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機構專欄 Project Syndicate
本文作者:讓·梯若爾(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現為圖盧茲經濟學院主席、圖盧茲高等研究院主席)
主要科技巨頭如蘋果、亞馬遜、Facebook和谷歌,顯然打算要破壞世界工業和社會現狀?,F在,或許它們取得了連創始人都不曾想過的成功。比如,社交媒體對民主選舉所造成的傷害。
考慮到這些企業社會影響的規模與范圍,毫不奇怪它們令公眾既感到希望又感到恐懼。但有一點是明確的:一些科技公司現在看守著通往現代經濟的大門。
當今信息技術市場高度集中早已毋庸置疑。在大部分情形中,給定的市場由一家公司主宰。這不足為奇,因為用戶往往會根據服務聚集于一兩家平臺。但仍有一些合理的擔心,這對于競爭是否適當?
網絡缺陷
數字市場為何如此集中,有兩個原因。首先是網絡外部性:我們必須和我們想要互動的那個人位于同一個網絡。這就是Facebook的業務模式,它的成功毋庸置疑,至少從目前的公司利益標準來看是如此。如果我們的朋友在Facebook上,那么我們也得上Facebook,即使我們其實更偏好其他社交網絡。
電話發明時,互不相通的各個國家電話系統網絡之間的競爭都以壟斷收場。用戶想要方便地互相打電話,因此自然會聚集于一個平臺。20世紀八九十年代,電話行業重新引入了競爭,網絡之間的互通性成為必要條件,以便某個網絡的用戶可以與所有網絡通話。如果沒有監管,老牌運營商是不會準許規模較小的新運營商進入自己的網絡的。維護多宿主社交網絡要比維護多家電話公司成本更低也更容易,但仍然需要協調。
如Facebook,網絡外部性可以是直接的,也有可能是間接的,例如研發大量應用和游戲的平臺。這類平臺上的用戶越多,應用的數量也就越多,反之亦然。換句話說,用戶數量可能決定了服務質量,因為更多的用戶意味著更好的眾包預測,例如谷歌搜索引擎和導航應用Waze。競爭對手搜索引擎在常規搜索結果方面可能與谷歌不相上下,但在非常規搜索要求方面,它們無法獲得足夠的數據給出和谷歌一樣的結果。此外,新的用戶服務通常需要已有服務的用戶所提供的數據。
因此,主要數字平臺的用戶會得益于同一個平臺上其他用戶的存在,即使他們彼此之間并沒有直接的互動。城市居民也是如此。他們彼此之間幾乎都是陌生人,但其他城市居民的存在意味著,相比于人口較少的地區,這里有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更好的職業流動性——更不用說更多酒吧、電影院和其他便利了。
規模的問題
數字市場高集中度的第二個原因是主導企業可以得益于規模經濟。一些服務需要大量技術投資,如果提供的服務是搜索引擎,那么不論每年有兩千次搜索要求還是兩萬億次,其設計成本都是一樣的。不一樣的是其所產生的用戶數據的價值,服務兩萬億次要求的搜索引擎可以要求更高的廣告費,并以更快的速度擴張規模。
因此,憑借網絡效應和規模經濟,數字經濟幾乎必然會形成“自然壟斷”。在線經濟遵循贏家通吃邏輯,只不過不同行業和時間的贏家不一樣。互聯網瀏覽器市場一開始由網景Navigator主導,然后是微軟的Internet Explorer,現在是谷歌Chrome。
當然,這些都是例外。規模經濟和網絡外部性在數字音樂和電影等市場上并沒有起到主導作用,這些市場上存在大量平臺,包括亞馬遜Prime、蘋果iTunes、Deezer、Spotify、Pandora和Netflix。但這些服務通過它們與用戶的互動程度而形成區分。
調整政策適應新業務模式
世界各地的決策者和監管者必須面對一個事實:傳統競爭措施背后的邏輯已經不再成立。如今,對于谷歌和Facebook這樣的平臺,對市場的一端制定非常低的價格(或提供免費服務)而對另一端制定非常高的價格已是常態。這自然會在競爭監管當局中間引起懷疑。在傳統市場上,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被認為是某種市場掠奪,目的是削弱或殺死規模較小的競爭對手。同樣地,市場另一端的極高價格可以表示已經出現了壟斷力量。
