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化利率逾244% 浙江義烏高利貸羅生門陷訴訟漩渦

年化利率逾244% 浙江義烏高利貸羅生門陷訴訟漩渦
2020年07月23日 22:30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年化利率逾244%,14年深陷官司漩渦,浙江義烏高利貸“羅生門”一波N折

  來源:國際金融報 

  作者:王媛媛

  一筆年化利率逾244%的高利貸,十多年的官司打到最高院,卻一夕回到原點。2000余萬元的借款,不斷滾雪球,直到被法院執行逾5000萬元,一波N折的戲劇性反轉……

  如今年過古稀的浙江義烏商人劉忠信未曾料到,彼時自己實業版圖中雖有主攻“滅火”的消防工程事業,卻會在某一天,因為一張借條而“引火燒身”。

  2006年5月至今,因民間借貸糾紛,劉忠信深陷長達十幾年的“羅生門”訴訟漩渦。其間,案件涉及的高額利率,以及“利滾利”模式,如同構筑起一堵高聳的圍墻,逐漸讓他輾轉反側、心力交瘁。

  植根于獨特的地域文化土壤,民間借貸在浙江尤其是浙南地區歷史悠久、自成體系,早期更是在基層融資體系中穩居“C位”。同時,潛藏其背后衍生出的高利貸、暴力催收、訴訟糾紛等系列風險,也一直為人所詬病。

  即使著眼于金融視角,作為現有金融體系的補充渠道、解決融資難題的古老方式,民間借貸的是非功過,至今依然存在爭議。當前利率下行,銀行加大低成本貸款輸血企業力度,法律和監管對民間借貸收緊口子,其前景迷霧交織。

  14年后,踏時代浪潮橫空出世的《民法典》,第一次將禁止高利貸以明文方式規定下來。7月22日,最高法聯合國家發改委發文,將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新法背景下,劉忠信們的命運將何去何從?如何識別防不勝防的高利貸套路?又如何提高法律意識,避免陷入民間借貸的訴訟糾紛?劉忠信一案,可以給我們帶來一些思考和啟示。

  三上法院,借貸羅生門陷訴訟漩渦

  2006年5月16日,一個讓劉忠信終生難忘的日子。就在這一天,心情復雜的他,從辦公桌拿出信箋,為了幫朋友周轉,他向陳旭龍借款2075萬元(其中75萬元是利息),并以公司作為擔保,在借條上蓋上公司公章,并簽上自己的名字。

  劉、陳二人達成約定,利息按每天25元/天/萬計算,15天結算一次,以利滾利的方式計算。看著陳旭龍收下借條,劉忠信心生出老派商人的義氣感,“幫朋友要緊,到期就會還清的”。沒想到,各有心事的兩人,日后因這張借條“糾纏”上十幾年。

  同年8月10日,劉忠信通過深圳發展銀行鳳凰支行,匯入陳旭龍妻子陳能芳與其女兒等建設銀行賬號還款1150萬元,余款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償還。

  大約一年的時間,這樁民間借貸發生戲劇性轉折。2008年6月,陳旭龍手持借條,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不過,這次他出具的卻是另一張2500萬元的欠條,且不承認之前劉忠信曾經還款1150萬元。

  金華中院的庭審現場,中間人張某潮在發表證人證言時道出原委,2007年11月29日,陳旭龍要劉忠信對之前借款的遺留問題做結算,按照7.5分利滾利計算,最后讓劉忠信簽下2500萬元借條和1300萬元欠條各一張。

  再次背上3800萬元債務,這讓劉忠信郁悶不已。2008年頭兩個月,他還是分四次還款1100萬元給陳旭龍,其余款項則無法支付。同年9月,苦等3個月后,終于得知金華中院的判決結果,但判決書從他手中無力滑落:判劉忠信十日內返還陳旭龍借款人民幣1450萬元;再付陳旭龍借款利息54.81萬元。

  隨后,因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劉忠信及擔保方義烏恒信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訴。

  浙江高院在調查過程中,陳旭龍承認曾經收到之前劉忠信還款1150萬元,也承認2500萬元借條來源于月息7.5%高利貸事實,也認可借條出具后歸還的1100萬元。隨后,浙江高院調解以900萬元達成和解。

  劉忠信案件的代理人范律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該高院調查筆錄只有陳旭龍當事方及其委托律師的簽字,而無劉忠信方面的簽字。

  然而,本案到此并未劃上句號,戲劇性的一幕再次上演,起因是一段三角債插曲。2009年2月,劉忠信受讓了第三方對陳旭龍的債權,并主張抵銷調解書中900萬元的債務。

  不過,劉忠信的抵債主張未得到法院的認可,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令他始料未及的是,2016年8月,最高院駁回他的申訴。

