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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涼山州銀行陷股權轉讓糾紛:股東入股資金來自貸款 落馬董事長介紹接盤方
作者:王仲琦 馮櫻子
7月9日,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發布股東資格批復,同意涼山州發展(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受讓涼山州財政局等10家單位持有的涼山州商業銀行(下稱“涼山州銀行”)15723.99萬股股份。
批復表明,此前處于籌備階段的“四川銀行”已經處于實質性推進階段。
6月26日,攀枝花市商業銀行和涼山州商業銀行同時在當地媒體發布公告,宣布將通過新設合并方式共同組建一家商業銀行。當地一位銀行業人士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合并組建商業銀行一事正在穩步推進,但名字是否叫四川銀行有待后續發布公告確認。其實,早在2016年9月,四川省就曾表示將推動四川發展控股公司組建金控公司和“四川銀行”。而不少業內人士均認為,攀枝花銀行和涼山州銀行合并重組后的商業銀行就是傳說中的“四川銀行”。
記者注意到,近期涼山州銀行一直處于風口浪尖,在公告擬合并重組后一周內,該行接連爆出2.8億騙貸案、原涼山州銀行副行長等受賄案;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二審民事裁定書,讓涼山州銀行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浮出水面。值得一提的是,涉事股東入股資金來自貸款。
對于騙貸案和股東貸款入股是否合規等問題,本報記者通過電話與涼山州銀行取得了聯系,但該行相關工作人員聽完這些問題后,說了一句“不清楚”后便匆忙掛斷了電話。隨后,記者又多次撥打該電話,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卷入股權轉讓糾紛
6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西昌瀘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瀘山電力”)、西昌市昌平物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昌平物業”)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披露了這起發生在6年前的股權轉讓事件的最新進展。
昌平物業是涼山州銀行股東,其與瀘山電力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在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涼山州法院”)立案。為查明案件事實,涼山州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追加涼山州銀行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分別于2018年8月28日、10月19日兩次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據一審民事判決書披露,2014年7月9日和12月18日,瀘山電力與昌平物業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昌平物業將其持有的涼山州銀行28780986股股權以90535616.7元價款全部轉讓給瀘山電力,并約定共同辦理股權變更的相關手續。
瀘山電力表示,其按協議約定分次足額支付了股權轉讓款。隨后,轉讓雙方把《股權轉讓協議》呈交給涼山州銀行,但未得到該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的回復。2017年5月底、6月初,瀘山電力再次找到昌平物業要求辦理股權轉讓變更過戶登記手續,但銀行稱股權轉讓未經審批,手續不合法。
“瀘山電力受讓的股權因昌平物業自身債務而被法院財產保全,昌平物業已客觀不能交付股權。時至今日,瀘山電力購買的股權31659085股(含紅股)未辦理股東名冊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昌平物業已不能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瀘山電力支付了近100000000元的股權轉讓款,到頭來錢股兩空,瀘山電力的財產利益受到了重大損失。”瀘山電力進一步表示。
據此,瀘山電力訴請判令解除與昌平物業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并要求昌平物業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對此,昌平物業并不認可。昌平物業認為,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經涼山州銀行董事長郝衛寧介紹,且瀘山電力承諾由其負責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昌平物業才同意的。在協議簽訂后,昌平物業也配合瀘山電力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材料上報給涼山州銀行,而且昌平物業自2014年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便沒有再行使過股東權利。至今雙方未能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原因是瀘山電力沒有通過銀行監督管理機構審批造成的。因此,即便合同解除,昌平物業并無任何違約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涼山州銀行在庭審時辯稱,”我公司對瀘山電力、昌平物業私下轉讓股權不清楚,昌平物業至今仍是涼山州銀行的股東”。
2018年11月2日,涼山州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解除瀘山電力與昌平物業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并對轉讓款和利息等做出相應裁定。
當所有人都以為這起股權轉讓糾紛就此終結的時候,今年6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民事裁定書,經當事方上訴,該院撤銷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本案發回重審。
股東入股資金來自貸款
值得注意的是,瀘山電力、昌平物業股權轉讓產生糾紛案,在雙方質證過程中,對涼山州銀行股東入股資金來源等也進行了披露。
瀘山電力在庭審階段對昌平物業提交的證據質證時透露,《股權轉讓協議》及二份《補充協議》中明確說明,昌平物業購買涼山州銀行股份的資金是向涼山州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國資公司”)的貸款。在瀘山電力、昌平物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已產生的借款利息,合計16280672.82元。該部分利息和股權轉讓款合計作價90535616.7元作為股權轉讓價款。《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第三款明確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包含該利息。
也就是說,昌平物業入股涼山州銀行的資金是貸款。對此,股權轉讓雙方及涼山州銀行均沒有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也予以認定。
對此,四川一位城商行負責人對記者介紹說:“彼時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參股或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性較高,但也存在一些社會資本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持有銀行股權,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自有資金要求的現象。”
針對上述問題,2018年1月,原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表示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在股東資金來源方面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需“家底殷實”。《辦法》第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規定劍指非自有資金違規入股銀行的市場亂象。
除此之外,記者注意到,昌平物業在庭審時稱,“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經涼山州銀行董事長郝衛寧介紹的”。公開信息顯示,郝衛寧時任涼山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涼山州紀委監委網站披露,2017年6月,郝衛寧接受組織調查。
經查,郝衛寧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投資、銀擔合作等重大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對州商業銀行違規剝離轉讓不良貸款、擅自降低貸款利率、違規投資設立公司,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職權違規發放貸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審批和重大投資決策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其中,濫用職權違規發放貸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等問題,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2018年1月3日,郝衛寧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事實上,涼山州銀行不僅是相關負責人出現貪腐問題,該行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違法案件近期也暴露出來。
今年7月2日,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至2014年間,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另外15人,采用與貸款并無關聯的虛構貸款主體身份,編造虛假貸款理由,偽造貸款資料等方式,向涼山州銀行騙取貸款38起,騙得資金共計28120萬元。令人震驚的是,該行的原副行長陳盛文(已判刑)、小客戶中心主任毛某(另案處理)曾多次接受朱某的賄賂,合計金額303.6萬元,為騙子大開綠燈。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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