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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1月30日消息,最高檢今日上午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通報近年來打擊相關犯罪的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發布會上介紹說,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并于2019年1月30日印發施行。
缐杰通報了有關情況: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礎性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維護金融穩定,保障金融安全。1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專題研討班再次強調,要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外部環境的深刻變化和我國改革發展穩定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提高防控能力,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強保障。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影響范圍廣、涉及人員多,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危害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依法懲治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臺《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公安部于2014年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犯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一段時間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多發,特大規模非法集資案件不斷增多,案件規模不斷擴大,涉案金額不斷攀升。同時,非法集資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并向互聯網金融領域迅速蔓延,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十分嚴峻。
為了解決辦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指導司法辦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初稿。在研究起草過程中,我們書面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銀保監會、證監會以及全國公安、檢察、法院系統的意見,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意見》審議稿。《意見》分別于2018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8次會議、2018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月30日,“兩高”、公安部聯合印發了《意見》。
二、《意見》的制定思路
在《意見》的研究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注意把握“三個注重”:
一是注重以黨中央關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部署要求作為指導思想。黨中央把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作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三大攻堅戰的首要戰役。金融風險是當前突出的重大風險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事關國家安全、發展全局、人民財產安全。要從政治大局出發,堅決打好這場攻堅戰。我們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堅決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將其作為研究起草《意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遵循,著力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部署要求落實到《意見》的具體條文內容中。
二是注重堅持問題導向,對當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了全面回應和規定。在《意見》的研究起草過程中,我們梳理和總結了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四個方面十多個問題。其中,“非法性”認定、單位犯罪認定、涉案下屬單位處理、犯罪數額認定、案件管轄等問題,均是近年來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我們在反復研究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這些問題作了相應規定,有利于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強化案件辦理指導,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是注重在突出公安司法機關職責任務的同時,強化與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作配合,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合力。公安司法機關肩負著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職責任務,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既要嚴格公正司法,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又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合理處置方案,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十二條,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實體法律適用方面,一是明確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二是明確單位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規定了非法集資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認定因素。針對司法實踐中涉案單位下屬單位眾多、層級復雜,認定追究刑事責任困難的問題,要求辦案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系、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情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三是明確主觀故意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的問題,明確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四是明確犯罪數額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以及重復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規定了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后又重復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五是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種情形,有利于督促國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
訴訟程序方面,一是明確辦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管轄原則:首先,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作為案件主辦地,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由其他犯罪地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本地區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和移送審查起訴。其次,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參照公安機關的偵查管轄,確定主要犯罪地和其他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負責起訴、審判。
二是對辦案機關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物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首先,要求案件主辦地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歸集涉案財物,明確其來源、去向、用途、流轉情況,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其次,要求辦案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移送、審查、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第三,要求有關地方和部門在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后,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
政策把握方面,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問題。要求辦案機關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工作機制方面,一是要求案件主辦地和其他涉案地辦案機關密切溝通協調、協同推進工作,建立和完善證據交換共享機制。二是對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作了具體規定。
四、《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
《意見》的出臺對于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一是有利于司法機關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依法準確有效懲治犯罪,把依法辦案與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二是有利于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制度建設、工作創新和監管治理,對重大金融風險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早化解。三是有利于增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繼續充分發揮職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見》的貫徹實施,努力為打好三大攻堅戰,特別是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順利推進提供優質法治環境和司法保障,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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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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