  “關于三角債形式的債權轉讓,這種欠款相互抵消的操作方式,在民間可能較為常見,但在法律層面存在爭議。因此,一般來說,法院較難認可此種執行方式,會存在申請執行主體不適格等問題。”范律師表示。

  重回原點,逾200%年化高息引深思

  劉、陳二人抗辯10余年,此案繞了一圈,又回到最初的原點。

  2019年9月,義烏法院發布結案通知:繼續執行劉忠信本金1450萬元,利息總計1533.4875萬元的追討,合并執行2983.4875萬元。

  陳旭龍不服,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提出異議,拿出月息7.5%利滾利的高利貸訴求,要求繼續向劉忠信執行欠款人民幣本金1450萬元,利息6237.5907萬元,合計人民幣7678.5907萬元的請求。但義烏法院最終不予支持。

  范律師介紹稱,截至2020年6月,除之前劉忠信已經歸還的1150萬元和1100萬元之外,劉忠信在義烏法院自愿交納和扣劃資金合計2983.4875萬元,本案合計執行資金超過5000萬元,年化利率高達244.9%。

  范律師解釋說,案件的利滾利計算方法,是貸方以半個月(15天)為一次結算周期,本期的本利和作為下期的新本金,即本期利息計入下期本金中。

  這起“義烏借貸羅生門”案件,作為民間借貸領域訴訟耗費時效較長的案件之一,基于法律層面而言,具有其典型性和特殊性。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央視特邀嘉賓孫毅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件典型性在于具備一般的民間借貸的外觀形式。民間借貸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能夠促進社會資金流轉,從而帶動經濟發展,民間借貸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多見,往往以借款方和貸款方的借條、借據、欠條等借款協議形式,包括本金、利率、期限等內容。

  與一般的民間借貸一樣,“義烏借貸羅生門”案件中,劉忠信與陳旭龍之間就借款簽訂借條符合借款合同這一形式要件。同時,孫毅指出,案件亦具有幾點特殊性:

  第一,高額利率,約定的利率高于法律保護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款利率分為“兩線三區”,未超過24%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24%-36%屬于自然債務,超過36%的利息則屬于無效約定。高利貸約定的利率往往高于36%,“義烏借貸羅生門”案件中,劉忠信與陳旭龍二人約定7.5分月息,利滾利后年化利率高達244.9%,遠遠高于法律保護的利率范圍。

  第二,“利滾利”模式。利息計入本金,在此基礎上計算下一期利息,使得借款人的欠款滾雪球式增加。高利貸借款中,貸款人往往利用利滾利的方式獲取高額利息,在“義烏借貸羅生門”案件中,借貸合同約定了此種增長模式。在2000萬元借款未還清的情況下,按照7.5分利滾利月息計算,陳旭龍認為劉忠信在之前已經支付1150萬元的基礎上,還應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計4300萬元,欠款翻倍上漲。

  有法可依,高利貸被明令禁止

  在新頒布的《民法典》中,高利貸被明確禁止,這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是首次,也為日后司法機關辦理高利貸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過去關于高利貸,主要是由司法解釋作出規定,明確一定范圍的高額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但并未規定高利貸違法。這一次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貸,對高利貸在法律上加以定性,這對規范借貸行為特別是民間借貸行為,遏制民間借貸中高利貸盛行的勢頭,保護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等有重大意義。

  “民法典與刑法不同。”在朱征夫看來,《民法典》禁止高利貸,只說明高利貸是違法行為,受法律禁止和不受法律保護,不等于高利貸就是犯罪行為。高利貸是否涉嫌犯罪,還要結合其他行為并依照刑法中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和相關事實證據進行分析和判斷。

  如若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規定,“義烏借貸羅生門”事件,應做何種法律解讀?對此,孫毅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稱: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明確禁止了高利貸的方式,結合本案,當事人之間采用利滾利的方式計算月息,也必須適用于國家對于借款的利率規定,超過部分不予支持,這也是第一次將禁止高利貸以明文方式規定下來。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676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本案中,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未還款的1150萬元債務所產生的利息,也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進行計算。

  最后,關于本案債權人主張的債務人遲延履行所要支付的利息問題,因為本案訴訟周期很長,涉及爭議較多,因此債務人需要承擔非常高的遲延履行的加倍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但在《民法典》中增加了一條,第589條規定,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結合本案,債務人可以使用提存的方式,來履行自己的債務,以避免高額的遲延履行所應支付的利息。