但是,即便是小型數字企業和初創企業,現在也在實踐這一不對稱定價:比如完全靠廣告收入維持運轉的免費在線報紙。兩端市場在數字經濟中稀松平常,監管者如果不充分了解這一反常的商業模式,就有可能錯誤地認定低價策略為掠奪性,而高價策略為過度,即使進入市場的最小平臺也在使用這樣的價格機構。很多情況下對于多端市場,這些原則在根本不適用。
調整競爭政策適應兩端市場的新指引需要將市場兩端作為一個整體考慮,而不是分別分析。而競爭監管當局有時候仍然會那樣做。這需要謹慎的新分析方法。但總比錯誤地運用傳統原則或簡單地將這些部門視為競爭監管當局的法外之地要好。
反思監管
廣義而言,數字經濟中有四個明確的監管領域:競爭、勞動法、隱私和稅收。
當一家公司擁有主宰地位,高定價和創新乏力就很有可能接踵而至。必須允許比老牌壟斷者效率更高或更具創新力的新企業進入市場;或者,用經濟學術語講,相關市場必須是“可競爭的”。如果在某個離散時點上,公司之間無法形成激烈的競爭,那么我們至少要允許形成動態競爭,即曾經的主宰企業被技術或商業策略更加高超的初創企業所取代。
進入在線市場的新來者往往從一個利基產品開始;如果這個產品取得成功,它們會擴展到范圍更廣的產品和服務。谷歌一開始只有搜索引擎,一路成就了今天;亞馬遜一開始是賣書的。
因此,重要的是新來者一開始是否能夠進入市場。如果新來者有一個勝過老牌企業的原創單品,老牌企業有可能會阻止它在市場上取得立錐之地。老牌企業這么做不惜犧牲短期利潤,阻止新來者日后在老牌企業占有壟斷地位的領域展開競爭,或阻止新來者與主宰企業的競爭對手結盟。
這就是“捆綁銷售”非常不利于競爭的原因。通過要求某個產品的購買者必須同時購買一堆其他產品,壟斷企業就能夠在多個領域阻止新來者進入市場。競爭監管當局是否應該禁止主宰公司運用捆綁銷售或類似策略(如回頭客返現)取決于它們的動機和理由。
最后,在數字部門確保良性競爭的唯一可行辦法是具體問題具體解決。監管者必須進行嚴格的分析,并且速度要跟得上變化。
追求買斷
令競爭形勢變得更加復雜的是,新市場進入者有把自己賣給主宰企業的天然激勵。這個激勵非常強大,新來者的動機可能更多地來自從老牌企業手中分一杯壟斷租金的渴望,而不是想為消費者提供新的或更好的服務。
但阻止這樣的行為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反壟斷法,特別是美國反壟斷法,要求當局提供兼減少競爭、有損于消費者的證據。這不難理解,但這樣的標準導致了,如果收購發生在真正的競爭實際開始之前——比如Facebook收購WhatsApp和Instagram等平臺——當局根本無法阻止。因此,反壟斷法的效力最終取決于競爭監管當局的能力和中立性。
臨時反壟斷
面對瞬息萬變的技術和全球化,傳統監管工具已不再那么有效,導致競爭政策滯后。拆分壟斷者或監管公用設施要求辨別穩定的競爭瓶頸或重要設施(比如本地通訊回路、鐵路軌道和車站,或輸電網)。監管需要在不存在超國家監管者的全球化公司的世界中的詳細賬目記錄。而這又要求追蹤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以衡量資本的盈利能力——這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
我們必須制定更加靈活的政策,如企業評估信(review letters,根據監管當局設置的條件,給予某個行為的企業有限的法律確定性)或在“安全”環境中測試新業務模式的監管沙盤。監管者和經濟學家必須保持謙虛;他們需要在干中學,政策也決不能一成不變。
工作-零工平衡
對于勞動法,顯然當前方針不適合數字時代。發達世界的大部分勞動法規為幾十年前制定,思維還停留在工廠工人階段。因此,它們并未考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遠程工作者、獨立合同工、自由職業者,業余做優步司機的學生和退休者更是不在考慮范圍之內。
我們必須從注重工人是否在崗的文化轉向注重工作成果的文化。許多受薪員工已經采取這一安排,特別是專業人士,他們是否出現在工作場所已經成為次要的考量——并且他們的工作也難以監控。
