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和收入穩定,納入國家編制的公務員成為不少銀行搶奪的客戶。
蘇州銀行就對符合條件的公務員提供無擔保的授信業務,即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將獲得20萬~30萬的無抵押信用貸款。然而,這樣的政策卻成為蘇州銀行洋河支行的信貸經理徐某等人的“發財”機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該銀行信貸經理徐某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偽造了110余個不具備公務員身份借款人簽署了“公務貸”“精英貸”等借款合同,先后挪用蘇州銀行洋河支行的資金達2720萬元。
最終,蘇州銀行信貸經理連同介紹“客戶”的中間人被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政府公章、公務員騙貸
蘇州銀行洋河支行的信貸員徐某,主要工作是擔任公務存款、公司存款等對公存款業務,同時搜集存款材料、考察核實存款材料的真偽、審核后與存款人簽署合同,之后把資料上報審批。
然而,2015年7月,徐某打起了歪主意,他利用職務之便,與張濤私刻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宿城區陳集鎮政府、宿城區中揚鎮財政所等單位的公章,并用掃描PS等方法偽造收入證明、公積金繳存證明等材料,為不具有公務員等身份的借款人簽訂“公務貸”“精英貸”等個人借款合同,以貸款的方式先后挪用蘇州銀行洋河支行的資金供自己和他人使用。
據了解,他們先后為110個不具備公務員等身份的借款人簽署“公務貸”“精英貸”等集體借款合同,以存款的形式先后挪用蘇州銀行洋河支行的資金達2720萬元。
實際上,徐某和張濤在挪用銀行資金方面除了在銀行內部發力,還找來外援“掮客”。
2015年7月20日開始,無業者陳敏在得知徐某、張濤挪用蘇州銀行洋河支行的資金,就先后介紹陳某等7名借款人通過徐某用上述方法,挪用蘇州銀行洋河支行的貸款資金合計166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
例如,2015年8月21日當天,陳敏就介紹吳某、成某通過徐某編造虛假公務員身份,簽訂“公務貸”個人借款合同,分別從蘇州銀行洋河支行挪用資金30萬元和20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
挪用資金罪獲刑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016 年下半年,銀行管理層發現了這一問題,隨后找到徐某談話,建議他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6年10月1日,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10月3日,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中間人陳敏于2016年10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查,徐某挪用資金合計人民幣2720萬元,其中,張某參與挪用資金合計人民幣541萬元。涉案資金中已歸還人民幣439.17萬元,尚有資金人民幣2280.83萬元未歸還,其中,張某參與挪用的資金中未歸還數額為人民幣500.6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作為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張某共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陳敏配合徐某、張濤共同挪用銀行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江蘇宿遷宿城區法院依法判決,陳敏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責令陳敏退出挪用未歸還的資金162.2萬元,返還蘇州銀行宿遷洋河支行。
而此前,徐某因犯挪用資金罪領刑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張濤因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同時,徐某被責令退出挪用未歸還的資金2280.83萬元。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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