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個人破產"試點破冰:214萬債務只需還3.2萬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試點破冰:214萬債務只需還3.2萬
2019年10月10日 10:39 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全國首例“個人破產”試點破冰:214萬債務只需還3.2萬 3年后恢復信用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個人破產制度開始試點破冰。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

  在該案例中,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2019年8月12日,平陽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后,平陽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同時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辦結。

  今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其中,溫州市開展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為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9月11日,溫州中院聯合市金融辦通報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相關情況,公布溫州中院《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實施意見》。

  中國目前并無個人破產制度,隨著個人消費金融等的發展,業內有聲音呼吁個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個人信用方面,國內已經陸續建立存款實名制度、個人征信報告也即將進入2.0版。

  參考境外案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破產法中,均已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不過支持者認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在應對例如地震等情況導致個人償付能力嚴重下降,個人無法像企業一樣申請破產免除債務,不利于個人重新安排和規劃未來生活。反對者則認為,個人破產中,若許可免責被濫用,有可能誘發惡意逃廢債,誘發道德風險,損害破產程序的公平受償。

  在溫州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中,其做法是進入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的被執行人,條件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企業法人已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已經破產,對該企業法人負保證責任的自然人;(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而承擔清償責任的自然人;(三)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自然人經營者;(四)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的自然人;(五)其他自愿提出還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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