在面臨當前勞動力市場趨勢時,監管者常常想要求新的雇用形式適應已有監管安排。優步司機到底是不是“員工”?有人說是,因為司機不能免于議價,也必須遵守各種培訓要求和包括清潔程度在內的車輛規格要求。也許最重要的是,優步保留了取消差評司機運營資格的權利。
也有人說優步司機不是員工。畢竟,他們可以自由決定何時工作、在哪里工作、工作多久。一些司機全部收入都來自優步;也有一些司機同時在其他打車平臺提供服務,或者同時在餐館兼職打工獲取收入。此外,和獨立合同工一樣,他們承擔自己的經濟風險。
此外,許多自由職業工人也受到了諸多限制,因為需要保護集體聲譽——如某個職業或某個品牌——他們的選擇自由度十分有限。在許多國家,獨立醫生不屬于員工,但也不能自己制定價格,還必須遵守專門的規則,否則就有可能失去資格。即使是獨立釀酒人,也必須尊重地區認證規則。
不幸的是,優步司機和其他平臺工人的地位仍在爭論中,而爭論漫無目的。我們制定的所有分類都是武斷的,會因為針對新工作形式的個人的偏見和意識形態傾向,而不可避免地持有積極或消極態度。無論如何,這場爭論沒有涉及到我們一開始為什么要給工作分類:為了為工人提供福利。
著眼未來,重點應該放在確保競爭中立上:不論是受薪員工還是自由職業,都要一碗水端平。國家必須提高(比如)優步司機等零工工人的醫療和社會保障權利。與此同時,國家應該避免采取讓數字平臺無法生存下去的政策,即使它們不為人知且具有破壞性。
拯救隱私
在防止企業和政府侵犯消費者私生活方面,監管也需要有所作為。眾所周知——盡管未必人盡皆知——這些實體收集了大量關于我們的信息。但是,即使我們知道這一點,通常也無法認識到這些做法的規模和后果。
一方面,對于企業和政府收集什么信息,我們所能控制的比我們想象的更少。比如,一家公司可以獲取和儲存被其他人共享的信息(通過電子郵件、照片或社交網絡),而我們甚至從未使用過它的平臺乃至互聯網。平臺在安全方面的投資也有欠缺,它們會將入侵的后果內部化,這是出于利潤考慮,而非完全出于為客戶考慮。
我們應該擔心,我們已不再擁有歸隱(oblivion)的權利,而這是許多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們應該擔心,醫療保健的一致性有可能會被打破,我們在各種領域的潛在敏感信息(宗教、政治、性事等)可能會被披露。
歐盟一般數據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只是保護我們免受這些威脅的一小步。后續措施應該包括制定一些人人都能理解的標準化的政策(國家監管與“自由主義家長作風”一致)。
保持清醒
最后,互聯網是沒有邊界的(一般來講這是件好事),因此各國越來越需要進行稅收合作,既為了防止稅收競爭,也為了從各種經濟活動中獲取更多稅收收入。在這方面,歐盟內部在2015年達成了一項協定,結束了在線購物的稅收競爭。這是一個很有希望的榜樣。
具體而言,歐盟政策授權采購商國家增值稅適用于所有在線采購,而此前的制度是對供應商征稅。結果是公司搬到增值稅率較低的國家,或挑出增值稅率高的國家的消費者的激勵降低了。
新制度已被證明是針對亞馬遜等向個人消費者收取費用的企業的監管應對措施。但它并未解決谷歌等平臺的問題,技術上,谷歌不向英國、丹麥、法國或德國消費者個人出售任何東西,但會收取向他們出售東西的廣告商的費用。不同發達經濟體的監管者們正在討論這個問題,因為谷歌案例中的稅基比書籍或音樂銷售的情形模糊得多。
總而言之,數字化代表著我們的社會的一次巨大的機會;但它也帶來了新的危險,同時放大了其他危險。要實現這一嶄新世界的符合公眾利益的經濟學,我們需要解決各種挑戰,如公共信任、社會團結、數據所有權、科技擴散的影響等。成功尤其取決于我們是否能夠制定出可行的反壟斷、勞動法、隱私和稅收新方針。
(本文作者介紹:報業辛迪加(Project Syndicate)被稱為“世界上最具智慧的專欄”,作者來自全球頂級經濟學者、諾獎得主、政界領袖,主題包括全球政治、經濟、科學與文化塑造者的觀點,為全球讀者提供來自全球最高端的原創文章、最具深度的評論,為解讀“變動中的世界”提供幫助。)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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