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員工履職回避全面施行,3個月內上報摸排情況,高管、監管、公職人員都在內!
來源:13個精算師
剛剛,銀保監會正式發布
〔2019〕50號文
關于銀行保險機構
★ 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 ★
2019年12月19日起
全面施行
?、僬l回避?回避什么?
銀行、保險
機構總部及境內機構
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
?。▌趧张汕踩藛T也在內)
①都要回避各種親屬
關鍵人員的親屬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都算
?、谌温?、業務都要回避
?、坳P鍵人員還要輪崗
全國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
不得在本人成長地
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②3年內清理存量
3個月內上報計劃
3年內
清理整改存量問題
3個月內
報送監管摸排情況
和回避工作分步實施計劃
特殊情況最多延后3個月
?。ㄒ簿褪钦f2020年6月前全部要上交)
?、圯^征求意見稿的變化
此次履職回避的文件在下發之前曾公開向外征求意見,小編根據征求意見稿和正式文件進行了對比,主要的變化有兩點:
變化①:對于過渡期的工作進度,進一步細化,并適當放寬了時限(參見上文第二條)。
變化②:將征求意見稿中的“監管機構”改為了“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進一步明確屬地監管的形勢。
要求各級監管機構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加強對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自身履職回避制度辦法以及制度執行等情況的指導和督促。
與所有保險人切身相關
涉及人員和回避范圍如此之大
一起仔細看看吧~
1
回避工作的對象范圍
1.三類機構
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保險:
商業保險公司和政策性保險公司
其他:
銀保監會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2.兩類員工
與銀行保險機構總部及境內機構(包括各類分支機構、銀行業保險業附屬機構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在崗人員。
分兩類
“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
?、訇P鍵人員
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
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
各級管理層成員和內設部門負責人
非執行董事、股東監事和外部監事
參照關鍵人員實行履職回避
具體人員范圍由各機構結合自身實際和區域特點,根據內控管理和風險控制需要予以確定,并報報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谄胀▎T工
其他員工為“普通員工”
銀行保險機構勞務派遣人員
參照普通員工實行履職回避
3.親屬范圍
關鍵人員應回避的親屬:
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普通員工應回避的親屬:
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2
任職回避還要輪崗
關鍵人員、監管人員、公職人員
1.關鍵人員 任職回避
本人與親屬,三“不得”
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管理層成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管理關系的職務;
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管理層成員的單位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內控、內審、風險管理、授信審批、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工作。
也不得在其他雙方有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系等影響內控機制有效性的崗位工作。
“同一單位”指銀行保險機構關鍵人員所在機構本部。
具有獨立人事管理權限的各級直屬機構、事業部等視為同一單位。
2.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 員工輪崗
①制度
建立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
員工輪崗制度
②期限
輪崗期限
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
?、鄢砷L地不擔任負責人
全國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
不得在本人成長地
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
主要負責人
3.監管人員親屬 任職回避
員工有親屬在監管機構工作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合理安排該員工和職責,避免員工與親屬存在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關系,避免出現影響監管公正的情形。
4.公職人員 任職回避
銀行保險機構擬聘用曾在黨政機關工作的公職人員的,需注意審核其是否符合《公務員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的任職回避要求,其任職是否經原單位黨委(黨組)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3
業務回避
1.員工業務回避
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匯報并提請業務回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重點業務”的具體范圍由各機構根據業務風險特點,按照有效制衡的內控管理原則予以確定,并報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2.關鍵人員業務回避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理事)、監事及其他關鍵人員除應按照上條要求履行業務回避,還應按照關聯交易管理等相關要求,在涉及本人或親屬等關聯交易事項表決、決策時,及時告知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并履行回避義務。
4
指定牽頭部門
制定履職回避制度
進行摸排清理3個月內報監管
1.指定牽頭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各機構應充分認識履職回避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上述要求,指定牽頭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各級機構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履職回避管理作為本機構穩健運行的基礎性工作,確保落實到位。
2.進行摸排清理
各機構應對履職回避情況進行摸排清理,按照“管住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則,嚴禁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環節新發生應回避未回避情形。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實施計劃并嚴格做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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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于2022年底前清理完畢。
其中:
各級機構管理層中的存量問題原則上于2020年底前;
各級機構內設部門負責人中的存量問題原則上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畢;
其他存量問題應合理安排時限,避免集中到2022年清理。
確有困難無法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相關存量問題清理的,按豁免回避權限經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黨組織或高管層批準后可適當延后。
?、诿徘闆r和回避工作分步實施計劃
應于本指導意見印發后3個月內報送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確有特殊情況的,經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同意可適當延后報送,但延后不得超過3個月。
3.制定內部專門的履職回避制度辦法
各機構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制定并完善內部專門的履職回避制度辦法,結合實際明確本機構履職回避工作中“關鍵人員”“重點業務”的具體范圍,并報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在境外設有機構的,應參照本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境外機構根據當地情況及法規、監管規定,建立健全從境外聘請的境外機構員工的履職回避機制。
4.加強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各機構應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持續優化對員工應回避親屬信息的獲取和核實手段,加強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交叉核驗,探索建立應回避親屬關系的個人申報制度。
積極引入信息技術,搭建專門信息庫和信息管理系統,推動履職回避工作的動態更新和實時控制。
5.定期對履職回避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各機構應持續做好員工履職回避工作,堅持力度不減、標準不降、長抓不懈,定期對履職回避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并將有關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上報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未設紀檢監察部門的,應定期向董事會、監事會或高管層報告有關情況。
5
內部問責+監管約束
1.內部問責
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本系統實際,嚴格執行本指導意見關于員工履職回避的各項要求,發現遲報、瞞報、漏報、錯報親屬信息,以及通過其它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回避管理等問題的,依據機構內部有關員工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2.監管約束
各級監管機構應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加強對轄內銀行保險機構自身履職回避制度辦法以及制度執行等情況的指導和督促,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情況作為內控監管的重要內容。
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
并建立整改跟蹤臺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整改結果,開展整改問責。
對于嚴重違反本指導意見規定的,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視違規情形進行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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