和投資者。私募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其他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也不得從事前述行為或者為前述行為提供便利。
征求意見截止到10月10日。同時,征求意見稿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見稿規定,比如名稱、主業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規定進行整改。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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