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金融一線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第6號)》。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應當符合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資質條件,股權投資管理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至少要關注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及操作風險等。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信息披露、報告等職責,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保險公司不得將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建立分工明確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預警和處置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充分發揮三道監控防線的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獨立出具意見。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風險偏好、資產負債管理、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設定股權投資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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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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