  植根當地,浙商的深層借貸底色

  浙江民營經濟發達,義烏更是以“制造任何一個你所看到的物品”而著稱,民間融資也十分活躍。如同本案中的當事人劉忠信,點對點相互擔保或拆借資金的方式,在早期的浙商之間較為常見。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執行會長、浙江工商大學教授楊軼清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間借貸在浙江尤其是溫州等浙南地區,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在早期或一定階段可以說,在中小企業基層融資中發揮著主渠道的作用。浙江的民間借貸,在長期實踐中逐漸自成一套成熟的體系,有時借貸過程亦較為簡略,群眾基礎深厚,與當地商圈信譽文化有機融合,整體運行效果較好,發揮較大實踐作用,實際風險也不大。

  “歷史上,浙江民間借貸原則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楊軼清介紹,現在法律規定是有限責任,負債本人歸還,不用其他家庭成員連帶償還;以往的浙江民間借貸,實際上相當于承擔的是一種無限責任,借錢不還的后果可能是伴隨終身的,父親借錢還不出兒子有償還義務,或者在其他的村民評價上會受到影響等。

  “當前社會環境發生變化的速度加劇,這種民間借貸模式遇到較大挑戰,尤其是在金融危機之后,這種不適應性就集中暴露出來。”楊軼清強調,彼時溫州金改的推動,也與此類背景因素部分相關。

  對于“義烏借貸羅生門”案件,楊軼清表示,民間借貸從實踐來說,形式上存在一定可能性,會與法律條款存在沖突之處,如利率及其他約定條款具有不確定性及彈性空間較大等。早期可能還有基于口頭或者互信的這種約定,近年來信用風險上升,借款雙方的防范意識提高,尤其是在《民法典》頒布之后,預計這樣的情況會越來越少。

  民間借貸規范亟待完善。5月15日通過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涉及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包括:

  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向30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具有上述3種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證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改革開放后的第一批浙江老派商人,通常對商業信譽看得比較重,當時行業的法律意識也較為淡薄。如果當年有備案制的話,或許就不會出現類似這種羅生門事件了。”劉忠信的親友李柯(化名)對《國際金融報》記者感慨道。

  十余載糾葛,這一路充滿曲折。回頭來看,劉忠信們或許會引發深思,部分在民間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雖植根于深厚的文化土壤,但依然要以法律為準繩。企業家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就法論法,更應對法律及規則意識多一份尊重與敬畏。

  功過是非,金融視角中的民間借貸

  長久以來,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融資活動,在促進我國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孟慶斌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我國金融體系尚未發達的歷史時期,民間借貸是滿足實現各類金融服務需求的重要方式。當前金融系統已較為完善,但在金融服務需求匹配對接的過程中,依然還會出現錯位的情況,所以部分依然會訴諸于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古老的融資方式,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激發經濟創新活力方面,的確存在諸多好處,現在也作為現有正規金融渠道以外的一種補充得到保留。”孟慶斌強調。

  但不可忽視的是,民間借貸背后涉及的高利貸、暴力催收、訴訟糾紛等系列風險,對經濟及社會秩序亦或會產生不利影響。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認為,由于大部分民間違規放高利貸行為缺乏足夠細化的法律約束,一旦發生違約損失,借貸雙方借貸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出現一些暴力催收、誘導借貸、干擾正常生產生活等亂象。受“高利”誘惑,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違規參與放高利貸,更是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與社會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不符合銀行信貸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只能轉向民間借貸市場進行融資。在周茂華看來,之所以部分中小企業轉向民間借貸,主要是我國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體系,多層次融資體系不成熟,難以有效覆蓋國內數以億計的市場主體融資需求。客觀地看,一方面是銀行“公主不愁嫁”,銀行可以制定較高的放貸門檻,對接那些“高富帥”企業;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業缺乏必要抵押品,信貸金額小而散,且中小企業經營平均周期短、風險高,銀行出于安全與成本考慮,盡量減少中小企業信貸。

  “銀行審批貸款有諸多授信條件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便將融資需求訴諸于民間借貸,甚至是一些年化利率較高的過橋資金,操作不規范會埋下隱患,高利貸等違法借貸行為無異于飲鴆止渴,后續可能就會出現暴力催收等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孟慶斌坦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金融業改革開放步伐加快,尤其金融科技企業崛起,國內銀行面臨競爭與經營壓力上升,倒逼銀行重新思考未來發展。”周茂華認為,銀行思考如何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借助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將服務實體經濟的重心下沉,加大中小企業、個貸零售業務發展等,以提升盈利與競爭力。

  當前利率下行,法律和監管對民間借貸收緊口子,銀行對企業低成本貸款輸血力度加大,這對民間借貸行為有何影響?

  周茂華表示,目前監管層疏堵結合,一方面法律與監管補短板,另一方面利率下行,加大銀行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有助于抑制民間借貸野蠻生長。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新一代消費觀念變化等,國內對這種小額、短期借貸需求仍旺盛,仍需要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打擊不法行為,并且要加強對民眾引導教育,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快速識別,警惕各種高利貸套路

  2021年將要實施的《民法典》中規定,禁止高利放貸。但并非所有超過一定利率的高利放貸行為都屬于違法行為。

  在朱征夫看來,民法典在規定“禁止高利放貸行為”的同時,并未直接界定高利的具體標準,而是規定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因此,在實際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還必須對應相關的國家規定。

  具體何種高利放貸的情形涉嫌違法犯罪,孫毅表示,需要結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于2019年4月發布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2019年7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判斷。

  “高利貸最直觀的判斷標準就是利率。”孫毅認為,法律予以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逾期利率即使有約定也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紅線。即使加上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借貸雙方若約定的利率區間在24%至36%之間,則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屬于自然債務,自愿履行,已經支付的不能請求返還;尚未支付的,出借人請求法院判決借款人支付,法院將不予支持。

  孫毅建議,站在借款人的角度,還可從幾個方面來判斷,出借人是否涉嫌高利貸相關的違法行為:

  一是對于非法律人士或者普通民眾來說,首先需要從利率的方面考察高利貸是否涉嫌違法。以年利率36%為一個門檻,不管是套路貸還是非法放貸的行為,其利率一般都在年化利率36%以上。需要大概估算下自己借款的利率有沒有超過36%的年化利率或者3%的月利率。雖然并不能說高利率一定涉嫌犯罪,但過高的利率通常是違法犯罪的開始。

  二是需要關注借款的時候是否有虛假支付或者虛假的走賬行為。很多出借人會以行規為由,將借款的利息提前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比如說,有人想要借款1萬元,需要在一個月內還款且支付利息500元。此時,出借人就會預先收取利息500元,寫了1萬元的借條,最后只給借款人9500元。這種情況就屬于虛假支付的行為。如果出借人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借款人1萬元之后,又要求立馬支付500元利息的話,其行為就屬于虛假走賬的行為。這種虛假支付或者虛假走賬的行為,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而且也是套路貸中常見的手法。當遇到出借人的這種操作方式時,一定要提高警惕。

  三是需要關注借款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有些出借人會設置一個很高的違約金數額,有些出借人會設置很高的違約利率。

  舉例來說,當我們借款1萬元并約定在一個月內歸還的時候,有些出借人會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果超期未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話,需要一次性支付出借人3000元違約金。有些出借人會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果超期未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話,需要每日支付本金3%的逾期利息。

  不管是一次支付違約金還是按日支付逾期利息,如此之高的利率水平就需要提高警惕。

  未來,民間借貸的口子還將進一步收緊。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改委發文,將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統籌把控,避免借貸糾紛有妙招

  鑒于“義烏借貸羅生門”案件的啟示,民間借貸雙方如何提高法律意識,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盡量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朱征夫建議,可從四方面入手:一是要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二遵守相關規定將借款的年化利率嚴格限制在24%以內;三是要設置較為規范的保證、抵押和其它保障債務履行的措施;四是在必要時遵循律師或法律專家的意見。

  具體來說,孫毅認為,還應從多個環節做好把控和防范,警惕潛在的風險:

  首先,在借款之前,務必要了解清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仔細審查借款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是否合法、合規。違法的風險、代價越來越高,對于出借人、借款人雙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合法、合規地借貸,才有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其次,對于出借人來說,回歸借貸本身,不要存在通過放貸謀取高額暴利的想法。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借款協議,辦理借款流程。提高風險意識,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財產情況、信用情況,要求提供合理的擔保。催收的手段、過程必須合法合規,決不能使用或變相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

  再次,對于借款人,最好對出借人進行初步的調查。如果出借人連續兩年內以超過36%的年化利率向不特定公眾借款超過十次,那么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但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還需要我們進一步考察。

  假設借款利率都超過年化利率36%。如果出借人是個人的話,借款數額超過200萬元,或者累計收益80萬元以上,或者借款人數超過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該出借人的行為就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出借人是單位的話,借款數額超過1000萬元,或者累計收益400萬元以上,或者借款人數超過1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該出借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的行為就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

  如果遇到出借人虛假走賬并惡意認定違約的情況,或者遇到出借人大量高利放貸且滿足上述情況的,我們應當就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外,借貸雙方如果沒有把握的,最好咨詢相關專業人士,把風險遏制在發生之前,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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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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